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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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軍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反對國家政權(quán)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攜帶軍事秘密出境后滯留不歸的;
?。ㄈ┥暾堈伪茈y的;
?。ㄋ模┕_發(fā)表叛國言論的;
?。ㄎ澹┩犊烤惩夥磩訖C構(gòu)或者組織的;
?。┏鎏又两粦?zhàn)對方區(qū)域的;
?。ㄆ撸┻M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