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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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產(chǎn)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
四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
(一)重大案件
1、導致鄉(xiāng)鎮(zhèn)級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2、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縣級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
(二)特大案件
1、導致縣級以上選舉無法進行或者選舉無效的;
2、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取得市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人大代表資格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jiān)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