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通江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5)通民初字第122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06-05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四川省通江縣建筑集團總公司與被告四川省通江縣利通醫(yī)藥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審理中原告通江縣建筑集團總公司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通江縣利通醫(yī)藥有限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7867.3039萬元,本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四川省通江縣建筑集團總公司發(fā)出《限期交納訴訟費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訴訟費435165.20元,原告四川省通江縣建筑集團總公司未按通知要求交納訴訟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已經(jīng)交納的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四川省通江縣建筑集團總公司承擔。
本裁定送達即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向?qū)?/p>
人民陪審員王賢光
人民陪審員茍小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茍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