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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執(zhí)行勘驗、檢查】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3-07-21   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執(zhí)行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執(zhí)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法條的司法理論和解釋。

(2020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宣布監(jiān)視居住決定時,應當告知被監(jiān)視居住人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監(jiān)視居住人,可以采取電子監(jiān)控、不定期檢查等監(jiān)視方法對其遵守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電話、傳真、信函、郵件、網絡等通信進行監(jiān)控。


(2015年)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現場勘驗、檢查的指揮員由具有現場勘驗、檢查專業(yè)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的人民警察擔任。

第二十二條 現場勘驗、檢查的指揮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和組織實施現場勘驗、檢查的緊急措施;

(二)制定和實施現場勘驗、檢查的工作方案;

(三)對參加現場勘驗、檢查人員進行分工;

(四)指揮、協調現場勘驗、檢查工作;

(五)確定現場勘驗、檢查見證人;

(六)審核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七)組織現場分析;

(八)決定對現場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現場緊急處置;

(二)開展現場調查訪問;

(三)發(fā)現、固定和提取現場痕跡、物證等;

(四)記錄現場保護情況、現場原始情況和現場勘驗、檢查情況,制作《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五)參與現場分析;

(六)提出處理現場的意見;

(七)將現場勘驗信息錄入“全國公安機關現場勘驗信息系統(tǒng)”;

(八)利用現場信息串并案件。

第五章 現場實地勘驗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勘驗、檢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制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

第二十五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了解案件發(fā)生、發(fā)現和現場保護情況。需要采取搜索、追蹤、堵截、鑒別、安全檢查和控制銷贓等緊急措施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指揮員,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果斷處置。

具備使用警犬追蹤或者鑒別條件的,在不破壞現場痕跡、物證的前提下,應當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蹤,提取有關物品、嗅源。

第二十六條 勘驗、檢查暴力犯罪案件現場,可以視案情部署武裝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現場勘驗、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器具?,F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增強安全意識,注意自身防護。對涉爆、涉槍、放火、制毒、涉危險物質、危險場所等可能危害勘驗、檢查人身安全的現場,應當先由專業(yè)人員排除險情,再進行現場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 執(zhí)行現場勘驗、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持有《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證》?!缎淌掳讣F場勘查證》由公安部統(tǒng)一樣式,省級公安機關統(tǒng)一制發(fā)。

第二十九條 執(zhí)行現場勘驗、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使用相應的個人防護裝置,防止個人指紋、足跡、DNA等信息遺留現場造成污染。

第三十條 勘驗、檢查現場時,非勘驗、檢查人員不得進入現場。確需進入現場的,應當經指揮員同意,并按指定路線進出現場。

第三十一條 現場勘驗、檢查按照以下工作步驟進行:

(一)巡視現場,劃定勘驗、檢查范圍;

(二)按照“先靜后動,先下后上,先重點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則,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勘驗、檢查流程;

(三)初步勘驗、檢查現場,固定和記錄現場原始狀況;

(四)詳細勘驗、檢查現場,發(fā)現、固定、記錄和提取痕跡、物證;

(五)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情況。

第三十二條 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及時采集并記錄現場周邊的視頻信息、基站信息、地理信息及電子信息等相關信息。勘驗、檢查與電子數據有關的犯罪現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范處置相關設備,保護電子數據和其他痕跡、物證。

第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繁華場所、敏感地區(qū)發(fā)生的煽動性或者影響較惡劣的案件時,應當采用適當方法對現場加以遮擋,在取證結束后及時清理現場,防止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十四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tài),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口腔拭子、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提取、采集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查、提取、采集。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yī)師進行。

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員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三十五條 勘驗、檢查有尸體的現場,應當有法醫(yī)參加。

第三十六條 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

第三十七條 解剖尸體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并讓死者家屬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可以解剖尸體,但是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于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解剖外國人尸體應當通知死者家屬或者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有關官員到場,并請死者家屬或者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有關官員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死者家屬或者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有關官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可以解剖尸體,但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于身份不明外國人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或者有關使、領館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三十八條 移動現場尸體前,應當對尸體的原始狀況及周圍的痕跡、物品進行照相、錄像,并提取有關痕跡、物證。

第三十九條 解剖尸體應當在尸體解剖室進行。確因情況緊急,或者受條件限制,需要在現場附近解剖的,應當采取隔離、遮擋措施。

第四十條 檢驗、解剖尸體時,應當捺印尸體指紋和掌紋。必要時,提取血液、尿液、胃內容和有關組織、器官等。尸體指紋和掌紋因客觀條件無法捺印時需在相關記錄中注明。

第四十一條 檢驗、解剖尸體時,應當照相、錄像。對尸體損傷痕跡和有關附著物等應當進行細目照相、錄像。

對無名尸體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著、攜帶物品和包裹尸體物品等,應當進行詳細檢查和記錄,拍攝辨認照片。

第四十二條 現場勘驗、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將現場信息錄入“全國公安機關現場勘驗信息系統(tǒng)”并制作《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其中,對命案現場信息應當在勘查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錄入,對其他現場信息應當在勘查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錄入。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包括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錄像和現場錄音。

第四十三條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應當客觀、全面、詳細、準確、規(guī)范,能夠作為核查現場或者恢復現場原狀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現場勘驗筆錄正文需要載明現場勘驗過程及結果,包括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品的名稱、位置、數量、性狀、分布等情況,尸體的位置、衣著、姿勢、血跡分布、性狀和數量以及提取痕跡、物證情況等。

第四十五條 對現場進行多次勘驗、檢查的,在制作首次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后,逐次制作補充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第四十六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現場力位圖、現場平面示意圖,并根據現場情況選擇制作現場平面比例圖、現場平面展開圖、現場立體圖和現場剖面圖等。

第四十七條 繪制現場圖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標明案件名稱,案件發(fā)現時間、案發(fā)地點;

(二)完整反映現場的位置、范圍;

(三)準確反映與犯罪活動有關的主要物體,標明尸體、主要痕跡、主要物證、作案工具等具體位置;

(四)文字說明簡明、準確;

(五)布局合理,重點突出,畫面整潔,標識規(guī)范;

(六)現場圖注明方向、圖例、繪圖單位、繪圖日期和繪圖人。

第四十八條 現場照相和錄像包括方位、概貌、重點部位和細目四種。

第四十九條 現場照相和錄像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影像清晰、主題突出、層次分明、色彩真實;

(二)清晰、準確記錄現場方位、周圍環(huán)境及原始狀態(tài),記錄痕跡、物證所在部位、形狀、大小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細目照相、錄像應當放置比例尺;

(四)現場照片需有文字說明。

第五十條 現場繪圖、現場照相、錄像、現場勘驗筆錄應當相互吻合。

第五十一條 現場繪圖、現場照相、錄像、現場勘驗筆錄等現場勘驗、檢查的原始資料應當妥善保存?,F場勘驗、檢查原始記錄可以用紙質形式或者電子形式記錄,現場勘驗、檢查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現場簽字確認,以電子形式記錄的可以使用電子簽名。

第七章 現場痕跡物品文件的提取與扣押

第五十二條 現場勘驗、檢查中發(fā)現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應當固定、提取。

提取現場痕跡、物品,應當分別提取,分開包裝,統(tǒng)一編號,注明提取的地點、部位、日期,提取的數量、名稱、方法和提取人:對特殊檢材,應當采取相應的方法提取和包裝,防止損壞或者污染。

第五十三條 提取秘密級以上的文件,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防止泄密。

第五十四條 在現場勘驗、檢查中,應當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對有可能成為痕跡物證載體的物品、文件,應當予以提取、扣押,進一步檢驗,但不得扣押或者提取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有可能成為痕跡物證載體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出物品、文件的,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可以強行扣押或者提取。

第五十五條 現場勘驗、檢查中需要扣押或者提取物品、文件的,由現場勘驗、檢查指揮員決定。執(zhí)行扣押或者提取物品、文件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關法律文書和相關證件,同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

第五十六條 現場勘驗、檢查中,發(fā)現爆炸物品、毒品、槍支、彈藥和淫穢物品以及其他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應當立即扣押,固定相關證據后,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 扣押物品、文件時,當場開具《扣押清單》,寫明扣押的日期和物品、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對于持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查清持有人的,應當在《扣押清單》上注明。

《扣押清單》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提取現場痕跡、物品應當填寫《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寫明物品、文件的編號、名稱、數量、特征和來源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別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物品持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查清持有人的,應當在《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上注明。

第五十八條 對應當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經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明確告知物品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

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的,應當開具《登記保存清單》,在清單上寫明封存地點和保管責任人,注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資料附卷備查。

對應當扣押但容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權利人明確的,經其本人書面同意或者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固定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所得款項存入本單位唯一合規(guī)賬戶,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

第五十九條 對不需要繼續(xù)保留或者經調查證實與案件無關的檢材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應當及時退還原主,填寫《發(fā)還清單》一式三份,由承辦人、領取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物品、文件的原主,一份交物品保管人,一份附卷備查。

第六十條 對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文件有疑問的,物品、文件持有人可以向扣押單位咨詢;認為扣押不當的,可以向扣押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第六十一條 上級公安機關發(fā)現下級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文件不當的,應當責令下級公安機關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可以就申訴、控告事項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二條 對于現場提取的痕跡、物品和扣押的物品、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檔管理,存放于專門場所,由專人負責,嚴格執(zhí)行存取登記制度,嚴禁偵查人員自行保管。

第六十三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向報案人、案件發(fā)現人,被害人及其親屬,其他知情人或者目擊者了解、收集有關刑事案件現場的情況和線索。

第六十四條 現場訪問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刑事案件發(fā)現和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詳細經過,發(fā)現后采取的保護措施,現場情況,有無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現場,現場有無反常情況,以及物品損失等情況;

(二)現場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數、作案人性別、年齡、口音、身高、體態(tài)、相貌、衣著打扮、攜帶物品及特征,來去方向、路線等;

(三)與刑事案件現場、被害人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五條 現場訪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第六十六條 現場勘驗、檢查中,應當根據痕跡、視頻、嗅源、物證、目擊者描述及其他相關信息對現場周圍和作案人的來去路線進行搜索和追蹤。

第六十七條 現場搜索、追蹤的任務包括:

(一)搜尋隱藏在現場周圍或者尚未逃離的作案人;

(二)尋找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等;

(三)搜尋被害人尸體、人體生物檢材、衣物等;

(四)尋找隱藏、遺棄的贓款贓物等;

(五)發(fā)現并排除可能危害安全的隱患;

(六)確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線,追蹤作案人;

(七)發(fā)現現場周邊相關視頻信息。

第六十八條 在現場搜索、追蹤中,發(fā)現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應當予以固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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