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詳細毆打經過和具體人名暫時不能公開,以公安調查為準):
死者Z某父親口述,2019年1月7日22時許,X某因腳踢Z某的洗腳盆,引起雙方爭執(zhí),進而X某動手毆打Z某,在廝打的過程中,用手掐住Z某的脖子長達數分鐘,并用拳頭重擊Z某的頭部,其明知他自己的掐脖、毆打行為能夠導致Z某受傷害的損害后果,而放任甚至追求Z某受傷害結果的發(fā)生,造成Z某死亡。公安機關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明顯是錯誤的。
法律援助律師蘇義飛認為:X某與Z某發(fā)生廝打,主觀上具有傷害Z某身體的故意,且其實施的傷害行為與Z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X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刑事審判參考【第226號】指導案例《掌推他人致其頭部碰撞造成死亡應如何定罪量刑》提到,在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時,主觀上雖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但對被害人的死亡卻具備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心理態(tài)度。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事審判參考【第440號】指導案例提到,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既沒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因此,要區(qū)別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具體到本案,雙方廝打,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X某已年滿十四周歲,根據《刑法》規(guī)定,應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新聞:錦弘中學兩初三男生發(fā)生沖突至一男生不幸身亡
來源:安徽廣播電視臺
2019年1月7號晚上,肥東縣錦弘中學兩名初三學生在寢室內發(fā)生沖突,沖突中,一名男生受傷,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
1月7號晚上夜間的十點半鐘以后,這個學校的男生宿舍里,有兩名初三男生,因為一盆洗腳水而引發(fā)沖突,沖突中有一名男生受傷,受傷的男生被送往醫(yī)院搶救后無效死亡,錦弘中學初中部校長楊強勁告訴記者,事情發(fā)生在七號晚自習后,發(fā)生沖突的兩名男生是同班級同寢室的同學,下晚自習以后有兩個孩子在宿舍,可能是因為一盆洗腳水的緣故發(fā)生了口角爭執(zhí),后來班主任,包括教學的管理人員才接到電話之后,第一時間回到學校,回到學校之前,老師撥打了120和110,120到了以后第一時間把孩子送到了合肥市二院進行搶救,同時警方也已經介入,對整個事件進行調查。楊強勁告訴記者,學校晚自習是十點鐘下課,十點鐘班主任在巡查寢室時,雙方還沒有發(fā)生沖突,當時孩子坐在床上洗腳,老師叮囑孩子早點上床休息,一切都很正常。10:37,剛剛離開學校的班主任接到了生活老師的電話,才知道出事了。班主任到了學校問了一下同宿舍的同學,可能就是因為洗腳水??赡?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是一方有意還是無意的踢到了洗腳盆,就因為這個發(fā)生了一些口角。
楊強勁告訴記者,初步了解,兩名男生之間并沒有過于暴力的斗毆。相互推搡之后,其中一名男生倒地。在此之前兩人沒有發(fā)生過矛盾,實際上也沒有說所謂的這種打斗,可能就是你推我一下,我推理一下這個過程,也沒有預料到,也沒有想象到會造成這樣的后果。我們的心情上也很悲痛?,F在也在積極的配合公安部門,正在積極的處理和善后這件事情。記者采訪中了解到,兩名男生今年都是15歲,在讀初三生。平時在校表現都很正常,沒有發(fā)生過過激的行為。楊強勁說,后面也了解各班級老師和班主任,這兩個孩子學習上,生活上都很正常,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他同學習壓力有關系。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打斗過程中,兩名男生并沒有使用器械,為何會產生如此嚴重的結果,目前小男生的死亡原因還有待相關部門的進一步的確定,目前施暴的男生已經被公安部門控制,關于此事的后續(xù),我們也將持續(xù)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