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二審效力】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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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代為宣判,并向當事人送達第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yīng)當在代為宣判后五日以內(nèi)將宣判筆錄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并在送達完畢后及時將送達回證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yīng)當直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送達第二審判決書、裁定書。
第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