審理法院: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4)長民二初字第13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07-21
審理經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孔祥增訴被告通化福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孔祥增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孔祥增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5元,由原告孔祥增減半負擔32.50元。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趙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