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不公開審理原則】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jīng)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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