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2刑初782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0)7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皇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9月間,被告人皇某某以幫助劉某找某站高鐵乘務員工作為由,騙取劉某錢財。劉某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某員工宿舍內(nèi)先后五次通過微信向皇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1379元。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皇某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zhèn)被抓獲?,F(xiàn)被告人皇某某已退賠劉某損失,并得到諒解。同時認為被告人皇某某具有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皇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皇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周海軍的意見為:被告人皇某某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其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皇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周海軍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2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蔣為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謝志嬌
書 記 員 倪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