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2刑初840號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津南檢三部刑訴〔2020〕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手機在微信群內發(fā)布售賣口罩的虛假信息,騙取他人信任,誘使他人通過微信或支付寶方式支付的錢款共計人民幣8.3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2月3日,被告人趙某某通過手機在微信群內發(fā)布售賣口罩的虛假信息,騙取天津市津南區(qū)居民楊某通過微信及支付寶方式支付的錢款共計人民幣7.8萬元,后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2.2020年2月9日,被告人趙某某通過上述方式,騙取河北省秦皇島市居民方某通過支付寶方式支付的錢款共計人民幣0.5萬元,后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案發(fā)后,經(jīng)被害人報警,被告人趙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河北省秦皇島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其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方某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于2020年8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其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楊某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本院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人魏某的證言,被害人楊某、方某的陳述,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表,情況說明,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據(jù),調取證據(jù)通知書、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微信及支付寶收付款記錄,扣押決定書、圖片,接受證據(jù)清單、手機錄屏截圖、短信,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電子證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其坦白的情節(jié),建議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某在法庭辯論階段未發(fā)表辯解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實施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量刑時予以考慮。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已折抵4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閔 杰
審 判 員 劉曉彤
人民陪審員 郝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左家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