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遵市法民再終字第3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審理經(jīng)過
再審申請人赤水市嘉壕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壕公司)與被申請人柳德華、原審第三人赤水廣水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水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一案,貴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日作出(2013)赤民初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嘉壕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遵市法民一終字第672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嘉壕公司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黔高民申字第235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嘉壕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強、被申請人柳德華委托代理人蔣俊端及原審第三人廣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簡平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嘉壕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購買南橋路78平方米房屋安置柳德華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柳德華主張嘉壕公司賠償損失,應予支持。原一、二審判決未對該地段訴爭步梯房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直接按電梯房價格作出判決不妥。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4)遵市法民一終字第672號民事判決及赤水市人民法院(2013)赤民初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赤水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葉濤
代理審判員吳夢吟
代理審判員婁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鄒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