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2刑初851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0)8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建臣、檢察官助理叢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陳某某假扮女性通過網(wǎng)絡與曹某交友。2020年3月至7月間,被告人陳某某多次以租房、購物等理由向曹某借錢。曹某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某室的宿舍內(nèi)通過微信向被告人陳某某轉(zhuǎn)賬共計人民幣5萬余元。后被告人陳某某將曹某微信及QQ刪除失聯(lián)。
2020年9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重慶市某有限公司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接報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被害人曹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某向被害人曹某退賠人民幣五萬八千二百八十元。
三、已扣押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蔣為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謝志嬌
書 記 員 倪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