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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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
出賣、轉讓,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guī)定,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用武器裝備換取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將武器裝備饋贈他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ㄒ唬┓欠ǔ鲑u、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ǘ┓欠ǔ鲑u、轉讓子彈十發(fā)、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guī)定數量,但后果嚴重的;
?。ㄈ┓欠ǔ鲑u、轉讓武器裝備零部件或者維修器材、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ㄋ模┓欠ǔ鲑u、轉讓其他重要武器裝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