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5)信中法民終字第54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05-05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河南省國有固始林場、河南信合建設(sh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會蘭、趙海林訴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固始縣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河南省國有固始林場的委托代理人焦俊峰、焦建國,上訴人河南信合建設(sh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波,被上訴人趙海林,二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張義生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審查明的本案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固始縣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固始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繼田
審判員陳鋼
審判員吳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