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東阿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5)東民初字第646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10-12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王豹與被告東阿縣新城街道辦事處大趙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趙村委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克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凱、被告大趙村委會委托代理人劉桂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審理中被告大趙村委會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明大趙村委會法定代表人為趙敬剛,職務(wù)為村委會主任,并委托劉桂華為委托代理人參加本案訴訟。原告王凱認為被告大趙村委會法定代表人并非趙敬剛。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大趙村委會是一行政村,包含四個自然村:大趙村、小趙村、雷莊村、李莊村。每個自然村均為自行核算的經(jīng)濟組織,四個自然村獨立處理內(nèi)部事務(wù),互不干涉,四個自然村由同一人擔(dān)任支部書記,對內(nèi)對外文書皆加蓋大趙村委會公章。大趙村委會名義2011年四個自然村進行民主選舉,王道軍選舉為李莊村村委會主任。2014年10月王道軍辭去該自然村村委會主任職務(wù)。2014年年底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時,趙敬剛被選舉為大趙村委會主任,但李莊村村民并未參加大趙村委會的選舉,李莊村亦未能選舉出該自然村法定代表人,上級政府即指定人員對該自然村進行管理。但趙敬剛并不管理小趙村、雷莊村、李莊村的村務(wù)。因李莊村涉及房屋拆遷問題產(chǎn)生糾紛,李莊村村民王凱于2015年將被告大趙村委會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yīng)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yīng)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yīng)當經(jīng)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同意。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本案中李莊村實際是大趙村委會的一個村民小組,本案中王道軍此前經(jīng)選舉為李莊村主任,實際即為李莊村村民小組組長,其任期與村委會任期相同,到期后即不再是李莊村村民小組組長。大趙村委會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選舉趙敬剛作為大趙村委會主任,但李莊村實際并未參選,趙敬剛亦稱不管理李莊村事務(wù),亦即趙敬剛并不能代表整個大趙村委會行使訴訟權(quán)利,大趙村民委員會現(xiàn)沒有適格的法定代表人能夠代表大趙行政村參加訴訟,行使合法的訴訟權(quán)利?!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jié)果
駁回原告王凱對被告東阿縣新城街道辦事處大趙村村民委員會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克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