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8刑初290號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密檢公訴刑訴[2020]3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助理張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020年4月,在北京市密云區(qū)穆家峪鎮(zhèn)婁子峪村潮河水垂釣園內(nèi),虛構其姐姐可以為他人安排密云區(qū)醫(yī)院工作的事實,騙取張某、齊如新人民幣各5000元,共計人民幣10000元。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害人張某、齊如新的陳述,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手機微信轉賬截圖,戶籍材料等相關證據(jù),指控被告人田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田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田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田某無辯護意見,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詐騙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違法所得應依法追繳退賠。鑒于被告人田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1個月內(nèi)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田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退賠張某五千元,退賠齊如新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單青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思敏
書 記 員 尹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