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對未成年犯罪人羈押措施的適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zhí)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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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應當根據(j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主觀惡性、有無監(jiān)護與社會幫教條件、認罪認罰等情況,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六十三條 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不批準逮捕。
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xiàn),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準逮捕:
(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三)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shù)模?/p>
(四)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
(五)犯罪后認罪認罰,或者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
(六)不屬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七)屬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八)其他可以不批準逮捕的情形。
對于沒有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的,可以指定合適的成年人作為保證人。
第四百六十四條 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重點查清其是否已滿十四、十六、十八周歲。
對犯罪嫌疑人實際年齡難以判斷,影響對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認定的,應當不批準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四百六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簽署具結書。
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其認罪認罰有異議而不簽署具結書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情況,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異議情況如實記錄。提起公訴的,應當將該材料與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而不簽署具結書的,不影響從寬處理。
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合適成年人可以代為行使到場權、知情權、異議權等。法定代理人未到場的原因以及聽取合適成年人意見等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百二十七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嚴格限制和盡量減少使用逮捕措施。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服從管理、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能夠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將變更強制措施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三百二十八條 對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并根據(jù)其生理和心理特點在生活和學習方面給予照顧。
第一百五十八條【應當不捕】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一)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
(二)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非其所為的;
(三)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五)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六)依照刑法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七)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條【無社會危險性不捕】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再危害社會和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不批準逮捕。
對于罪行較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xiàn),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再危害社會和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可以不批準逮捕:
(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三)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shù)模?/p>
(四)犯罪后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
(五)犯罪后如實交待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
(六)不屬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七)屬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八)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九)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的;
(十)其他可以不批準逮捕的情形。
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應當不批準逮捕。
依據(jù)在案證據(jù)不能認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jù),公安機關沒有補充移送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可以轉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規(guī)定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予以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自殘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jù)、串供或者企圖逃跑的;
(四)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的行為,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中的“情節(jié)嚴重”,人民檢察院可以予以逮捕:
(一)未經(jīng)批準,擅自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兩次未經(jīng)批準,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的;
(三)未經(jīng)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經(jīng)傳訊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到案的;
(五)經(jīng)過批評教育后依然違反規(guī)定進入特定場所、從事特定活動,或者發(fā)現(xiàn)隱藏有關證件,嚴重妨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
對于符合上述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核實原因,并結合幫教效果等有關情況慎重作出逮捕決定。
(2013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應犯罪嫌疑人家屬、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要求,告知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進展情況,并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和解釋。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根據(j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jiān)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第十四條 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重點審查其是否已滿十四、十六、十八周歲。
對犯罪嫌疑人實際年齡難以判斷,影響對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認定的,應當不批準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審查公安機關依法提供的證據(jù)和社會調查報告等材料。公安機關沒有提供社會調查報告的,人民檢察院根據(jù)案件情況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是否有被脅迫、引誘的情節(jié),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jù)該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案件情況,制定詳細的訊問提綱,采取適宜該未成年人的方式進行,訊問用語應當準確易懂。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告知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法律規(guī)定和意義,核實其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jié),聽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行使時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確拒絕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適成年人到場,人民檢察院可以準許,但應當另行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應當交由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并由其在筆錄上簽字、蓋章或者捺指印確認。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性檢察人員參加。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本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對于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械具的,在現(xiàn)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條 適用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前,應當審查其監(jiān)護情況,參考其法定代理人、學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進行具體說明。
第二十一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應當依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同時依法監(jiān)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fā)現(xiàn)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模?/p>
(二)未依法實行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別關押、管理的;
(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后,在法定時限內(nèi)未進行訊問,或者未通知其家屬的;
(四)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未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到場的;
(五)訊問或者詢問女性未成年人時,沒有女性檢察人員參加;
(六)未依法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的;
(七)未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的;
(八)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威脅、體罰、侮辱人格、游行示眾,或者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的;
(九)利用未成年人認知能力低而故意制造冤、假、錯案的;
(十)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以暴力、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或者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人格尊嚴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
(十一)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guī)定的;
(十二)已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不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的;
(十三)在偵查中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