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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刑初2306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8-18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08刑初2306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二部科技刑訴〔2019〕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鵬、鄒振,代理檢察員劉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辯護人李銀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9月25、26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在本市海淀區(qū)七省市駐京辦京浙賓館等地,以提供偽造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昌平區(qū)支行5000萬元大額存單并編造持該存單可以到外埠銀行抵押貸款的方式,騙取被害人于某(男,53歲)人民幣83.3萬元?,F(xiàn)涉案錢款未起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胡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胡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提出異議。辯解自己未參與過何某任何詐騙行為,不知何某拿涉案存單與被害人簽訂合同的事,也從未收到過他的錢款。本案系何某和高某嫁禍于其。

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胡某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人胡某某有罪。一是胡某某沒有詐騙的故意,是王某1、何某具體實施了犯罪行為。二是胡某某沒有實施詐騙的行為,沒有證據(jù)證明存單是胡某某出具。三是胡某某沒有占有涉案錢款,錢款交給了高某。錢款數(shù)額、給付方式以及胡某某是否拿到了錢款均無證據(jù)證明。綜上,何某、高某作了虛假陳述,存單是誰開具、在哪里開具的均未查明,楊某1的身份未查明,涉案錢款的去向未查明。本案存在諸多疑點,故本案事實不清,被告人胡某某不構成犯罪。

經(jīng)審理查明:

2008年9月25日、9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在本市海淀區(qū)七省市駐京辦京浙賓館等地,向被害人于某提供偽造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昌平支行5000萬元大額存單,并編造持該存單可以到外埠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事由,騙取被害人于某人民幣83.3萬元。贓款未起獲。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獲。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調(diào)取的如下證據(jù)材料:

1.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所作的供述。供稱其2007年認識了昌平工商行業(yè)務部的楊某1主任。2008年7月前后,楊主任說有辦法可以融資,約其見面后稱可以為其開出存單,拿存單到外地貸款,他收取存單金額5%以上的手續(xù)費。后其到南京的銀行咨詢,得知在南京貸的款只能用在南京,不能用在北京,其就放棄了。其將此事告知了何某,何某是其當時正在考察,欲準備當其北京公司副經(jīng)理的人,何某讓其介紹認識楊某1,后他自己找楊某1辦過2500萬元的存單,在平頂山貸過款。好像他們之間辦事有不愉快,其就陪著何某去找楊某1,楊又為何辦理5000萬元的存單,何給楊25萬元現(xiàn)金,何分給其12.2萬元現(xiàn)金表示感謝。再后來,何某說他朋友辦貸款出事,其就退給何某8萬元(無手續(xù)),余下的4.2萬元因找不到何某,其就沒有退。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所作的供述。供稱其通過新華社記者楊某2認識了昌平工商行的楊某1。其去找過他,他戴的工牌上寫著“信貸部主任”。其認識何某,其經(jīng)手幫何某辦理大額存單兩次,一次在南京,其提供楊某1的電話,何某自己找楊辦理。另一次是其陪著何某找楊某1辦理的。其不認識王某1、于某、李某、李某1、葉某、歐某。除何某外,其沒有幫其他人辦過大額存單的事。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所作的供述(以下文字根據(jù)訊問錄像整理)。供稱2007年其通過新華社的朋友沈某1(音)認識楊某1。當時其正在組建北京京旺有限科技公司,沈某1講楊某1是昌平工商支行信貸部的主任,其到那里去過,楊某1在銀行大廳見的其,其看到過楊某1的胸牌。2007年其到過他辦公室一次。涉案存單是楊某1開出來的。第一次是何某突然向其要楊某1的電話,其告訴他了,他到北京和一個姓高的人找楊某1開2500萬元的存單。事后何某告訴其這件事,其覺得不道德就沒問他。第二次大約在2008年9、10月份,可能何某和楊某1第一單有了矛盾,此次要5000萬元(存單),就讓其陪著他去一下。何某說給了楊某125萬元現(xiàn)金(當時包一個紙袋子給他的),具體其沒有看。楊某1遞給何某5000萬元(面額)的存單,其站在旁邊看了一下。何某拿存單干什么去,他沒具體跟其講。過了大概一周或十天左右,何某叫其去七省市駐京辦吃飯,好像在馬甸,到后其看到自己一個人都不認識。吃飯過程中,何某沒向別人介紹其,也沒向其介紹他人,其感覺氣氛不對,吃了飯就走了。走的時候,何某就拿給其一個好大的紙袋子,其回到在北京方莊住的地方,算了一下是12.2萬元??赡芎文呈墙o其12萬元,他也沒說這12萬元是干什么(用),只說是感謝其的,也不是感謝費,就是感謝。大約過了半個月,何某找其說遇到了困難,其就說你是不是缺錢,他說是,但沒講發(fā)生什么事。其當時有3萬元就給了他。何某第二天又來方莊,其給了他5萬元。第三天其回南京了,就想著匯給何某4.2萬元,但一直聯(lián)系不上他。

庭審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民警黎某和祝某出庭,接受了控辯雙方的質詢。

證人黎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6月18日在訊問胡某某時一切正常,訊問筆錄經(jīng)胡某某簽字確認。

證人祝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6月18日在訊問胡某某時,他曾提出要開分公司要招聘員工。對于胡某某在簽筆錄時針對何某是否是胡某某公司員工的問題而與偵查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的事情,其已記不清。

2.被害人于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和王某2等人欲投資礦業(yè),需要辦廠資金。2008年9月,其通過天津的陸某認識了張某,張自稱能找朋友辦理大額存單質押貸款,并介紹其與高某認識,高某自稱是北京電視臺制片人,認識銀行的人,可以辦理大額存單用以質押貸款。同年9月25日,其與高某在海淀區(qū)馬甸南路七省駐京辦事處餐廳談了條件,說好存單辦下來以后按照存單金額的1.666%支付銀主的定金,同時支付0.334%的中介費給張某。貸出款來再給高某9%的使用費,加上之前的2%,共計11%的比例。其把身份證交給了高某辦理存單用。當日下午4時許,高某回到餐廳說存單已經(jīng)辦好,讓其等人交款,因只湊齊30萬元,高某很不高興,讓其等人帶著30萬元去見開單人。一行人趕到東直門東方銀座的茶座,等了一會兒來了兩個人,高介紹說是何經(jīng)理和胡經(jīng)理(男,50多歲,自稱南京某大學三產(chǎn)公司的經(jīng)理,身高1.62米左右,南方口音)。胡經(jīng)理從他帶的皮夾中把存單拿出來給其看,高某讓其等人把錢交給胡經(jīng)理,其說這錢只能給張某,再讓張某經(jīng)手給他們。其等人看了看胡經(jīng)理給的戶名為其姓名的存單,未看出可疑的地方。高某和胡經(jīng)理說“你們明天把錢湊齊了,我們才能給你們掛到網(wǎng)上,否則貸款行查不到。”胡經(jīng)理還拿來一張工商銀行昌平支行的證明,大致內(nèi)容是于某在該行有存款5000萬元,一年內(nèi)不轉存、不支取、不掛失,可網(wǎng)上查詢。當天交錢時在場的人有其和王某2、張某、高某,還有何經(jīng)理和胡經(jīng)理。高某打了一張收條,后來在全部款項付完后撕掉了。次日12時許,其等人帶著69萬元到七省市駐京辦京浙賓館餐廳,在場的有高某、張某、張金隆、胡經(jīng)理、何經(jīng)理、姓石的老頭和其,其等人將53.3萬元交給高某,高連同頭一天給的30萬元一起打了一個收條,寫在了他的身份證復印件上。還有15.7萬元張某拿走了。交錢的同時,其和高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書,內(nèi)容為高某作為甲方借款給其,并出具其名下的大額存單,承諾存單真實有效合法,存單金額5000萬元,大額存單質押期限一年期,一次性貼息11%。其先付信譽保證金83.3萬元,貸款成功后支付貼息費用466.7萬元,共計550萬元。次日,其等人飛到西安的工商銀行辦理貸款,銀行工作人員說存單是假的。當日傍晚,其等人返回北京,約見了高某和何經(jīng)理,他們說讓其等人換銀行辦理。10月6日,其拿上述存單到河南平頂山找朋友到當?shù)毓ば修k貸款,銀行工作人員也說存單是假的。其等人返回北京,又約見了高某和胡經(jīng)理,要求對方退錢,他們同意三日后退款。一周后,款仍未退回。

被害人于某辨認出被告人胡某某系自稱能為其辦理大額存款單的胡經(jīng)理。

3.證人王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辦理存單支付給胡經(jīng)理和何經(jīng)理83.3萬元。其中30萬元現(xiàn)金是在東方銀座,用一個銀行的手提袋裝著交給了張某,張某交給了高某,高某又轉交給了姓何的,姓何的提著手提袋走了。余款53.3萬元現(xiàn)金是在京浙賓館,放在一個紅色的布袋中交給了高某,高某把布袋交了姓何的,他們把錢拿走了。證言其余內(nèi)容與被害人于某的陳述一致。

證人王某2辨認出胡某某系自稱能為于某辦理大額存款單的胡經(jīng)理。

4.證人陸某的證言。證實2008年9月,其認識了于某。于某說缺點資金,其介紹他與張華認識,張華說可以找銀行的人,從銀行辦出存單再貸款,她收0.5%的費用。后來于某和張華就自己聯(lián)系了。后來,辦下來的存單是假的。

5.證人高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8年9月中旬,南大京旺有限公司名叫何某的經(jīng)理說公司在昌平工商銀行開戶,和銀行有銀企協(xié)議,可以給需要貸款的企業(yè)開存單,企業(yè)拿存單可以到別的銀行辦理質押貸款,但是有兩個條件,一是不能貼現(xiàn),二是要承諾如果還不了款不能用這張單子還錢。其將此消息告訴了肇慶商人張某1,幾天后,他說有一家企業(yè)需要這樣的存單。9月25日中午,其和張某1見面,然后到海淀區(qū)七省市駐京辦的京浙賓館見到了于某等5個股東,還有一個石姓男子和一個張姓女子。于某他們要建一個釩礦需要貸款,需要提供5000萬元的存單。雙方擬好了一份合同,提供存單后,他們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信譽保證金83.3萬元,款貸出后支付466.7萬元費用,共計550萬元。其將于某的身份證信息用短信息發(fā)給了何某,當晚6時許,何某告其存單已開完,讓其和于某等人一起到東方銀座對面的咖啡廳等候。在咖啡廳等了20多分鐘后,何某和他公司的董事長胡某(年約52歲,身高1.6米左右,較瘦,南方人)到達,把存單(工商銀行定期存單,戶名于某,金額5000萬元,開戶行為昌平支行)和銀行的證明交給了于某,于某將30萬元放在一個紫紅色尼龍綢書包內(nèi)交給了何某和胡某,其給于某打了一個30萬元的收條,并說好次日用這筆錢上網(wǎng)(查詢)。第二天,所有的人都在七省市駐京辦等待網(wǎng)上查詢,于某等幾個股東決定將余下的費用交了,當晚趕去西安。晚6時許,于某拿來53.3萬元現(xiàn)金,放在胡某和何某帶來的手提包內(nèi),在餐廳里交給了他們。于某讓其寫了收條,其和于某簽訂了一個借款協(xié)議。因此事由其經(jīng)手,于某覺得其是北京人,就讓其寫手續(xù)。于某把存單拿到西安,當?shù)卣f存單查不出來,其就找何某,何找胡某,何說如果查不到,昌平銀行的人去西安幫他們查。當天是9月28日,因過節(jié)放假,其和于某商量,于說平頂山有銀行認識的人。節(jié)后其遂和于某、王某2一起去平頂山,當?shù)劂y行看了存單后說要到開戶行昌平支行辦理支付的手續(xù)。之前,何某說給其0.5%的好處費,但其未分到錢。

高某辨認出胡某某系本案被告人。

6.證人何某于2009年5月21日所作的證言。證實胡某也叫胡某某,是南大京旺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2008年3月應聘到該公司任貿(mào)易部經(jīng)理,公司主要購置柴油發(fā)動機,再賣給造船廠。其按胡某某要求幫助客戶辦理昌平工商銀行的定期存單,讓需要資金的人拿存單去辦理抵押貸款,存單金額有500萬也有1000萬元的。張某3找過5個客戶,存單都是胡某某按張某3要求,封好口交給其,其再轉給張某3。第一張存單因沒有查到,其覺得有問題,但胡某某說其是打工的,給其開工資,讓其干什么就干什么。張某3也說其膽子小,面對客戶是他的事情,讓其別怕。其是胡某某聘用的人,給其開支。胡某某答應每張存單做成后給其0.5%的提成,但因存單造假,張某3出事,其沒分到錢,錢都讓胡某某拿走了。其是辦理別的業(yè)務時,把自己認識的高某介紹給胡某認識的。2008年9月,高某介紹的客戶于某要開存單,胡某也去了。胡某介紹說可以找銀行的人辦理大額的存單,名字寫于某,但是不能取款,可以辦理抵押貸款。于某說要辦理,胡某說按比例收費,算出費用為83.3萬元。后來胡某說找昌平工商銀行的人為于某辦的存單,費用先收了30萬元,后收了53.3萬元,都是現(xiàn)金。高某收的錢,收條也是他打的。當時在場的有一個姓張的女子和于某公司幾個人,還有高某、胡某和其。

證人何某于2009年5月28日所作的證言。證實2008年8月前后,其跟胡某說高某有錢想投資項目,胡某說自己在銀行的戰(zhàn)友可以開出大額定期存單能貸款,問問高某是否辦理。高某說朋友于某想從銀行開1張5000萬元的大額存單,其傳話給胡某,胡某說沒問題。同年9月初,其和胡某與高某、于某在東直門附近一個賓館大廳見面,胡某說自己戰(zhàn)友在銀行上班。于某問怎么能證明所開大額存單的真假,胡某說讓于某去找個銀行做鑒定,如果證明為假他這邊就退錢,并讓于某給83萬余元的好處費,于某同意。于某第一筆給胡某30萬元,次日在朝陽區(qū)七省駐京辦事處餐廳里,其和胡某與高某、于某見面,于某又給胡某50余萬元。同年9月10日前后,其和高某在東直門附近一餐廳與胡某見面,胡某將一張5000萬元的大額定期存單交給高某。胡某說以后做成就給其分錢,后于某去銀行貸款,銀行說存單是假的。

證人何某于2009年6月9日所作的證言。證實胡某說認識楊某3,其和胡某與楊某3見了面。楊說自己是昌平農(nóng)行的人,能辦出以辦事的人為存款人名字的大額存單,辦事的人可以用存單去其他銀行辦理質押貸款。胡某說按照1.5‰收取好處費。后其為胡某介紹了高某、張某3,并為胡某送存單。一共辦理過6張存單。2008年9月初,高某介紹于某要辦一張5000萬元的存款單,9月10號前后分兩次交的好處費,前一天交的30萬元開票費(即用于開出存單的錢),后一天補的50多萬元上網(wǎng)費(即用于在金融網(wǎng)上查詢的錢),胡某說交錢后存單才能在金融網(wǎng)上查到。一周后,于某說存單是假的,胡某說于某提供銀行開具的存單為假的證明才給他退錢。這起其沒分到錢。同年9至11月間,其通過高某認識的張某3介紹了5個人辦理存單,對方把5個人的信息發(fā)到其手機上,其再轉發(fā)給胡某(存單辦完其就把信息刪除了)。這5人沒有區(qū)分開票費和上網(wǎng)費,錢是一起交的。然后按存單面額的7‰給銀行,1.5‰其和胡某留下,1.5‰給張某3,其從胡某處分得五六萬元。

7.證人王某1于2009年6月10日所作的證言。證實2006年下半年一次朋友聚會上其與胡某認識,胡所在的南京大旺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有分公司,何某是業(yè)務經(jīng)理,張某4自稱是副總。后來,胡某給其打過電話,提出要其幫他提供做融資業(yè)務的客戶信息,并說自己戰(zhàn)友楊某1在昌平農(nóng)行信貸部當主任,能夠開出大額定期存單,期限有一年、二年和三年的。存單不能取現(xiàn)金,只能辦理抵押貸款,前提是必須暗箱操作,其實是銀行內(nèi)部人想掙外快。其幫胡某聯(lián)系了不少客戶,真正交錢的有3家。第一家是2008年11月左右,通過石某介紹鄢某,鄢某介紹李某2,李某2又介紹李某1和葉某,辦理了4張1000萬元的工商銀行定額存單,客戶一共交了60萬元。當時李某1、李某2、鄢某在李某2老鄉(xiāng)開的餐館把錢給其,其給他們打的收條。胡某之前已經(jīng)把存單給其,讓其拿給他們看。胡某在華僑大廈下面的咖啡廳等其,收錢后其把錢再拿到華僑大廈交給胡某。其讓他給其打個條,他說是暗箱操作不給出具,先給其10萬元,等貸款辦下來再按照貸款額的一定比例給好處。第二家是同一天,通過石某介紹的“老劉”介紹的小張(女),小張介紹了陳總,陳總介紹了客戶王總。老劉將這些人集合在一起,在華橋大廈東500米路南老冶金部的一個辦公室,其帶著事先胡某給的2張面值5000萬元的存單給他們看,對方驗證后給其100萬元現(xiàn)金放在旅行包中,其給他們打了收條。后其又帶著錢到華僑飯店咖啡廳找到等著其的胡某,其將錢倒入胡某的行李箱中交給他。胡某給其5萬元好處。第三家是給石某介紹的尚某開了一張3000萬元的存單。當時胡某在護國寺賓館下面的飯廳等著,其取出尚某打到其卡上的205萬元后,扣除給其的40萬元和給石某的16萬元后,將余下的現(xiàn)金交給了胡某。2008年10月還通過李俊民為李某辦過存單,其收取30萬元。后來李某說存單有問題,其去找胡某,他不承認。其告訴他賬號和銀行不吻合,胡某解釋說怕人到銀行去取錢,才故意制造出一些問題。胡某承諾存單是真的,其也沒核實過。胡某開始說自己是總參正師級干部,又說是南京大學的,李某的事情出了以后,其給南京大學打電話,發(fā)現(xiàn)胡某說的不屬實。張某4是胡某介紹給其認識的,胡某說業(yè)務比較忙,就讓張某4負責后面的事情,張某4和胡某都說昌平農(nóng)行姓楊的人是戰(zhàn)友。

證人王某1于2009年6月11日所作的證言。證實2008年9月,胡某給其打電話,說他戰(zhàn)友楊某1是昌平農(nóng)業(yè)銀行信貸部主任,能根據(jù)客戶需要開出大額定期存單,不能取現(xiàn)金,只能在異地辦理抵押貸款。胡某說能保證存單是真實有效的,并可以在金融網(wǎng)上查詢,每張存單可以附上銀行的證明信及確認函,蓋有銀行業(yè)務章,收取1%服務費,其答應幫胡某聯(lián)系客戶。同年10月初,其通過朋友老劉聯(lián)系到客戶,在華僑大廈東老冶金部大樓一層老劉辦公室,其見到了張某5和武某,其將胡某說的如何能辦到大額定期存單的事情向他們敘述了一遍,要求對方先期支付服務費1%,并自己搞定異地貸款的銀行,從銀行貸出款后再支付5%服務費。武某提出開一張5000萬元的大額定期存單,其要對方先支付40萬元服務費,他們同意了,并將李某的個人資料給其,其轉給了胡某。幾天后,在老劉辦公室,武某帶來40萬元讓其驗資。又一周左右,老劉通知其在西城區(qū)金臺飯店見面,其見到老劉、武某、張某5、王書京、李某,將他們帶來的錢又驗了一遍。因當日周六不能網(wǎng)上查詢存單的真假,交易沒有成交。幾天后,在朝陽門附近一個酒店茶樓里,其跟武某、李某、王書京見了面,對方將20萬元現(xiàn)金給其,其將一張5000萬元大額存單交給了李某。隨后,其把上述20萬元交給胡某。后對方在去外地辦理貸款中,要求其將這張存單上網(wǎng)公布,胡某告訴其可以上網(wǎng)查詢,其通知了對方,對方稱先付10萬元,等上網(wǎng)查詢存單的真?zhèn)魏笤俑?0萬元余款。同年10月30日左右,對方打到其工行卡里10萬元余款,其未將此錢交胡某。同年11月底,在西城區(qū)金臺飯店,其見到武某和王書京,王書京說之前其提供的那張存單為假,他因這事被抓,后來被釋放。其遂給胡某打電話,告知存單是假的,不能做抵押貸款使用。在其催促下,胡某退給其20萬元,其連同之前的10萬元歸還給了李某。同年10月中旬,石某和尚某談好,尚某辦理一張名為歐某的3000萬元大額存單,石某將材料轉給其,其轉給胡某。當月下旬,在護國寺賓館,胡某將一張3000萬元大額存單給其,其到旁邊金鑫賓館將存單交給石某、尚某、歐某,對方按1.5%給其45萬元服務費。隨后,其交給胡某30萬元,其分得9萬元,石某分得6萬元。半個月后,尚某給其打電話,要求更換一張以姓李的名字開具的存單,其告知胡某,胡給其更換了一張存單,其到西直門一個賓館內(nèi)將換來的存單交給了尚某。后來尚某給其打電話說這張單子有問題不能貸款。同年11月初,經(jīng)石某等人介紹了客戶李某1和葉某,需要開出4張大額1000萬元的存單,給付服務費1.5%共計60萬元。其將客戶材料轉給胡某,胡在華僑大廈給了其4張1000萬元的大額存單。當晚7時許,其在景山后街李某2朋友的餐廳見到李某2、李某1、鄢某,其將存單交給了他們,他們給其60萬元。之后其到華僑大廈將40萬元交給胡某,其和石某各分得10萬元。李某存單的事情出了以后,其才知道胡某給其的大額定期存單都是假的,均未貸款成功。

證人王某1于2009年6月17日所作的證言。證實胡某告訴其,他可以暗箱操作,通過在農(nóng)行昌平信貸部任主任的戰(zhàn)友楊某1辦理存單。企業(yè)在銀行有存款,銀行內(nèi)部操作可以把這些存款開出以需要使用的人的姓名為存款人的大額存單,即可以用這個存單去其他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業(yè)務。胡某說有5家銀行的人湊在一起運作這個事情,有農(nóng)業(yè)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其通過胡某給4個客戶辦理過8張存單,第一筆是2008年10月10日左右給李某辦過1張5000萬元的,中間給歐某辦過1張3000萬元的,最后一筆是同年11月5日左右給李某1和王總辦的,給李某1和葉某辦過4張1000萬元的,給王總辦過2張5000萬元的。起初胡某說辦理每筆存單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又說通過手機短信把客戶姓名和身份證號、需要辦理的額度發(fā)給他就行。其當時認為這些存單能做抵押貸款用,后來才知道存單是假的。

證人王某1于2009年7月16日所作的證言。證實其通過胡某辦理的存單有昌平農(nóng)行和工行的,給王總辦理的兩張5000萬元面額的存單,按客戶要求由農(nóng)行換成工行的了,給李某1、葉某辦過一張昌平銀行的,給其他人辦的都是昌平工行的。其問過胡某怎么內(nèi)部操作的,胡未透露。

證人王某1于2009年1月8日所作的證言。證實交給其虛假定期存單的人是胡某,也叫胡某某,男,50歲左右,南方口音,身材中等,身高1.72米左右,短發(fā),自稱江西人。2008年4月中旬,他住在護國寺附近的一個招待所,服務員說他是湖南人。2008年11月初,胡某說他忙,辦存單的事交給他北京公司的業(yè)務經(jīng)理張某4做,并介紹其見了張某4。胡某和張某4都說與銀行楊主任是戰(zhàn)友,其與張某4見面五六次,后來送單子、改單子都是張某4與其聯(lián)系。

證人王某1于2019年9月19日所作的證言。證實李某被騙的20萬元現(xiàn)金其交給了胡某,另有李某打到其銀行卡里的10萬元,其沒有給胡某。后來這錢已分別退給李某。胡某未和其一起見過李某1,胡某一般不見被害人。都是被害人先把身份信息寫在紙上給其,其再把紙轉給胡某,胡某不讓其發(fā)信息,每次他都打電話問其所在位置,之后他自己找其取寫有信息的紙條。其記得那幾次都是在新街口飯店門口見到他,他取走寫有客戶信息的紙條,并叮囑其盡快收錢。

證人王某1辨認出胡某系本案被告人胡某某。

8.借款協(xié)議書(代合同)。內(nèi)容包括被害人于某作為乙方與甲方高某約定,甲方借款給乙方,并出具乙方名下的大額存單等事項。

9.署名“于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存單復印件一份,顯示于某在該行存款5000萬元;“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昌平區(qū)支行”出具的證明,顯示“證明于某在我行存款5000萬元人民幣,一年內(nèi)不轉存,不支取,不掛失,可網(wǎng)上查詢,存款期限以存單為準”。

10.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出具的證明。證實署名為于某的5000萬元存單復印件所對應的存單經(jīng)目光識別和系統(tǒng)校驗,應為偽造;抬頭為“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昌平區(qū)支行”證明于某在該行存款5000萬元的證明復印件,經(jīng)銀行工作人員識別,所載抬頭與其銀行姓名不符,復印件上所蓋印章非其銀行用章。

11.收條。顯示高某于2008年9月26日在其身份證復印件上書寫“收取信譽保證金人民幣83.3萬元”;顯示張某于2008年9月26日收到于某交來15.4萬元。

12.高某所寫保證書,顯示其保證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胡某、何某。

13.名片復印件,顯示胡某為南京大學南大京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14.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08年10月20日,于某報案稱,2008年9月26日其與高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由高某提供5000萬元質押資金的存單,其向高支付99萬元。后其發(fā)現(xiàn)存單系偽造,高某不知去向。公安機關于2008年10月24日立案偵查,經(jīng)工作發(fā)現(xiàn)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9年4月7日將其抓獲。

15.身份信息。證實被告人胡某某的自然情況。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人胡某某提出自己不認識于某、王某2、高某,他們的事情與其無關。自己與王某1僅見過一兩次面,也不知她真名。何某嫁禍于其,他不是其公司員工,他都不知道其是干什么的。何某說把錢送給其,應拿出證據(jù)。

其辯護人的質證意見為:一是于某不能證明存單是胡某某辦理的。錢款的支付是何某和高某商量的,胡某某不知情。關于金錢的給付,被害人明確表示錢給了張某15.7萬元,張某出具了收條,后又將錢給了高某,被害人陳述及王某2的證言也證明錢是高某拿走的。胡某某是否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沒有直接證據(jù)證實。二是王某2與被害人同屬于項目投資人,其證言與被害人的陳述高度雷同,證據(jù)的形成存在偵查機關復制粘貼或先入為主的情況。三是陸某的證言與本案無關。四是高某應為犯罪嫌疑人,不應作為證人,本案系何某與高某共同實施,不能證明存單是胡某某提供的,錢是否給胡某某也沒證據(jù)證明。五是何某曾作為犯罪嫌疑人到案,為了推卸自己的責任作虛假證言。其所稱自己是胡某某公司員工以及把贓款給了胡某某均與事實不符。其作證時惡意把責任推到胡某某身上。六是王某1向胡某某介紹自己叫王靜,她向別人介紹的身份各種各樣,她也作為犯罪嫌疑人被抓獲。何某當初將王某1介紹給胡某某時,曾說王某1是他表姐,這說明何王二人認識。王某1證言有多處虛假,同時沒有證據(jù)證明她的存單是胡某某提供的,胡某某也沒有收過她的錢。王某1是推卸責任給胡某某。胡某某也不認識張某4,張某4是虛構的身份。綜上,涉案存單不是胡某某出具的,與其無關;高某與被害人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胡某某對此不知情;被害人的錢款系高某所收,是否給了胡某某沒有證據(jù);工商銀行昌平支行出具的證明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

法庭出示了以下證明材料:

1.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核查回函,證實“楊某1”或“楊某3”非其單位職工,其單位不存在與上述姓名相近的職工。

2.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核查回函,證實其單位無姓名為“楊某1”的員工,支行下轄網(wǎng)點有任職柜員的名為楊某4的員工。

3.辦案說明。本案承辦人經(jīng)與楊某4核實,其稱不認識胡某某、胡某、何某、高某,對這些人名也沒有印象。

經(jīng)庭審質證,控辯雙方對法庭出示的上述材料均未提出異議。但辯護人提出申請楊某4出庭,由被告人胡某某辨認。

法庭認為,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jù)來源及形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指控事實相關聯(lián),對其證明效力,法庭予以確認。公安機關于2019年6月18日對被告人胡某某訊問的錄像及被告人胡某某簽訊問筆錄的錄像,畫面連續(xù)、完整,被告人胡某某在自然狀態(tài)下做出供述,視頻中未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存在違法訊問的情況。對訊問錄音錄像與紙質訊問筆錄的內(nèi)容細節(jié)上存在差異之處,以訊問錄音錄像為準。辯護人申請何某、王某2、楊某4等人出庭作證,其中胡某某與楊某4均稱不認識對方;證人何某、王某2曾在公安機關做過證,證言均系偵查機關依法提取,證言內(nèi)容與其他證據(jù)間能相互印證,故以上人員均無出庭的必要,法庭對辯護人的上述申請不予準許。對于被告人胡某某及辯護人的其他質證意見,法庭將結合全案的事實及證據(jù),在下文一并作出綜合評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針對被告人胡某某所做的無罪辯解以及辯護人發(fā)表的相關無罪辯護意見,經(jīng)查,關于涉案存單的來源,證人王某1證實胡某某曾交與其偽造的存單;胡某某曾供稱存單系其所認識的在工商銀行北京昌平支行銀行工作的楊某1開具,但該單位證明無姓名為楊某1的員工;胡某某供稱其曾在銀行內(nèi)部與楊某1見面,在第二次庭審時供稱其僅在一個酒店見過楊某1一次,自己根本不認識他,其供述前后矛盾,亦未作出合理解釋,可見胡某某沒有如實供述涉案存單的來源。被害人于某與證人王某2、何某、高某均證實被告人胡某某參與本案,證人王某1證實曾在胡某某授意下幫助其尋找“客戶”,“辦事”手段也與本案如出一轍。被害人與一些證人互不相識,但證言中所述的作案細節(jié)等情況能夠相互印證且符合邏輯?,F(xiàn)被害人與證人均指認胡某某有犯罪行為,胡某某亦未提出其與被害人、證人有矛盾的線索,故可排除被害人和證人有意陷害胡某某的可能性。綜合全案分析,可以認定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其實施了騙取他人錢款的客觀行為,且對被害人給付的錢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辯解和辯護人的意見無事實基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30年4月6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賠被害人于某人民幣八十三萬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呂海菲

人民陪審員  張漢勇

人民陪審員  閔增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汪冬泉

書 記 員  溫 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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