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陜01民終697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9-14
審理經過
上訴人石婉茹因與被上訴人陜西新福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福興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2016)陜0112民初90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石婉茹及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石德茂,被上訴人新福興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楊俊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范南村自2010年11月開始城中村改造拆遷,當時拆遷主體為陜西金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廣公司),約定拆遷安置過渡期為30個月,2011年元月開始發(fā)放過渡費。后經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以市城改發(fā)(2011)53號文件《關于未央區(qū)范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結轉的批復》,同意將該項目改造主體由金廣公司變更為新福興公司。同時要求未央區(qū)城改辦要對建設項目進行監(jiān)管,落實建筑質量和安全責任制,確保改造項目建筑質量和安全生產,確保村民按時回遷,不得出現違法建設問題.2013年范南村村委會與新福興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新福興公司支付范南村村民的過渡費,自2013年7月1日起開始計算,過渡費的支付期限等同于安置樓的建設周期,自本協議簽訂生效后先支付10個月的過渡費,支付標準為第一個月至第十個月,住宅12元每平方米,商業(yè)用房25元每平方米,第十四個月至安置樓建設完成,住宅18元每平方米,商業(yè)用房25元每平方米,雙方簽字蓋章。2013年10月22日,石婉茹、新福興公司簽署確認單(存根),內容為:范南村石婉茹戶村民,你戶安置總面積為341.13平方米,其中住宅261.13平方米,經濟發(fā)展房80平方米,按照標準住宅12元平方米每個月,經濟發(fā)展房25元平方米每個月,期間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共計10個月,20000元,共計過渡51336元,戶代表簽字:石婉茹,新福興公司蓋章。2013年8月30日,石婉茹出具《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新福興公司朱宏路范南村拆遷安置過渡費補償,期間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共計人民幣(伍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整)51336元。光大銀行賬號xxx,密碼信封完整無損。領款人石婉茹,并按指印。石婉茹出具《承諾》,內容為:2015年7月在范南村回遷安置房挑選工作中,已按本人意愿挑選到合適安置房屋。因戶主原因和其他戶內人員未到場參加安置房挑選工作。本人承諾如下:1.已與戶主及其他戶內人員協商過此次安置房分配方案,無異議;2.安置房補差款及此次過渡費由我個人申領,戶主及戶內人員無異議;3.與新福興公司無糾紛。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引起的法律糾紛,由本人獨立承擔,與新福興公司無任何關系。后石婉茹以新福興公司違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規(guī)定第四十條,而城中村改造主體安排被拆遷人在外自行過渡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超過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規(guī)定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實施主體按照不低于原過渡費補助費標準的2倍向被拆遷人員支付過渡補助費,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不低于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3倍支付過渡補助費。石婉茹請求新福興公司按照超過36個月支付即按照3倍的標準,從2014年元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欠付其每平方米每月少付6元,計261.13平方米,共計6264元的過渡費及利息。
石婉茹訴至原審法院稱:其與新福興公司未簽訂拆遷協議,但新福興公司從2013年7月1日起向其支付了一定金額的安置過渡費,其中2014年元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每月欠發(fā)石婉茹每平方米6元的費用,4個月共計欠發(fā)6264元,欠發(fā)時間從2014年元月起至2016年4月底共28個月的按年利率5.5%乘以4倍的欠款利息3215.52元?,F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新福興公司支付2014年元月1日至4月30日欠發(fā)的過渡費6264元,利息3215.52元,并保留追索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4月期間每平方每月18元過渡費的權利。訴訟費用由新福興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辯稱
新福興公司辯稱:其于2013年在原開發(fā)商過渡期滿后接手范南村城中村改造實施工作。經與范南村村委會充分協商,就過渡費和安置樓建設問題,于2013年7月1日簽訂《協議書》,約定過渡費自2013年7月1日起算,自協議生效后先支付10個月的過渡費,支付標準為第一個月至第十個月,住宅12元每平方米,商業(yè)用房25元每平方米,第十四個月至安置樓建設完成,住宅18元每平方米,商業(yè)用房25元每平方米,這個標準是在與村委會以及村民代表充分協商后制定的,并且一次性先支付10個月的過渡費用,保障了村民利益。在當年8月份提前發(fā)放時,石婉茹出具了收條,并核對簽署了《范南村拆遷安置過渡費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對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共10個月過渡費標準和安置面積進行了確認,故協議書和確認單對石婉茹具有法律效力。而從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安置房交付,新福興公司均提前按照約定標準支付了18元每月每平方米的過渡費。2015年9月石婉茹還出具承諾,聲明雙方再無爭議。且石婉茹自其領取過渡費和簽署確認單至今已逾3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石婉茹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協議一旦達成,雙方均應自覺全面地履行。本案中,新福興公司在全面結轉了金廣公司在范南村的城改項目后,就過渡費的支付,房屋的安置等與范南村村委會達成協議,約定先支付10個月的過渡費,支付標準為住宅12元每平方米每月,又與石婉茹簽署了住宅261.13平方米,按照12元每平方米發(fā)放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共計10個月過渡費的確認單,確認單為雙方合同的組成部分,應視為雙方對此階段過渡費的認可。石婉茹出具了收條,新福興公司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向石婉茹支付了過渡費。石婉茹于2015年9月15日與新福興公司簽訂《房屋安置協議》選房入住,并向新福興公司出具了《承諾》,即原、新福興公司雙方已全面履行了拆遷安置協議的全部內容。石婉茹在二年后,再以自己已簽字確認的已收到過渡費的條據來要求新福興公司再補齊所欠其2014年元月l日至4月30日四個月的過渡費是沒有道理的,故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原審遂判決:駁回原告石婉茹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宣判后,石婉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新福興公司為改造主體后,依法依規(guī)應承擔范南村全部法律責任和義務,2015年7月,該公司與范南村村委會簽訂的協議,沒有村民代表簽字,未經全體村民討論,屬無效協議,該協議書有惡意侵占上訴人財產的目的。本案過渡費問題形成后,原告一直未放棄追討,未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二審法院: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新福興公司二審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及事實理由不能成立,認為二審法院應駁回石婉茹的訴請,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涉案城改項目轉由新福興公司建設后,就過渡費等問題,新福興公司與范南村村委會于2013年6月簽署了《協議書》,約定過渡費從2013年7月1日開始計算。之后,新福興公司與石婉茹戶于2013年10月22日就過渡費的支付等問題簽署了《確認單》,對安置面積、依《協議書》確定的過渡費標準、金額以及發(fā)放第一階段過渡費的期限(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共10個月)等進行了明確約定,且石婉茹于2013年8月30日向新福興公司出具了收取第一階段計10個月過渡費的《收條》。2015年7月,石婉茹代表其所在戶對涉案安置房的挑選、補償款、過渡費等問題,又向新福興公司做出書面簽名《承諾》,表示對過渡費的申領“戶主及戶內人口無異議”,其中第三條更明確寫明“與陜西新福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無糾紛”。據此,本院認為,上述《協議書》、《確認單》、《收條》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合法有效,當事人應依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石婉茹在依約領取第一階段以及后續(xù)過渡費后,又提起本案訴訟,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所述,石婉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石婉茹已預交),由石婉茹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高俊崗
代理審判員竇敏
代理審判員王學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石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