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2刑初905號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4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劍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通過“抖某”網絡社交平臺結識被害人楊某,后被告人黃某某與楊某互相添加微信成為好友。2020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向楊某謊稱贈送其一張?zhí)兹☆~度為10000元現金的“京某E卡”,楊某信以為真并同意接受該“京某E卡”,后被告人黃某某利用微信號為“ma0XXXXXX”、昵稱為“向某某”的微信賬號冒充能夠協(xié)助楊某辦理套現手續(xù)的人員,并編造支付服務費等借口要求楊某向其匯款。后被害人楊某受騙多次通過微信轉賬向被告人黃某某使用的微信賬號轉賬共計15182元人民幣,后被害人楊某發(fā)現受騙后報警。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本院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賬截圖,銀行交易明細,被害人楊某陳述,證人彭某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
被告人黃某某在法庭辯論階段未發(fā)表辯解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閔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