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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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同意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處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fā)現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及時釋放。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