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刑終307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2-12
案由:詐騙罪所
審理經(jīng)過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某1、耿某某2、張某某3、王某某4、楚某某5、趙某某6、楚某某7、王某某8、趙某某8、張某某9犯詐騙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七月四日作出(2017)豫11刑初1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耿某某2、張某某3、王某某4、楚某某5、趙某某6、楚某某7、王某某8、趙某某8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3年以來,被告人張某某1、耿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張某某1是豫南機械廠法人代表、耿某某2是勞動局領導的事實,謊稱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或以頂替破產(chǎn)企業(yè)職工名額的方式為無工作單位人員辦理退休,直接或通過發(fā)展下線間接收取被害人錢款;被告人王某某4明知張某某1并無辦理退休的能力和行為,為了獲得巨額好處費,或?qū)ν庑Q張某某1能辦理退休或自稱勞動局工作人員,采用給下線好處費或允許下線扣留好處費的方式,發(fā)展趙某某6、王某某8、趙某某8等下線,積極勸說被害人交錢。經(jīng)被害人多次催促后,為穩(wěn)住被害人,同時吸引更多人交錢,張某某1等人采取分批次讓被害人填寫虛假的退休申請表、到定點照相館照相、辦理銀行卡、去勞動局采集指紋、利用私人賬戶向部分被害人轉(zhuǎn)賬、謊稱發(fā)放退休工資等手段,形成退休正在按照程序辦理或已辦理成功的假象,騙取越來越多被害人的信任。
被告人張某某3、楚某某5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認識勞動局領導可以辦理退休、有人已辦理成功領取到退休工資的事實,及張某某3認識房管局領導、能辦理公租房的事實,通過許諾好處費的方式,發(fā)動被害人及親友介紹人員交錢。楚某某5收錢并提取好處費后,將錢款分別交張某某3和王某某4。楚某某7、張某某9明知楚某某5并非勞動局工作人員、且不了解楚某某5是否有能力辦理退休,為獲取好處費,積極勸說被害人交錢辦理退休。
上述十名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8為獲取好處費,虛構(gòu)事實,以辦理退休為名,直接收取49名被害人1644023元,提取好處費后交被告人王某某4。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河南中財?shù)缕諘嫀熓聞账邢薰境鼍叩脑ブ械聲b字(2017)第065號《鑒定意見書》、王某某8簽字確認的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被害人書面陳述及王某某8出具的收條、被害人銀行帳戶明細,證明王某某8通過虛構(gòu)事實直接騙取49名被害人1644023元;被害人所領取的“工資”系戶名黃智省、尾號為2960、6446、7149、0330的賬戶按月定額轉(zhuǎn)賬。
2.王某某8交款后王某某4出具的收據(jù),證明王某某8將所收錢款扣除好處費后交給王某某4,扣除的好處費與經(jīng)被害人證明的王某某8退款數(shù)額一致。
3.被害人何某1、黃某1(二人系夫妻)陳述:其通過王某某8辦理退休,兩人共交62000元,王某某8打了62000元的收據(jù),后王某某8通知照相、打印退休證、辦理銀行卡,到勞動局摁指印并提醒不要說話。后來,王某某8通知說出事了,退了10000元,將原收據(jù)收回并按老日期重新打了一張52000元的收據(jù),其余錢未退,說是交給王某某4了。
4.被害人毛某1、蔣某1、毋某、龐某1、安某、曹某1、郭某1、洪某、郭某2、劉某1、郭某3、李某1、閻某、宋某1、徐某1等人的陳述,證明內(nèi)容與上述內(nèi)容相同。
5.被告人王某某8供述:其從2014年4、5月份開始以辦退休的名義收錢,獲好處費50多萬元,剩余的錢都交給了王某某4,王某某4打有收條。王某某4說有親戚在勞動局,她把錢直接交勞動局了。交過錢后,王某某4會通知其帶人去黃河路和泰山路交叉口向北路東的一家照相館照相,之后照相館會直接發(fā)帶相片的退休本,王某某4將退休本都收走說要去蓋章,然后通知被害人辦理一張工行卡做工資本,再把這些工行卡復印件收走,過段時間再通知其帶人去勞動局一樓大廳按手印,并交代不讓被害人多說話,按完就走。其得知王某某4辦不成之后,將好處費都退還被害人,并在退錢時把原收據(jù)收回、減去好處費后重新打條。
二、被告人趙某某6為獲取好處費,謊稱王某某4在勞動局工作,專職負責養(yǎng)老保險辦理,大肆騙取被害人錢款,直接或通過介紹人間接收取264名被害人11976244元,提取好處費后交被告人王某某4。其中,趙某某6直接騙取及通過梅某騙取106名被害人4700300元,退15000元,剩余4685300元;通過劉某5騙取72名被害人3144000元;通過張某1騙取33名被害人1666000元,退回22000元,剩余1644000元;通過黃某2騙取3名被害人124000元,扣除“工資”5363元,剩余118637元;通過呂某騙取33名被害人1944500元,扣除“工資”6193元,剩余1938307元;通過趙某7騙取7名被害人184000元;通過林某1騙取10名被害人26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河南中財?shù)缕諘嫀熓聞账邢薰境鼍叩脑ブ械聲b字(2017)第065號《鑒定意見書》,趙某某6及其下線梅某、劉某5、張某1、黃某2、呂某、趙某7等人分別簽字確認的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被害人書面陳述及趙某某6出具的部分收條,證明趙某某6通過虛構(gòu)事實直接或間接騙取264名被害人11976244元。
2.王某某4給趙某某6出具的收據(jù)、趙某某6的記錄本、部分被害人填寫的招收勞動合同職工登記表,證明趙某某6以辦理退休為名騙取被害人錢財,提取好處費后交王某某4。
3.證人梅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趙某某6稱她姑王某某4在勞動局上班可辦退休,其開始介紹被害人給趙某某6,趙某某6收錢后每人給其1000元或3000元好處費。王某某4自稱在勞動局工作,承諾一年內(nèi)辦退休,否則退款,但一個人也沒有辦下來。
4.證人劉某5的證言證明:趙某某6說認識關系很強的人,能辦理退休并有辦成的,因其與趙某某6是親戚關系,就相信趙某某6有能力辦理退休,其經(jīng)辦共有72人,所收錢款全部交給了趙某某6。
5.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其通過梅某認識了趙某某6,趙某某6說勞動局給她發(fā)工資,讓她專門負責辦退休,其經(jīng)辦33人獲好處費22000元已全部退還被害人。
6.證人呂某、黃某7、張某30的證言證明:趙某某6通過讓被害人填申請表、定點照相、辦藍皮領取證、辦理工行卡等流程、及“我親自把檔案背到勞動局二樓”等說辭,使人相信趙某某6有能力辦退休。黃某7和張某30介紹38人辦退休,收取2140500元全部上交給了趙某某6。
7.證人趙某7的證言證明:其與趙某某6系親戚,趙某某6稱她在勞動局關系硬,可以辦理退休,其向趙某某6介紹7人,交錢、拍照、辦退休證后,趙某某6收回了之前打的收條。
8.證人趙某8的證言證明:趙某某6說有親戚在勞動局,能拿錢辦退休,并稱平頂山人也可在漯河辦理退休,其朋友戚某交錢后被通知照相,照相結(jié)束,趙某某6收回了戚某和一起照相的其他被害人的交款收據(jù)。
9.被害人黃某2陳述:其通過張珍認識了趙某某6辦退休,并介紹吳某2在趙某某6處交錢辦退休。因吳某2發(fā)現(xiàn)銀行卡上所謂“工資”是私人賬戶所打,其與趙某某6聯(lián)系,趙某某6、王某某4、張某某1都說“那是財政局姓黃的給你打的”,問為何6月份工資沒有打,均回答“放心吧,以后都給你補上”。
10.被害人林某1陳述:其在按摩診所認識了趙某某6,在趙某某6勸說下,自己先交錢,后又介紹9名被害人交錢辦退休,趙某某6通知10人照相、辦銀行卡后,將交款收據(jù)收回。
11.被害人張某2陳述:2014年其通過梅某交錢給趙某某6辦退休,趙某某6說勞動局有人,省里也有人,退休辦得快。2016年其向趙某某6質(zhì)疑真?zhèn)?,趙某某6隨即表示撥打領導電話,對方是自稱張某某1的男子,說“我就是主辦這的,以前已經(jīng)有人辦成了,照了相、錄了指紋、檔案也給你們建了,勞動局馬上開系統(tǒng),就剩最后一步把本給你們了”。
12.被害人龐某2陳述:其通過梅某找到趙某某6辦退休,由于其堅持到勞動局交錢,被趙某某6領到王某某4家中,王某某4自稱在勞動局上班,專門辦理養(yǎng)老保險,并打開一個裝滿退休本及蓋有公章表格的包,其遂將錢款轉(zhuǎn)到王某某4賬戶,王某某4對趙某某6開了收據(jù),趙某某6由其女兒代筆對其開了收據(jù),該收據(jù)在照相后被要走。
13.被害人張某3陳述:其經(jīng)梅某介紹交錢給趙某某6辦退休,趙某某6出具了收據(jù),在照相后收回,趙某某6女兒帶著到勞動局大廳采集指紋后,勞動局電話回訪讓帶檔案到勞動局205室,詢問介紹人稱不讓去,如再有電話就說檔案在人事代理那里放,退休一直未辦好。
14.被害人王某1陳述:其通過劉某5介紹交錢給趙某某6辦退休,在組織照相后,趙某某6將收據(jù)收走。2016元月趙某某6組織其到勞動局一樓大廳從西數(shù)第二個窗口采集指紋,當天趙某某6帶著口罩,在窗口招呼,交代說進去不要說話,按完趕緊走。
15.被害人張某4陳述:其通過張某1向趙某某6交款134000元,辦理其和丈夫的退休,后趙某某6讓其夫妻二人到勞動局采集指紋,并詛咒發(fā)誓辦退休是真的。其在趙某某6家中見到張某某1、王某某4和耿姓男子,均稱是勞動局工作人員,稱手續(xù)快好了,辦不下來會一分不少退錢。
16.被害人王某2、閆某1、韓某1、胡某、董某1、喬某、于玉紅、張某5、張某6、王某3、林某2、王某4、柳某、付某1、姜某、潘某1、徐某2、張某7、李某2、孔某1、張某8、甘某、王某5、吳某1、閆某2、張某9、祖某、陳某1、蔣某2、李某3、邊某、張某1、曹某2、王某6、翟某1、邵某1、范某1、盧某1、李某4、李某5、張某10、張某11、孫某1、葉某、英某、翟某2、曹某3、王某7、徐某3、梁某1、周某1、楊某1、翟某3、李某6、閆某3、王某1、周某2、郭某4、張某12、李某7、張某13、李某8、趙某1、董某2、邵某2、李某9、吳某2、陳某2、徐某4、孫某2、王某8、閆某4、楊某2、劉某2、陳某3、謝某等人的陳述,證明內(nèi)容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17.被告人趙某某6供述:其經(jīng)手的被害人每人提取2000-4000元不等的好處費,余款均交給了王某某4,共提取60多萬元好處費,后墊付24萬元退給被害人。其向被害人介紹王某某4在勞動局上班,能辦養(yǎng)老保險,這些話有些是自己說的,有些是王某某4授意其說的,有些雖然說的含糊,但聽者都能明白,王某某4讓其通知被害人去勞動局按指紋和辦退休一點關系都沒有,之所以通知去是為了讓被害人相信辦退休是真的,按指紋時不讓被害人多說話也是怕被勞動局發(fā)現(xiàn)。
三、被告人楚某某5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認識勞動局領導可以辦退休的事實,直接或通過介紹人間接騙取263名被害人13686376元,楚某某5提取好處費后,分別向王某某4交款4808000元,向張某某3交款3624060元。
(一)被告人楚某某7為獲取好處費,在明知被告人楚某某5并非勞動局工作人員,且不了解楚某某5是否有能力辦理退休的情況下,積極勸說被害人交錢,直接騙取48名被害人2350827元,收錢提取好處費后,余款交給了楚某某5。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河南中財?shù)缕諘嫀熓聞账邢薰境鼍叩脑ブ械聲b字(2017)第068號《鑒定意見書》、楚某某5簽字確認的楚某某7向其介紹退休人員統(tǒng)計表、楚某某7簽字確認的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證明楚某某7直接騙取48名被害人2350827元。
2.被害人身份證明、格式化書面陳述、楚某某7或楚某某5出具的部分收條,證明部分被害人受楚某某7教唆,將未退還金額作為報案金額,楚某某7介紹48名被害人所交錢款扣除退還金額和“工資”外,剩余未退金額為2350827元。
3.證人趙某9(楚某某7丈夫)的證言證明:楚某某7沒有給人辦退休的能力,其不知道楚某某5是否有此能力,楚某某7以辦退休為名經(jīng)手40人左右,把錢交給楚某某5后,楚某某7共得20多萬元好處費,出事后退還被害人10萬元左右。
4.被害人王某9陳述:其通過孟云霞交給楚某某7辦養(yǎng)老保險現(xiàn)金7萬元,孟云霞墊付1萬元,楚某某7針對孟云霞打了一張收條,照相及辦理銀行卡都是楚某某7通知的,共領工資10050元,后楚某某7交待報案時說直接找楚某某5辦的,并且提供另外一張收條,就是報案時復印的收條。
5.被害人楊某3(潘某2丈夫)陳述:其妻潘某2找楚某某7辦養(yǎng)老保險,2015年3月份一個姓黃的往其妻子的卡上打了工資,到2016年6月份共計打了工資13639元,楚某某7重新給其一張楚某某5出具的收條,交待報案時說錢直接交給楚某某5了,并承諾照此說法從公安機關領的錢少了,差額由楚某某7補給其。
6.被害人楚秋香陳述:楚某某7以辦養(yǎng)老保險為名騙其7萬元,后楚某某7領著去照相,辦銀行卡,收到四五個月工資,工資是一個叫黃某8的私人賬戶打的,之后停發(fā)。后來給其一張楚某某5收到50300元的條子,楚某某7讓按照條上的金額報案,并不讓說領工資的事情。
7.被害人鄧某陳述:2014年4月份楚某某7以辦養(yǎng)老保險為名騙其25000元,后領著其照相發(fā)一本退休證,交了300元的工本費,2014年7月份銀行卡上收到了710元錢,通過拉銀行明細發(fā)現(xiàn)是私人賬戶打的,工資領了有8500元。
8.證人盧某3、丁某3、賈某的證言和被害人趙某2、李某10、付某2、孫某3、曹某4、牛某1、劉某3、付某3、于某、包某、張某14、丁某1、王某10、王某11、李某11、丁某2、楊某4、莊某、王某12、黃某3等人的陳述,證明的內(nèi)容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9.被告人楚某某7供述:其以辦退休為名收錢后交給楚某某5,楚某某5每人給其提3000—5000元不等,其大概得十萬多元好處費,出事后都還給楚某某5了。案發(fā)后,其讓被害人持楚某某5所打收條報案楚某某5。
(二)被告人張某某9為獲取好處費,在明知被告人楚某某5并非勞動局工作人員,且不了解楚某某5是否有能力辦理退休的情況下,積極勸說被害人交錢,直接騙取17名被害人824241元,收錢提取好處費后,余款交給了楚某某5。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河南中財?shù)缕諘嫀熓聞账邢薰境鼍叩脑ブ械聲b字(2017)第068號《鑒定意見書》、張某某9簽字確認的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證明張某某9直接騙取17名被害人824241元。
2.被害人格式化書面陳述、經(jīng)張某某9簽字確認的其本人或楚某某5出具的收條、部分被害人“工資”明細,證明張某某9騙取被害人錢款的情況及被害人領取所謂“工資”情況,證明內(nèi)容同審理查明的事實。
3.張某某9賬戶交易明細,證明張某某9于2014年7月—2015年2月,以尾號1942、戶名張某某9的賬戶向多個賬戶逐月定額轉(zhuǎn)賬737元或735元。
4.楚某某5向張某某9出具的收條,證明張某某9收錢提取好處費后余款交給了楚某某5。
5.證人張某31的證言證明:2013年3、4月份張某某9說認識一個名為楚某某5的人,在勞動局有熟人可以辦理退休,辦一個5萬多元,且有人已經(jīng)辦好了,其收錢并提留好處費后余款交給了張某某9,張某某9將錢交楚某某5,楚某某5給張某某9寫了收條,但退休一直沒有辦好。
6.證人丁某4的證言證明: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了張某31,張某31稱勞動局有熟人能辦理退休,遂介紹14名被害人給張某31,每人自己提取2000-4000元好處費,總計得到5萬元好處費,已全部退回被害人。
7.證人李某22的證言證明:其姐李芳蘭、李芳蓮、外甥女黃某4、外甥媳婦李某26紅經(jīng)人介紹交錢給張某某9辦過退休。
8.被害人黃某4陳述:2014年其聽說黃風宇、李某22、李芳蘭找張某某9辦的退休辦好了,于是也交6.5萬元給張某某9,直到2017年未辦好,后聽說三人的工資停發(fā)了,才明白被騙,多次要錢,張某某9說錢交給楚某某5了。
本院查明
9.證人劉某6、高某2、曹某8、楊某11、張某32證言,和被害人李某12、張某15、婁某1、田某等人的陳述,證明內(nèi)容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10.被告人張某某9供述:2013年楚某某5稱能為不符合條件的人辦理退休,介紹人來辦理就可得好處,其介紹李某22報名后,按楚某某5指示體檢、按指紋、照相、辦銀行卡,一個月后李某22說已辦好領到工資了,其他人也按此流程照相、辦銀行卡,有些人說領到錢了,但實際情況其并不清楚。楚某某5用自己銀行卡轉(zhuǎn)賬給被害人發(fā)工資,其是幾個月后被害人質(zhì)疑私人賬戶發(fā)工資才知道,楚某某5回答說是勞動局的人讓楚某某5代發(fā)的。
(三)被告人楚某某5直接騙取148名被害人8861800元,退回845200元,發(fā)“工資”114590元,剩余7902010元;通過蔣某3騙取24名被害人1418400元,退回80000元,發(fā)“工資”15198元,剩余1323202元;通過周某4騙取17名被害人850000元,退回40500元,發(fā)“工資”15975元,剩余7935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河南中財?shù)缕諘嫀熓聞账邢薰境鼍叩脑ブ械聲b字(2017)第068號《鑒定意見書》,楚某某5簽字確認的直接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直接經(jīng)辦人員補充統(tǒng)計表、蔣某3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蔣某3經(jīng)辦人員補充統(tǒng)計表、周某4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周某4經(jīng)辦人員補充統(tǒng)計表、楚愛云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及周某4簽字確認的其本人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被害人身份證明、格式化書面陳述,楚某某5、蔣某3出具的收據(jù)、借條,證明楚某某5直接或通過蔣某3、周某4、楚愛云等人間接騙取被害人錢款,具體人數(shù)和金額同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2.楚某某5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部分被害人“工資”明細,證明楚某某5通過私人賬戶向多名被害人逐月定額轉(zhuǎn)賬,部分被害人每月收到所謂“工資”系由黃*省、楚*源、郾*廠等賬戶轉(zhuǎn)賬。
3.證人周某4的證言證明:其與楚某某5住在一個院,楚某某5說認識勞動局的人能辦退休,于是經(jīng)手介紹了17人給楚某某5辦理,其本人沒有從中收取好處。
4.證人陳某7的證言證明:2014年其在汗蒸房聽說可以辦退休,隨口一問,一個男的將其帶到3515院內(nèi)見到了自稱是勞動局大英,拿出一沓退休證說辦成了很多,還說她老公在派出所上班,遂介紹人交錢辦退休,大英開具的收條署名“楚某某5”,后多次催促,但始終沒有辦成。
5.證人李某10的證言證明:其在光明路市場做小生意,2013年6、7月份,楚某某5說讓其給妻子姚秋香辦個養(yǎng)老保險,市場里有人已經(jīng)辦好了。2013年8月其夫妻二人向楚某某5交款。2015年1月開始每月賬戶上收到800多元,楚某某5就到處宣揚已經(jīng)辦成了。2016年6月姚秋香發(fā)現(xiàn)“工資”未發(fā),楚某某5稱正在審核,以后會補,但至此停發(fā),后經(jīng)查銀行明細,所謂“工資”是私人賬戶打的錢。
6.證人李某23的證言證明:楚某某5以辦養(yǎng)老保險為名騙其丈夫方喜來6.8萬元,后方喜來住院,找楚某某5要錢,楚某某5說耿某某2欠她16萬元,她把方喜來辦養(yǎng)老的錢給耿某某2了,并用手機短信發(fā)了耿某某2的地址。
7.被害人楚愛云陳述:楚某某5是其親姐,2014年楚某某5說可辦退休,遂交款給楚某某5,半年后按指印、照相,其又介紹王付琴,二人從2015年元月開始發(fā)工資,消息傳開后,又介紹多人給楚某某5辦理退休,至2016年5月其與王付琴的工資均停發(fā),其本人沒有收取好處。
8.被害人孫某4陳述:其于2014年1月被楚某某5以辦退休為名騙了6.5萬元,楚某某5稱可給無單位的人辦一套假破產(chǎn)企業(yè)職工的檔案,并指著家中一摞藍本證說是別人辦成的退休證,后來一直沒有辦成,發(fā)現(xiàn)被騙了。
9.證人陳某8、翟某5、李某10、郭某7、趙某10、郭某8、范某3、付某4、趙某11的證言和被害人趙某3、吳某3、吳某4、張某16、靳某、連某1、張某17、杜某、王某13、趙某2、王某14、張某18、曹某5、張某19、馬某1、高某5、呂某1、卓某、婁某2、牛某2、等人的陳述,證明的內(nèi)容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10.被告人楚某某5供述:2014年7月通過趙某某8認識了王某某4,后來在辦理養(yǎng)老保險的過程中認識了張某某1,其將收取的被害人辦理養(yǎng)老保險的錢交給了王某某4和張某某3,自己從中得了大約100多萬元好處費,都退給被害人了。其在張某某1、王某某4、張某某3授意下,給被害人發(fā)過“工資”。
11.張某某3賬本、王某某4向楚某某5出具的收條復印件,證明楚某某5共向張某某3交款3624060元,向王某某4交款4808000元。
四、被告人趙某某8為獲取好處費,聲稱認識人能辦退休,積極勸說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交錢辦理退休,騙取17名被害人現(xiàn)金共計856045元。其中3名被害人的105045元提取好處費后交王某某4,14名被害人的751000元提取好處費后交張某某1。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趙某某8簽字確認的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被害人格式化書面陳述、趙某某8出具的收條、被害人銀行交易明細,證明趙某某8直接騙取17名被害人950000元,扣除已退還的47000元和46955元所謂“工資”外,剩余未退金額為856045元。
2.被告人趙某某8郵政儲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趙某某8的銀行卡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逐月有定額現(xiàn)金匯入,共計30個月26983元。
3.被害人曹某6、楊某5及被告人趙某某8本人的職工退休證、離退休費領取證,證明趙某某8向被害人發(fā)放虛假的退休證、謊稱退休已辦成,騙取被害人錢款。
4.證人丁某5的證言證明:趙某某8稱她表姐王某某4能辦退休,2013年11月其帶弟媳安秋花交了56000元,后通知照相、填認證表,2015年元月安秋花開始領工資,2016年5月停發(fā),后發(fā)現(xiàn)是假退休,趙某某8遂以各種名義推脫。
5.被害人曹某6陳述:2012年3、4月份其向趙某某8交了4萬8千元,2015年趙某某8給其煙廠的退休本,領了一年多的“工資”,到2016年5月停發(fā);2015年程某給其6萬元現(xiàn)金,其將5萬6千元交給趙某某8,后發(fā)現(xiàn)退休是假,趙某某8一直沒退自己和程某的錢。
6.被害人程某陳述:2015年5月其通過熟人認識曹某6,曹某6稱能辦退休,自己的已辦好,每月拿將近一千元,其向曹某6交6萬元現(xiàn)金,曹某6將錢交趙某某8,后照相、按指印,趙某某8還讓其看了以“掛車廠”名義辦理的退休證,2016年曹某6說退休辦不成了,其多次追要錢款未果。
被害人張某20陳述其受騙經(jīng)歷與程某一致。
7.被害人王某15陳述:趙某某8自稱在勞動局上班可辦退休,并稱已經(jīng)辦好很多,交5.8萬元三個月辦好,以后每月工資一千多元,2015年春節(jié)其向趙某某8交款5.8萬元,后馬某2、郭某5、楊某6、李某13、何某2等5人也交了錢,趙某某8開具一張總收據(jù),但一直沒有辦下來,后聯(lián)系不到人。
被害人馬某2、郭某5、楊某6、李某13、何某2等5人陳述的內(nèi)容與王某15一致。
8.被害人陳某4、李某10、盧某2、楊某7、楊某5的陳述,證明內(nèi)容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9.被告人趙某某8供述:其通過辦退休認識了王某某4,并通過王某某4認識了張某某1,收的錢有些給張某某1,有些給了王某某4;王某15向被害人介紹其是勞動局工作人員時,自己表示了默認。
五、被告人王某某4明知張某某1并無辦理退休的能力和行為,為了獲得巨額好處費,或?qū)ν庑Q張某某1能辦理退休或自稱勞動局工作人員,積極發(fā)展下線勸說被害人交錢,通過下線王某某8騙取49名被害人1644023元;通過趙某某6騙取264名被害人11976244元;通過楚某某5提取好處費后,騙取被害人4808000元;通過趙某某8騙取3名被害人105045元;通過陳某5騙取4名被害人224000元;通過張某8騙取16名被害人762000元;通過蔡某2騙取24名被害人1302000元;通過趙某12騙取65名被害人3225405元;通過孟某騙取24名被害人1074000元,退回8000元,剩余未退金額1066000元;通過嚴某騙取23名被害人919000元,扣除“工資”336089元,剩余未退金額582911元;通過何某3騙取27名被害人1457000元,退回85000元,剩余未退金額1372000元;通過被告人王某某8介紹,直接騙取5名被害人17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4直接騙取30名被害人1156000元,退400元,發(fā)“工資”296272元,剩余855728元。王某某4提取好處費后余款交張某某1、耿某某2。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河南中財?shù)缕諘嫀熓聞账邢薰境鼍叩脑ブ械聲b字(2017)第065號《鑒定意見書》,王某某4簽字確認的直接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陳某5、趙某12、孟某、何某3等分別簽字確認的其本人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王某某4向陳某5、張某8、趙某12、孟某、嚴某、何某3、蔡某2等人出具的收據(jù),王某某4及陳某5、張某8、趙某12、孟某、嚴某、何某3、蔡某2向出具的收據(jù),被害人格式化書面陳述,證明王某某4直接或通過陳某5、張某8、趙某12、孟某、嚴某、何某3、蔡某2等人間接騙取被害人錢款,具體人數(shù)和金額同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2.部分被害人銀行交易明細,證明被害人領取的所謂“工資”系由黃某8、葛俊花、肖某等人的私人賬戶逐月轉(zhuǎn)賬,該部分錢款已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3.證人周某5的證言證明:其介紹被害人26名共1315000元全部交給趙某12,趙某12稱錢給了王某某4,問王某某4追要時,王某某4叫來一個姓韓的領到稱快辦好了,后來聽說此人姓耿,冒充勞動局領導騙人的。
4.證人祁某的證言證明:其母親閆某6經(jīng)人介紹向趙某12交66000元、兩個姑姑李愛玲、李翠玲每人交65500元辦理退休,2015年元月照相后,以各種理由往后拖,后來聽說出事了,趙某12共退回47000元。
5.證人孟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5、6月份其向王某某4交48000元,為其丈夫辦理退休,后陸續(xù)介紹24名被害人,共收1074000元,其收錢后交王某某4,王某某4開具收據(jù)。其介紹他人辦退休,只提楊某8一人好處費8000元,并于2016年8、9月份退還。
6.證人嚴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其鄰居通過王某某4辦退休,王某某4稱其老表是勞動局領導,后見其鄰居領到工資,遂向王某某4交42000元為其丈夫辦退休,一年左右卡上開始收錢,2013、14年,其介紹了23名被害人,沒有好處費。
7.證人何某3的證言證明:其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蔡某2,蔡某2稱她鄰居在勞動局上班可辦退休,后經(jīng)蔡某2介紹認識了王某某4,王某某4自稱在勞動局上班,其經(jīng)手介紹27名被害人共1457000元,其中21人交王某某4,6人交蔡某2,二人均開有收據(jù)。
8.證人關某2的證言證明:2015年2、3月,聽蔡某2說她鄰居可辦退休,后得知該鄰居就是王某某4,其經(jīng)手介紹18名被害人共988000元,全部交給蔡某2。
9.被害人陳某5陳述:其于2013年認識了王某某4,交了44000元辦退休,至2014年已領取幾個月的工資,但有人認為辦退休是假,讓張某某1、王某某4退錢,錢全部退完后,又經(jīng)一年,張某某1給了其退休證和領取本,加之“工資”一直在打錢,在張某某1要求下,其又交了30000元,蔡某3、朱某2、翟某6、王某22得知其領到工資,也向王某某4交錢,王某某4對其開具收據(jù),其向四人出具收據(jù)。認識張某某1后,李某28、陳某9、王某23三人共計95000元直接交給了張某某1。
10.被害人張某8陳述:其2014年認識了趙某某6,趙某某6稱其姑王某某4在勞動局上班,能辦退休,遂交12000元給趙某某6,后王某某4、張某某1均稱其不用上班了,并保證能辦好退休手續(xù),其他人得知情況后陸續(xù)讓其幫忙介紹,共介紹16人,錢都交給了王某某4。
11.被害人趙某4(王某某8丈夫)陳述:王某某8通過王某某4侄女認識了王某某4,2014年11月將5萬元交王某某4給其辦退休,后親朋得知,找到王某某8讓幫忙介紹,在此期間有些人領到“工資”,但后來都停發(fā)了,才知道是假的。
12.被害人吳某5陳述:2015年12月交給孟某56000元辦退休,后通知去勞動局按指紋,并交代不讓吭聲,按完就走。2016年8月孟某交給其一張“河南省行政事業(yè)基金專用票據(jù)”,顯示2015年12月8日交社保費4648.92元。
吳某5新參保記錄截圖及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jù),與被害人吳某5陳述相互印證,證明2015年12月8日吳某5交社保費4648.92元,但該部分系犯罪成本,未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13.證人徐某6、張某33、萬某、蔡某1、袁某2、余某1、高某3、楊某12、朱某1、孔某2、牛某3、王某20、吳某6、葛某等人的證言和被害人徐某5、張某21、張某22、史某1、劉某4、任某1、潘某3、梁某2、王某16、王某17、關某1、袁某1、毛某2、曹某7、楊某8、夏某、郝某、張某23、周某3、張某24等人的陳述,證明的內(nèi)容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14.被告人王某某4供述:其以辦退休的名義,收過王某某8、趙某某6、楚某某5、趙某某8及陳某5、張某8、趙某12、孟某、嚴某、何某3、蔡某2等人的錢。其經(jīng)手交給張某某1、耿某某2600多名被害人的錢,大概得500多萬元好處費,后退了100多人的錢。自己曾懷疑過張某某1的能力,但因平均每月能得20多萬元好處費,遂向下線堅稱能夠辦成,并在趙某某6等人向他人介紹自己是勞動局工作人員時表示默認。自己前期給張某某1交款,后來分多次給過耿某某230多人的100多萬元現(xiàn)金,但其知道張某某1和耿某某2是一伙的,2016年7月在張某某1家中張某某1、耿某某2出具收條“今收到王某某4辦養(yǎng)老金365人,每人3萬元整,共計10950000元”,后在黃河廣場南面農(nóng)家飯店里其與張某某1、耿某某2了進行對賬。
15.王某某4記錄本、所開收據(jù)、職工退休證等,證明王某某4虛構(gòu)能辦退休的事實、并發(fā)放虛假退休證,直接或間接收取被害人錢款的事實。
六、被告人張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是豫南機械廠法人代表的事實,通過王某某4騙取534名被害人錢款23287356元,并通過王某某4收取楚某某5騙取的被害人錢款4808000元;通過高某3騙取18名被害人318000元;通過陳某5騙取3名被害人65000元;通過李某15騙取22名被害人823000元,退回5000元,其中18人領取“工資”284991元,剩余未退金額為533009元;通過黃某5騙取7名被害人185800元,退回30000元,剩余余未退金額為155800元;通過周某6華騙取7名被害人209000元,其中6人領取“工資”86130元,剩余未退金額為122870元;通過李某24、周某7、高某4騙取29名被害人1456000元,退回147000元,其中28人領取“工資”249282元,剩余未退金額為1059718元;被告人張某某1直接騙取10名被害人313400元,退回3900元,其中5人領取“工資”52862.11元,剩余未退金額為256637.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河南中財?shù)缕諘嫀熓聞账邢薰境鼍叩脑ブ械聲b字(2017)第065號《鑒定意見書》,張某某1簽字確認的直接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高某3、陳某5、李某15、黃某5、周某6華、李某24、周某7、高某4等人分別簽字確認的其本人經(jīng)辦人員統(tǒng)計表,張某某1向高某3、李某15等人出具的收據(jù)及張某某1、高某3、陳某5、李某15、周某6華、李某24、周某7、高某4等人向被害人出具的收據(jù),被害人格式化書面陳述,證明張某某1直接或間接通過高某3、陳某5、李某15、黃某5、周某6華、李某24、周某7、高某4等人騙取被害人錢款,具體人數(shù)和金額同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2.被害人李某14、黃某5、張某2黃某6、崔某1等人的銀行賬戶明細,證明被害人領取的所謂“工資”系由黃某8等人的私人賬戶逐月轉(zhuǎn)賬,該部分錢款已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3.證人高某3的證言證明:其通過趙某12認識了張某某1,張某某1按照是否有檔案收8000元和35000元至45000元不等,后退了兩個人的錢,未退的有31名被害人,其中介紹給趙某1213人、張某某118人。
4.證人劉某7的證言證明:2013年8月其姑父李某15說有個侄子在勞動局上班能辦退休,三個月辦好,其將親戚、戰(zhàn)友的40多萬元通過李某15交給張某某1,李某15、張某某1領著照了相,當場見到退休養(yǎng)老保險本,但張某某1又收走了,后來有人開始領“工資”,到2016年5月就不再發(fā)了。
5.證人薛某的證言證明:其通過劉某7交了83000元為父母辦退休,后劉某7的姑父李某15招呼著照相、發(fā)藍皮小本、辦工行卡,后又將小本收回。2014年5月其母親收到“工資”736元,拉明細發(fā)現(xiàn)是私人打的,其父親的賬戶明細也顯示是姓黃的個人打的,李某15說沒事,2016年6月工資停了。
6.證人黃某5的證言證明:其通過鳳華認識了張某某1,張某某1說自己是豫南機械廠的,廠里統(tǒng)一辦退休,需要湊人數(shù),其將7000元錢交給張某某1后,被帶著照相、去勞動局大廳填表、辦工行卡,過了將近一年時間開始發(fā)工資,發(fā)到2016年7月,一共發(fā)了30000多元錢,后拉了銀行清單得知所謂“工資”系由私人賬戶所轉(zhuǎn);其親戚得知自己領到工資,陸續(xù)準備好錢交給張某某1,其介紹了7人無一辦成,其中陳發(fā)娟交款33000元,后退了30000元。
7.被害人李某15陳述:其2013年上半年認識了張某某1,張某某1自稱是豫南機械廠的法人,在勞動局給局長開車的老韓是他老表,能辦退休,還讓其介紹別人辦退休時提好處費。至2015年11月,其共介紹35名被害人,提取好處費二十多萬元,后退了13人;其提取好處費后張某某1到其店里拿錢,有時張某某1自己,有時帶著一個女的,有時和自稱在勞動局上班的韓姓男子一起,后來韓姓男子也單獨去店里拿過錢。2015年下半年有人調(diào)查到韓姓男子真名叫耿某某2,此后張某某1開始叫他“領導”,后有人叫“老韓”、有人叫“老耿”、有人叫“領導”,該男子都答應。
8.被害人韓某2陳述:2014年7月其和張榮娥向張某某1分別交263000元、24500元,并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2015年1月5日,張某某1通知照相,辦工行銀行卡,2015年6月始,其和張榮娥的工行卡月入736元,2016年4月份漲工資時懷疑是假的,8月到勞動局查詢沒有信息,韓春英工行卡領取11070.25元,張榮娥領11122.76元。
9.被害人黃某6、崔某1陳述:2013年4月其通過丁某6認識周某6華說能辦退休,每人交38000元,黃某62014年2月19日開始發(fā)第一筆錢809元直到2016年6月,崔某12013年12月20發(fā)第一筆錢736元直到2016年4月,周某6華說錢是勞動局打的,但勞動局的人答復系統(tǒng)里沒有信息,也沒有“豫南機械廠”在辦理退休,催的急了,周某6華和張某某1都說自己是豫南機械廠的法人代表。
10.被害人張某26陳述:2015年李某24、周桂琴、張某某1領著其和李艷麗到勞動局一樓辦一卡通的窗口按指紋,第二天其詢問辦一卡通的工作人員按指紋是否和辦退休有關,并將交錢辦退休的事情向二樓工作人員說了,工作人員查了其身份證說沒有其信息,并告知其上當了。
11.證人李某24、高某4、張某34、楊某12、丁某6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某5、張某27、楊某9、高某1、李某16、李某17、李某18、應漢成、李某19、閆某5、郭某6等人的陳述,證明內(nèi)容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12.被告人張某某1供述:其是豫南機械廠的下崗工人,自己沒有給別人辦退休的能力,以辦退休為名收取王某某4、周某7、周某6華、趙某13等人的錢款,大概得了200多萬元好處費;其用黃某8的身份證辦了工行卡給被害人轉(zhuǎn)錢,讓被害人認為是勞動局發(fā)的退休工資,領過“工資”的有漯河煙廠名義辦的50多人、豫南機械廠名義辦的60多人,共110多人,“發(fā)工資”是為了穩(wěn)住底下的人,讓他們相信辦的退休是真的,同時擴大影響,這個事情王某某4也知道。讓被害人去按指紋是為了欺騙迷惑他們,其實跟辦退休沒有關系。
七、被告人耿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自己是勞動局領導、能辦理退休的事實,與張某某1相互配合,騙取644名被害人錢款26549391元,另從王某某4處收取楚某某5所交被害人錢款4808000元;通過林某4騙取5名被害人現(xiàn)金24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王某某4丈夫崔某2提供的收條,證明收條內(nèi)容為“今收到王某某4辦養(yǎng)老金365人,每人3萬元整,共計10950000元?!甭淇钊掌?016年7月15日。耿某某2在經(jīng)手人處簽名,張某某1在證明人處簽名。
2.王某某4丈夫崔某2提供的張某某1簽字的收款紀錄以及韓某3簽字的欠條,證明收條內(nèi)容為“今欠王某某491.5萬整,星期四打20萬,星期六打20萬,星期一打20萬,星期三打完,落款為韓某3,2016.7.27”,證明王某某4多次向張某某1交多人辦理退休的錢款。證明王某某4多次向張某某1交多人辦理退休的錢款。
3.王二花提供的錄像視頻截圖,證明該截圖中的耿某某2系冒充勞動局領導的韓某3。
4.林某4提供的收條二份及保證書一份,證明收條內(nèi)容為“今收到現(xiàn)金十五萬元整,韓某3,2015.3.31”、“今收到現(xiàn)金九萬整,韓某3,2015.4.12”;保證書內(nèi)容“我叫韓某3,我保證下月10號以前煙廠全部辦完,如辦不完,王某24、美云辦正人員的錢全部有我給完韓某32015.7.27”,證明耿某某2冒充人社局領導騙取辦理退休費用。
5.林某4、趙某5辨認筆錄,證明林某4、趙某5分別辨認出耿某某2。
6.證人崔某2(王某某4丈夫)的證言證明:耿某某2冒充人社局工作人員韓某3騙取被害人信任,王某某4開始也喊耿某某2為韓某3或領導,在一次簽名時才發(fā)現(xiàn)耿某某2冒充韓某3;2016年8月王某某4約張某某1、耿某某2到太行山沙河橋北的農(nóng)家飯店里對賬,張某某1和耿某某2分別簽名確認。
7.證人趙某12的證言證明:其2014年認識了王某某4,王某某4介紹了一個勞動局的領導韓某3,張某某1、王某某4都喊其領導,后來其知道該韓某3是耿某某2冒充的。
8.證人周某5的證言證明:其通過趙某12辦理退休認識了王某某4,后一直辦不下來,就向王某某4要錢,王某某4稱馬上辦好,可以問她的領導,遂見到一個自稱老韓的勞動局領導,后來知道他的真名叫耿某某2。
9.證人韓某3的證言證明:其1986年轉(zhuǎn)業(yè)到漯河市勞動局上班,2013年從人社局退休,一直從事司機工作,2012年認識張某某1,只知道他叫“小利”,除了在門口看下象棋時候,平時見面并不說話,也沒有任何來往,其不認識耿某某2。
10.證人林某4的證言證明:2015年其通過周某7辦理退休,周某7介紹了一個勞動局領導韓某3,該韓某3自稱就是負責辦退休的領導,林某4遂不通過周某7直接找該韓某3辦理。2015年3月31日、4月12日,林某4分別將15萬元、9萬元交到該韓某3在文化路廣電家屬院一樓家中,該韓某3分別出具了收據(jù),后在林某4催促下,2015年7月27日韓某3寫了保證書,保證辦好,否則退錢。
11.被害人陳某6陳述:2014年其找到張某某1辦退休,在交26萬元的時候,張某某1和一個陌生男子一起,張某某1介紹說該男子姓韓,在勞動局上班,并讓其將錢款交給了該男子,后來張某某1出事后,其知道該男子姓耿,其給姓耿的打電話問26萬元怎么辦,姓耿打回答“你不用管了,我給國利算賬,到時讓國利把錢給你妥了?!?/p>
12.被害人李某15陳述:2013年上半年認識了張某某1,張某某1介紹了一個在勞動局給局長開車的韓姓男子,后張某某1帶該韓姓男子去過幾次其店里,又多次一起吃飯。后其問張某某1該韓姓男子是不是韓某3,張某某1表示默認。2015年下半年有人調(diào)查到韓姓男子真名叫耿某某2,其向張某某1求證,張某某1說他也不知道,此后張某某1開始叫姓韓的“領導”,后有人叫“老韓”,有人叫“老耿”,有人叫“領導”,該男子都答應。
13.被害人李某20的陳述,證明耿某某2伙同張某某1冒充勞動局“陳局長”,以能辦退休為名騙取錢款。
14.被害人趙某5陳述:其通過趙某某6辦理退休,因辦不下來,2016年8月14日三四十個人到趙某某6家要求退錢,趙某某6找來一個自稱在人社局上班的韓某3前來說服,因趙某某6、王某某4和自稱韓某3的男子堅持不給退錢,人就散了,案發(fā)后通過在公安局看照片,才知道韓某3真名叫耿某某2。
15.被害人張某4陳述:2016年8月,其和其他人一起到趙某某6家要求退錢,過來兩個男子,一個說叫張某某1,一個說姓耿,都自稱在勞動局上班,說退休手續(xù)都快辦好了,辦不下來退錢。
16.被告人張某某1供述:其和耿某某2是朋友關系,耿某某2對外自稱姓韓,自己并不知道原因。
17.被告人王某某4供述:2015年12月左右,其將詐騙的錢款交給一個據(jù)張某某1說是在勞動局上班的韓姓男子,分多次給了30多人大概100多萬元,后來知道這個韓姓男子就是耿某某2。在黃河廣場南面一個農(nóng)家飯店里對賬的時候,張某某1、耿某某2都在經(jīng)辦名單上簽了字,大概四五百人1000多萬元,給耿某某2的30多萬元忘記讓他簽字了。
18.被告人耿某某2供述:其和張某某1一起在郾城楊家驢肉館里收過王某某4交的辦退休的錢,具體多少不知道,收的都是現(xiàn)金。還有一次在張某某1家里對賬,王某某4交給張某某11000多萬元,其也在條上面簽了字。
八、被告人張某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認識勞動局、房管局領導,以辦退休為名通過楚某某5提取好處費后,騙取被害人3624060元;通過林某5騙取7名被害人315000元;直接騙取1名被害人3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張某某3出具給楊某10的收條,證明2015年10月14日被害人楊某10向張某某3交3萬元,并注明半年之內(nèi)辦不成退錢。
2.被害人楊某10陳述的內(nèi)容與收條相同,另陳述交款后張某某3多次讓楊某10幫忙介紹其他人交錢辦退休,最終楊某10的退休沒有辦成,張某某3也聯(lián)系不上了。
3.經(jīng)林某5簽字確認的經(jīng)辦一覽表、張某某3出具的收條、被害人格式化書面陳述,證明經(jīng)林某5介紹騙取16名被害人68.4萬元,后退還9人,剩余人數(shù)和犯罪數(shù)額同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4.證人林某5的證言證明:其和張某某3以前是鄰居,見張某某3的確能把公租房辦下來,就相信了她也可以辦退休,其經(jīng)手介紹16名被害人,后自己墊錢退了30萬元左右。在交錢辦退休的過程中,張某某3會讓被害人填一些表格、并去泰山路報社門口附近的勞動局辦退休的照相館照相,還讓交錢的人辦理工商銀行的銀行卡,說是以后發(fā)工資用的。
5.被害人姚某1、趙某6、王某18的陳述,證明林某5曾退款情況,同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6.被告人張某某3的供述,其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九、被告人張某某3以辦公租房為名,通過范某2、楚某某5騙取10名被害人171000元,退回32700元,剩余138300元未退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經(jīng)被告人張某某3簽字確認的經(jīng)辦公租房收款明細,楚某某5、張某某3向被害人出具的收據(jù),證明張某某3以辦公租房為名,直接或間接通過范某2、楚某某5騙取被害人錢款,人數(shù)和金額同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2.被害人范某2陳述:2014年8月份其通過小娟認識了張某某3,并介紹張某某3認識辦公租房的領導,于是交1.1萬元給張某某3辦理公租房,后張某某3打電話說以后介紹辦公租房無論交錢多少每個返1000元,其于2014年下半年和2016年陸續(xù)介紹8名被害人,所有交錢均沒有打收條,張某某3向其返8000元好處費,公租房始終沒有辦好。
3.被害人宋某2的陳述及對范某2的指認,證明2016年10月8日交8000元給范某2找人辦理公租房,范某2稱10月底就可以辦好,但始終沒有辦成。經(jīng)辨認戶籍信息照片,確認系辦理公租房的范某2。
4.被害人王某19(林某3丈夫)的陳述、對范某2的指認及匯款給范某25000元的銀行憑條復印件,證明2016年11月10日通過銀行匯款5000元給范某2辦理公租房,范某2所托的人是個女的,曾與王某19通過電話,但未見過面。經(jīng)辨認戶籍信息照片,確認系辦理公租房的范某2。
5.被害人任某2(閆文博妻子)的陳述及對范某2的指認,證明2014年7月以及9月,分別交9000元、3000元給范某2找人辦理公租房,一直未辦成。2017年6月份經(jīng)催要退回1萬元。經(jīng)辨認戶籍信息照片,確認系辦理公租房的范某2。
6.被害人張某28陳述:其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大英,大英說認識房管局的人,2015年5月22日和6月19日,其分別交現(xiàn)金1萬元和3.3萬元辦理公租房,大英均出具收條,署名楚某某5。2015年7月7日,楚某某5再讓拿22500元現(xiàn)金跑事,交錢后出具收條。2016年12月28日,大英讓其再拿6000元錢活動,其支付寶轉(zhuǎn)賬給楚某某5賬戶6000元錢。2017年11月,楚某某5稱張某某3是房管局的,之后張某某3到其開辦的超市,讓其拿2000元買煙活動,許諾在12月5日前一定住上房子,其電話聯(lián)系楚某某5后再次給錢。公租房一直沒有辦好。
7.被害人翟某4(劉建利妻子)、張某29、馬某3、鄭某、李某21等人的陳述,證明內(nèi)容同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8.被告人張某某3的供述,其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本案另有如下綜合證據(jù)在案佐證:被告人張某某1、耿某某2、張某某3、王某某4、楚某某5、趙某某6、楚某某7、王某某8、趙某某8、張某某9的戶籍證明、到案情況證明和前科查詢證明;辨認筆錄;漯河市養(yǎng)老保險管理處出具的離退休費領取專用章模板銷毀情況說明;漯河市公安局天橋分局案偵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漯河市養(yǎng)老保險管理處關于尚胖妮、丁大華等人核查信息的情況說明;漯河市職業(yè)介紹服務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人員花名冊、一樓大廳布局照片、各窗口近景照片;河南省人社廳《關于開展社會保障卡個人基本信息數(shù)據(jù)采集工作的通知》;漯河市人社局電子政務中心出具的《社會保障卡數(shù)據(jù)采集工作情況說明》;漯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科出具的證明;證人宋某3證言、閆成森的證言;張某某1、黃某8銀行賬戶信息及交易明細;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部分被告人房屋、車輛及銀行卡的證據(jù);扣押清單及名為崔立的賬戶轉(zhuǎn)召陵公安分局賬戶138萬元的匯款憑單;梅某交贓款5萬元的證據(jù)材料;張某某1的關系人金某交贓款5萬元的銀行繳款單等。
根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耿某某2、張某某3、王某某4、楚某某5、趙某某6、楚某某7、王某某8、趙某某8、張某某9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張某某1、耿某某2、王某某4、楚某某5、趙某某6、楚某某7、王某某8、趙某某8、張某某9與被告人張某某3、楚某某5、楚某某7、張某某9分別構(gòu)成共同犯罪,張某某1、耿某某2、張某某3、王某某4、楚某某5系主犯。趙某某6、楚某某7、王某某8、趙某某8、張某某9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楚某某5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1、耿某某2等人大肆騙取數(shù)百名群眾現(xiàn)金三千余萬元,且拒不說出贓款下落,拒不退賠受害人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犯罪情節(jié)極其嚴重,為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維護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不受侵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張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300萬元;二、被告人耿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300萬元;三、被告人張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200萬元;四、被告人王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0萬元;五,被告人楚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六、被告人趙某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0萬元;七、被告人楚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萬元;八、被告人王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0萬元;九、被告人趙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十、被告人張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十一、被告人耿某某2非法所得31597391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被告人張某某1對其中的31357391元,被告人王某某4對其中的28095356元,被告人楚某某5對其中的4808000元,被告人趙某某6對其中的11976244元,被告人王某某8對其中的1644023元,被告人趙某某8對其中的856045元,互負連帶追繳責任;十二、被告人張某某3非法所得4107360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被告人楚某某5對其中的13686376元,被告人楚某某7對其中的2350827元,被告人張某某9對其中的824241元,互負連帶追繳責任。
原審被告人耿某某2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原判認定耿某某2詐騙數(shù)額錯誤,耿某某2的詐騙數(shù)額應系其簽字確認的1095萬元;應認定耿某某2系從犯;原判量刑重。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3上訴稱:其犯罪數(shù)額較少,應認定為從犯;其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坦白情節(jié),原判量刑重。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4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王某某4沒有主動詐騙被害人錢款的故意,系受張某某1蒙蔽而參與本案,應認定為從犯;原判認定王某某4詐騙數(shù)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王某某4減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楚某某5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原判認定楚某某5的詐騙數(shù)額錯誤;應認定楚某某5系從犯,且楚某某5有立功表現(xiàn),請求二審對楚某某5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趙某某6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原判認定趙某某6的詐騙數(shù)額與事實不符;應認定趙某某6有自首情節(jié);趙某某6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僅僅是為了收取勞務費,不構(gòu)成詐騙犯罪。
原審被告人楚某某7上訴稱:其沒有詐騙的直接故意,不構(gòu)成詐騙犯罪。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8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王某某8的詐騙數(shù)額應系其實際得到的好處費524000元,而非1644023元;原判量刑重,王某某8有坦白、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二審期間,又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請求二審對王某某8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趙某某8上訴稱:原判量刑重,其系受張某某1、王某某4蒙蔽參與本案,且詐騙數(shù)額少,社會危害小,請求二審對趙某某8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1的辯護人辯護稱:原判認定詐騙數(shù)額錯誤,應認定張某某1通過王某某4騙取365名被害人1095萬元;張某某1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有坦白等情節(jié),請求二審對張某某1從輕處罰。
經(jīng)本院二審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均在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并質(zhì)證,來源合法有效,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針對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原判認定上訴人耿某某2、王某某4、楚某某5、趙某某6、王某某8和原審被告人張某某1等的犯罪數(shù)額是否準確的問題。經(jīng)查,原判認定張某某1、耿某某2、張某某3、王某某4、楚某某5、趙某某6、楚某某7、王某某8、趙某某8、張某某9的詐騙金額系司法會計鑒定機構(gòu)依據(jù)各被告人簽名確認的經(jīng)辦人員名單、被害人陳述、相關收據(jù)等證據(jù),并結(jié)合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經(jīng)專業(yè)審計鑒定之后得出的數(shù)額,該鑒定意見中對實際詐騙數(shù)額的認定是根據(jù)各被告人騙取數(shù)額扣除案發(fā)前被告人退回及被害人所領“工資”部分,僅對被告人案發(fā)前未歸還的數(shù)額予以認定。該鑒定機構(gòu)具有合法鑒定資質(zhì),鑒定程序規(guī)范,內(nèi)容客觀真實,原判依據(jù)司法會計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定的各被告人詐騙數(shù)額于法有據(jù)。原判認定各被告人本次詐騙犯罪的數(shù)額并無不當。上訴人耿某某2、王某某4、楚某某5、趙某某6、王某某8及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犯罪數(shù)額認定不準或過高的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且未提供證據(jù)予以支持,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2.關于原判對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主從犯認定是否適當?shù)膯栴}。經(jīng)查,在整個詐騙犯罪過程中,原審被告人張某某1冒充豫南機械廠法人代表,上訴人耿某某2冒充勞動局領導,二人合謀后,相互分工、配合,直接或通過發(fā)展下線人員實施詐騙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組織策劃作用,且地位、作用相當,確系主犯;上訴人王某某4系張某某1、耿某某2的第一層級下線,參與詐騙犯罪時間早,直接或通過發(fā)展自己的下線人員實施詐騙,行為積極主動,確系主犯;上訴人張某某3以辦理退休和公租房為名,直接或組織發(fā)展下線人員實施詐騙犯罪,確系主犯;上訴人楚某某5積極參與了張某某1、耿某某2和張某某3組織的兩個詐騙犯罪團伙,截留贓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不僅通過言語騙取被害人錢財,還通過給部分被害人“發(fā)工資”的方式欺騙被害人,行為積極主動,確系主犯。上訴人趙某某6、楚某某7、王某某8、趙某某8和原審被告人張某某9系受上線人員指使參與詐騙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故原判對各被告人主從犯的認定并無不當。
3.關于上訴人趙某某6及其辯護人所提“趙某某6不構(gòu)成詐騙犯罪”之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被告人趙某某6和王某某4的供述、證人梅某等人證言、被害人龐某2等人陳述證明,上訴人趙某某6與王某某4有親戚系關系,趙某某6明知向其交納養(yǎng)老保險金的被害人不具備正常辦理養(yǎng)老保險的條件,亦明知王某某4的身份并非勞動局的工作人員,為了獲取高額提成,卻向被害人謊稱勞動局有人或王某某4在勞動局專職負責養(yǎng)老保險辦理,大肆宣傳和許諾可以代辦養(yǎng)老保險,直接或通過梅某等下線騙取264名被害人11976244元。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原判以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并無不當。
4.關于上訴人楚某某7所提“其行為不構(gòu)成詐騙犯罪”之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被告人楚某某7和楚某某5的供述、證人趙某9的證言、被害人楚秋香等陳述證明,上訴人楚某某7與楚某某5曾系同村村民,楚某某7明知向其交納養(yǎng)老保險金的被害人不具備正常辦理養(yǎng)老保險的條件,楚某某7本人不具備為他人辦理養(yǎng)老保險的能力,亦明知楚某某5的身份并非勞動局的工作人員,為了獲取高額提成,卻積極許諾可以代辦養(yǎng)老保險,直接騙取48名被害人2350827元。楚某某7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原判以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并無不當。
5.關于上訴人趙某某8及其辯護人所提“應認定趙某某8有自首情節(jié)”之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公安機關出具的趙某某8的到案經(jīng)過及上訴人趙某某8的供述等證據(jù)證明,趙某某8系在受到被害人圍攻而無法脫身的情況下,求助于公安機關,而非自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構(gòu)成要件,不能認定為自首。
6.關于上訴人王某某4的辯護人所提“應認定王某某4有自首情節(jié)”之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公安機關出具的張某某1、王某某4、趙某某6的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明,張某某1、王某某4、趙某某6系于2016年8月22日21時30分許被張某30等人扭送至漯河市公安局案偵大隊,不具有歸案的主動性,不能認定為自首。
7.關于原判對各被告人的處罰是否適當?shù)膯栴}。經(jīng)查,原審被告人張某某1、上訴人耿某某2共詐騙財物三千一百多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二人系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主犯,案發(fā)后拒不交代贓款去向,依法應予嚴懲;上訴人張某某3共詐騙財物四百一十多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系其所組織犯罪的犯意發(fā)起者,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且案發(fā)后拒不交代贓款去向,依法應從重處罰;上訴人王某某4作為張某某1的第一層級下線,積極參與并組織多人實施詐騙犯罪,共詐騙財物二千八百多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楚某某5積極參與并組織多人實施詐騙犯罪,共詐騙財物一千三百多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楚某某5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上訴人趙某某6共參與詐騙財物一千一百多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受王某某4的指使參與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上訴人楚某某7共參與詐騙財物二百三十多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受楚某某5的指使參與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上訴人王某某8共參與詐騙財物一百六十多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受王某某4的指使參與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二審期間,雖然部分被害人對王某某8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鑒于原審判決已經(jīng)對其減輕處罰,本院不再對原判刑罰予以調(diào)整;上訴人趙某某8共參與詐騙財物八十多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受張某某1、王某某4的指使參與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張某某9共參與詐騙財物八十多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受楚某某5的指使參與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綜上,原審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后果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認罪悔罪情況,依法判處的刑罰適當,但原判第十一項、第十二項將各被告人的詐騙數(shù)額視為違法所得數(shù)額,并判令互負連帶追繳責任,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且判決的內(nèi)容存在邏輯錯誤,本院依法應予糾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耿某某2、張某某3、王某某4、楚某某5、趙某某6、楚某某7、王某某8、趙某某8和原審被告人張某某1、張某某9等十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均應依法懲處。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對追繳涉案違法所得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糾正。上訴人耿某某2、張某某3、王某某4、楚某某5、趙某某6、楚某某7、王某某8、趙某某8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11刑初18號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即:一、被告人張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300萬元;二、被告人耿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300萬元;三、被告人張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200萬元;四、被告人王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0萬元;五,被告人楚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六、被告人趙某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0萬元;七、被告人楚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萬元;八、被告人王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0萬元;九、被告人趙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十、被告人張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二、撤銷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11刑初18號刑事判決第十一、十二項,即:十一、被告人耿某某2非法所得31597391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被告人張某某1對其中的31357391元,被告人王某某4對其中的28095356元,被告人楚某某5對其中的4808000元,被告人趙某某6對其中的11976244元,被告人王某某8對其中的1644023元,被告人趙某某8對其中的856045元,互負連帶追繳責任;十二、被告人張某某3非法所得4107360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被告人楚某某5對其中的13686376元,被告人楚某某7對其中的2350827元,被告人張某某9對其中的824241元,互負連帶追繳責任。
三、對本案各被告人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已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被告人詐騙被害人的財物,依法返還被害人;對各被告人剩余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呂巧玲
審判員 周建生
審判員 張宗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