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439頁:對于“情節(jié)嚴重”和“情節(jié)特別嚴重”,可以根據其煽動、脅迫行為所使用的手段、涉及的人員多少和區(qū)域大小、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分別適用不同的刑罰。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有關部門制定司法解釋,進一步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ㄎ澹├脴O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的規(guī)定,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1.煽動、脅迫群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群眾干涉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者破壞學校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等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動、脅迫群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5.煽動、脅迫群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煽動、脅迫群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后增加五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