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2刑初897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0)8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繩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24日至7月20日期間,被告人繩某某以能夠為李某辦理摩托車行駛證、消防工程師證、一級建造師證等為由,騙取李某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其暫住地向對方微信轉賬共計人民幣23088.88元。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繩某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某鎮(zhèn)某村某宅某號被通州分局焦王莊派出所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同時認為被告人繩某某有犯罪前科,如實供述,退賠被害人并得到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繩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繩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繩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對被告人繩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繩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孫曉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段新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