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麟與辜某芳執(zhí)行復議案-采用違背公序良俗方式履行義務的,屬于履行方式不當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7-5-202-066
關鍵詞
執(zhí)行/執(zhí)行復議/履行方式/違背公序良俗/侮辱性方式/拒絕履行
基本案情
關于范某麟與辜某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魯0784民初2090號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范某麟欠辜某芳貨款人民幣9294.38元(幣種下同),辜某芳自愿放棄1294.38元,范某麟于2022年9月1日前支付辜某芳8000元;二、若范某麟不能按期如數(shù)支付上述欠款8000元,則需另行支付違約金2000元,屆時辜某芳可按10000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調解書生效后,范某麟在約定期限屆滿前向辜某芳發(fā)送16個金額均為250元的微信轉賬。辜某芳看到轉賬后感覺受到了侮辱,未接收轉賬,報警并在微信上將對方“拉黑”。最終,辜某芳未能如期收到欠款,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執(zhí)前調解期間,范某麟提出執(zhí)行異議,認為其已經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而辜某芳拒絕接收致其無法履行義務,應由辜某芳承擔不利后果,故請求法院駁回辜某芳的執(zhí)行申請。
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魯0784執(zhí)異158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范某麟的異議申請。范某麟提起復議,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魯07執(zhí)復27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范某麟的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范某麟的履行方式是否屬于正當履行,以及辜某芳是否因拒收還款而承擔不利后果。
第一,關于范某麟的履行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钡谑畻l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依照生效調解書,范某麟應當向辜某芳支付8000元貨款,但范某麟在能夠一次性支付欠款的情況下,故意以250元為單位對欠款進行拆分轉賬。根據(jù)社會公眾認知,“二百五”明顯帶有侮辱性,違背公序良俗,故對范某麟以每筆250元進行微信轉賬的履行方式,應當被認定為履行方式不當。
第二,關于辜某芳拒收還款的評價。范某麟的還款方式致使辜某芳受到侮辱而拒絕接收,原因在于范某麟履行方式不當,不能視為辜某芳對范某麟履行義務的拒絕。此外,雙方達成的調解書未約定支付欠款的方式,微信轉賬并非支付欠款的唯一選項,在微信被拉黑后,范某麟未采取其他履行方式進行補救,導致還款義務沒有履行完畢。
綜上,范某麟仍應當繼續(xù)履行生效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辜某芳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符合法律規(guī)定。
裁判要旨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文書載明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書沒有確定履行方式,雙方當事人也沒有就此約定,可以適用習慣,采取正當方式履行,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采用侮辱性等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義務的,屬于履行方式不當,債權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申請執(zhí)行后,債務人以其履行完畢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條、第1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執(zhí)行異議: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2)魯0784執(zhí)異158號執(zhí)行裁定(2022年10月25日)
執(zhí)行復議: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07執(zhí)復27號執(zhí)行裁定(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