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義烏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782刑初276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3-19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20]4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志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傅某某及其辯護人楊琳芬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2月至今,被告人傅某某在義烏市范圍內(nèi)多次通過謊稱購買裝潢材料騙取他人信任,并以假裝借錢的方式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200元,后被義烏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抓獲,當場查獲涉案人民幣200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18年12月17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傅某某至義烏市,以假借購買裝潢材料方式騙取被害人張某1信任,后以急需用現(xiàn)金借錢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2600元。
2.2019年3月27日12時許,被告人傅某某至義烏市,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何某1人民幣700元。
3.2019年7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傅某某至義烏市,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金某人民幣300元。
4.2019年7月27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傅某某至義烏市,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張某2人民幣500元。
5.2019年8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傅某某至義烏市,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何某2人民幣1100元。
6.2019年10月28日13時20分許,被告人傅某某至義烏市,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1000元。
被告人傅某某已于2019年11月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F(xiàn)被告人傅某某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傅某某在偵查、審查起訴及本院審理階段均自愿認罪認罰,同意公訴機關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且在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上簽字具結(jié)。
上述事實,被告人傅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1、何某1、金某、張某2、何某2、陳某的陳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檢查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人員辨認筆錄及照片,諒解書,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傅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傅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退出贓款并取得諒解,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傅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 王 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樓舒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