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葉x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葉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葉x賠償原告人王x醫(yī)療費32968.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殘疾賠償金92456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5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和交通費1500元;
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醫(yī)療費和鑒定費待鑒定意見明確后予以確定(其中,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應包含二次手術期間產生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13年8月21日18時30分許,在合肥市瑤海區(qū)鳳陽路十一中對面安鑫旅社門口,被告人葉x因家中空調室外機滴水問題,與其一樓住戶原告人王x產生糾紛。在爭吵中,被告人葉x毆打原告人王x,導致其右踝關節(jié)腫脹疼痛無法站立。隨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醫(yī)院救治,經診斷:1、右小腿下段可見手掌大小的擦傷;2、右踝關節(jié)腫脹;3、右側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依法對王x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王x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綜上,被告人葉x無視法律,故意將原告人王x打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該犯罪行為造成王x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現(xiàn)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日期:2014年 3月18 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2份;
二、證據材料若干;
三、賠償明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