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1026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20]243號起訴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后于2020年9月3日,以京海檢一部刑追訴[2020]17號追加起訴決定書追加了起訴,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詐騙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中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辯護人劉金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冒充北辰集團等房地產(chǎn)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虛構幫助低價購買房產(chǎn)、繳納裝修管理費、低價購買車位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錢款,涉案共十三起。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趙某1(女,39歲)錢款,趙某1從位于本市海淀區(qū)的住處等地向肖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196504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二、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趙某2(男,38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880000元,從被害人方某(女,32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200000元,從被害人李某(女,45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10000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三、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楊某1(男,50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188486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四、2019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劉某(女,35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125762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五、2018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滕某(男,40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481019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六、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郭某(女,37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99200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七、2018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彭某(女,35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10000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八、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楊某2處(男,28歲)騙取錢款人民幣159485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九、2018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張某(男,28歲)處騙取人民幣10000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十、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肖油采取上述方武從被害人徐某(男,31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221118元。現(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十一、2018年1其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寇某(男,29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72668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十二、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高某(男,24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50000元。現(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十三、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胡某1(男,33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13000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被告人肖某某收到上述款項后均用于個人使用,后被害人陸續(xù)報案。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肖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肖某某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提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冒充北辰集團等房地產(chǎn)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虛構幫助低價購買房產(chǎn)、繳納裝修管理費、低價購買車位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錢款,涉案共十三起。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趙某1(女,39歲)錢款,趙某1從位于本市海淀區(qū)的住處等地向被告人肖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1196504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二、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趙某2(男,38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880000元,從被害人方某(女,32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200000元,從被害人李某(女,45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10000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三、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楊某1(男,50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1884860元。現(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四、2019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劉某(女,35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125762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五、2018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滕某(男,40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481019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六、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郭某(女,37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99200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七、2018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彭某(女,35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100000元。現(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八、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楊某2處(男,28歲)騙取錢款人民幣159485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九、2018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張某(男,28歲)處騙取人民幣10000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十、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肖油采取上述方武從被害人徐某(男,31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221118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十一、2018年1其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寇某(男,29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72668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十二、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高某(男,24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50000元。現(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十三、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從被害人胡某1(男,33歲)處騙取錢款人民幣130000元?,F(xiàn)涉案錢款尚未起獲。
被告人肖某某收到上述款項后均用于個人使用,后被害人陸續(xù)報案。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人當庭宣讀并出示的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趙某1、趙某2、方某、楊某1、劉某、藤某、郭某、彭某、楊某2、張某、徐某、寇某、胡某2等人的陳述,證人吳某、林某、楊某3、陳某、邵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收據(jù),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銀行回業(yè)務單,支付寶交易記錄,房屋合同照片,轉(zhuǎn)賬和交易記錄截圖,定金說明,報案書,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前科劣跡材料,身份信息及情況說明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33年4月18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肖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賠經(jīng)濟損失。具體金額詳見退賠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段倩倩
人民陪審員 于景艷
人民陪審員 張漢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耿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