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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303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8-02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303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19]8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曉丹、代理檢察員符洪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鄭洪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8月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高某(另案處理)以出售第九屆DOTA2國際邀請賽包廂票為由,騙取被害人韓某(男,26歲)、被害人李某1(男,30歲)的信任,后被害人韓某在本市海淀區(qū)學院路30號向王某某的銀行賬戶等處轉賬共計人民幣15800元,被害人李某1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學苑路向王某某的銀行賬戶等處轉賬共計人民幣15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屬代為賠償韓某人民幣15800元,韓某對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諒解。其余涉案錢款尚未退賠。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提出異議,辯稱其沒有參與詐騙行為,沒騙取被害人錢款。其辯護人同意其辯解,同時認為,出售包廂票是高某獨立完成,被告人王某某始終認為高某有票,在案證據(jù)無法證明被告人王某某與高某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其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的目的,提請法庭宣告被告人王某某無罪。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至8月間,伙同高某(已判決)以出售第九屆DOTA2國際邀請賽包廂票為由,騙取被害人韓某(男,26歲)、李某1(男,30歲)的信任,后被害人韓某在本市海淀區(qū)學院路30號向被告人王某某的銀行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13070元、向高某微信轉賬人民幣2730元;被害人李某2被告人王某某的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5000元、向徐雯倩的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108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屬向被害人韓某退賠人民幣15800元,被害人韓某對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諒解。

另查,高某的家屬已將被害人李某3的錢款退賠。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并出示了如下證據(jù)材料: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的供述證實:其通過soul網(wǎng)絡聊天軟件認識高某,2019年4月和高某確定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4月中旬,其在西安,高某在江蘇,其二人微信聊天時,高某提出可以通過在網(wǎng)上假賣DOTE2世界總決賽的方法騙點錢,讓其負責幫忙收這些人的錢,這些票每張賣15800元,每經(jīng)過其手收到一筆錢給其提成10%,其因為也想賺點錢就答應他了。后來,高某就在自己的微博上、SOUL軟件以及微信軟件上發(fā)布賣票信息,其也在微博還有微信上幫他轉發(fā)了賣票信息,這些信息上留的都是高某的聯(lián)系方式。后來就陸續(xù)有人找高某買票,高某一共賣出了50多張票,其大約幫著高某收過7個人定金一共12萬元左右,就一個在北京的叫什么堃的人給過其1萬元左右尾款。因為高某沒有票給人家,那個叫什么堃的人找到其問什么時候發(fā)票,其問高某怎么辦,高某讓其先拖著對方。后來,那個叫什么堃的人又問其為什么給他發(fā)了一個空包,其就聯(lián)系高某,高某和其說確實是他發(fā)的讓其拖著那個叫什么堃的人,其就跟對方說再等兩個星期,之后再退他錢,但這個事一直拖到了今天。今天下午15時許,其在五道口附近玩,突然接到一個電話讓其來宿舍一趟,其回去見到兩名警察,警察把其帶到了派出所。高某沒有票,其從2019年4月中旬就知道此事了,其幫高某收錢就是想賺點錢,高某負責跟買票的人聯(lián)系,其不聯(lián)系別人只負責收錢,其一共得到1萬元左右提成。高某在5月底通過微信給其轉了1400元左右提成,6月通過微信給其轉過2000元左右提成,7月還給其轉了五六千元提成,用銀行卡給其轉過一筆6000元左右提成。其收的錢都給了高某,高某再返還給其提成,提成被其還網(wǎng)貸了,還有平時生活花銷用了。有兩個人因為沒有收到票聯(lián)系其,一個叫什么堃的,是個男的,還有一個人今天聯(lián)系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其知道高某發(fā)空包一事,他在淘寶上買了一個服務,這個服務是發(fā)一個空包給對方,還能在網(wǎng)上顯示出一個虛擬的快遞信息。其和高某的聊天記錄被其刪除了,因為下午有人找其,其害怕是警察,看到聊天記錄會追究其責任。高某的微信號是×××,微信名是一個點的符號,微博名是在線老哥在線被噴。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的供述證實:2019年4月中旬,其在西安,其男朋友高某在江蘇,其二人微信聊天時,高某跟其提出他有一個想法,可以通過在網(wǎng)上假賣DOTE2世界總決賽的方法騙點錢,讓其負責幫忙收這些人的錢,這些票每張賣15800元,每經(jīng)過其手收到一筆錢給其提成10%。當時,其因為也想賺點錢就答應了他。后來,高某就在他自己的微博上、SOUL軟件以及微信軟件上發(fā)布賣票信息,其也在微博還有微信上幫他轉發(fā)了賣票信息,這些信息上留的都是高某的聯(lián)系方式。后來就陸續(xù)有人找高某買票,高某一共賣出了50多張票,其大約幫著高某收過7個人左右的定金一共12萬元左右,就一個在北京的叫什么堃的人給過其1萬元左右的尾款。后來,因為高某沒有票給人家,那個叫什么堃的人找到其,問其什么時候發(fā)票,其問高某怎么辦,高某讓其先拖著對方,那個叫什么堃的人又問其為什么給他發(fā)了一個空包,其就聯(lián)系高某,高某和其說確實是他發(fā)的,讓其拖著那個叫什么堃的人,其就跟對方說再等兩個星期,之后再退他錢,但這個事一直拖到了今天。高某沒有票,其從2019年4月中旬,就是高某開始和其提出這件事的時候就知道此事了,其幫高某收錢就是想賺點錢,高某負責跟買票的聯(lián)系,其不聯(lián)系別人只負責收錢,其收到的錢高某給其10%提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的供述證實:其把錢通過微信轉給高某,其只有兩個人的聯(lián)系方式,一個是叫方博堃的男子,另一個是一個女的,她是2019年8月14日14時30分給其打電話,手機顯示是遼寧沈陽的,其他人都是直接和高某聯(lián)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6日的供述證實:其沒有在淘寶上發(fā)布過門票信息,其在微信朋友圈上發(fā)布過,因為其朋友沒有玩DOTA2的,其就把朋友圈發(fā)布的信息刪除了。韓某買門票時給其打電話問其是不是給其賬戶打款,其說是的,還和他說這筆錢都給高某轉過去。高某讓韓某向其賬戶打款,應該是高某告訴韓某其賬戶。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書寫的檢查證實:王某某書寫的檢查內容為,本人于2019年4月中旬,我和我男朋友高某騙錢兜售Dote2世界總決賽門票價值15800元一張。通過微博和微信出票,我每張票提成10%。我知道我的行為是違法的,我知道錯了,我保證以后絕不再犯。

2、被害人韓某于2019年8月13日的陳述證實:2019年5月31日,其在看新浪微博時發(fā)現(xiàn)一個陌生男子在網(wǎng)上售賣DOTA2世界總決賽門票,其正好想看這個比賽就聯(lián)系這個人并且和他私信留了自己的微信號,沒過多久就有一個微信名叫.的人加了其微信,加了微信后對方表示自己就是微博上那個買票的人,其和對方商量后約定以15800元的價格賣給其一張DOTA2世界總決賽包廂位置的門票。約定好了之后,其先是于2019年5月31日給對方轉賬2800元,微信給對方轉賬2000元,這些錢都是門票定金。到了6月18日,其給對方微信轉了730元,這是定金漲價的差價費。到了2019年6月24日,其給了門票最后10270元的尾款,這些錢是用銀行卡給對方轉賬的。轉完錢后,其就等著對方給其發(fā)票,但對方一直沒給其發(fā)貨,其催對方,對方讓其再等等。2019年7月1日,對方給其發(fā)了一個快遞單號,告訴其門票已經(jīng)用快遞給其發(fā)過去了。7月3日,其在網(wǎng)上看到這個快遞自動簽收了,但其還是沒有收到快遞,其就打電話問,快遞公司答復其稱這是一個淘寶刷流量用的刷包件,根本就沒有這個東西發(fā)過來。其感覺被騙了就去聯(lián)系賣票的,對方不承認自己發(fā)空包的事情,其聯(lián)系對方退錢,對方又說自己在售票公司上班,退錢得有財務審批,讓其等著。對方微信號是×××,微博名是暴躁老哥在線等噴,其和賣門票的人見過面,對方是北京語言大學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的學生,俄語專業(yè),女的,班級R2,編號250。

被害人韓某于2020年6月28日的陳述證實:2019年,其在網(wǎng)上購買DOTA2世界總決賽門票時聯(lián)系的是一個微信名叫.的人,后來才知道他叫高某,其和高某約定以15800元購買一張包廂位置的門票,高某通過微信給其發(fā)了一個銀行卡號,一個手機號,還有王某某的名字。高某說這個銀行卡號是他公司財務的賬戶,其撥打高某給其的手機號,是一個自稱王某某的女子接的電話,她說自己是北京語言大學的學生,是財務。其和王某某確定好之后,按照高某的要求轉了一筆2000元還有一筆730元到高某的微信里,6月24日轉了一筆10270元尾款到王某某的銀行賬戶里。其向高某要了他的手機號,但其就打通過一次,再打就無法接通了。高某說把門票快遞給其,其聯(lián)系快遞公司后發(fā)現(xiàn)被騙就問高某什么情況,高某說其不可能被騙,然后就不回微信了。其聯(lián)系王某某,王某某說自己根本不知情,錢都已經(jīng)轉給高某了,王某某還和高某去對峙,還給其發(fā)了聊天記錄,還說把錢退給其。其和王某某電話聯(lián)系時問她是不是公司財務,她說是,其問她是不是把錢給她,她說是,其還和王某某確定了票價和發(fā)給其門票的時間。其發(fā)現(xiàn)被騙后和王某某聯(lián)系時,她說自己不知情,錢都已經(jīng)轉給高某了,王某某還說過一段時間會把錢退給其。其問王某某知不知道高某是騙子,她說不知道。

被害人韓某于2020年7月22日的陳述證實:2019年5月31日12時左右,其在微博上和高某談購買DOTA2門票的事,約定好先交訂金2000元。其說訂金通過銀行轉賬給他,高某給其發(fā)了王某某的中國銀行賬戶,其怕被騙就問高某這個賬戶綁定的手機號。當天下午14時許,高某在微信上說“銀行卡是財務,算賬的,你直接轉銀行卡也行,轉我這我還要轉過去”。當天下午19時左右,高某把王某某銀行卡綁定的手機號發(fā)給其,其撥打后才確認王某某是高某所說的財務。其在轉錢之前給王某某打電話,其在電話里問王某某是不是公司財務,她說是,其問她是不是15800元,她說是。

3、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實:2019年6月1日,其通過刷微博看到有個昵稱是暴躁老哥在線等噴的微博號發(fā)布消息稱他可以弄到Ti9國際邀請賽全程包廂門票,數(shù)量不多,如果想要加他好友私聊,其就通過微博和他私聊了。對方讓其先支付30%即4800元錢,然后給其一個戶名為王某某的中國銀行卡號,其通過手機銀行給他轉了5000元,然后其與對方相互加了微信。2019年8月13日,其在微信上主動聯(lián)系對方,對方又給其一個戶名為徐雯倩的卡號,其把剩余的10800元轉了過去。其轉完錢后就開始催對方給票,對方一開始說給其郵寄,后來時間來不及了,其就直接去了上海,準備在上海直接和對方見面拿票,但到了上海以后,對方以各種理由不和其見面,也沒給其票。對方說他的朋友在場館里租一個包廂,到時候可以在包廂里看比賽,還說有租包廂合同,但其沒看到過合同。

4、聊天記錄證實:韓某與王某某、高某以及李某1與高某之間的聊天內容。其中,2019年5月31日12時28分,在韓某與“暴躁老哥在線被噴”的聊天中,對方將王某某名下XXX的銀行卡號給了韓某;當日13時8分,韓某稱要先轉賬2000元,對方稱“結算都是按照百分比”。2019年5月31日14時33分,韓某與“高某”聊天中,對方稱“銀行卡是財務,算賬的,你直接轉銀行卡也行,轉我這我還要轉過去”;當日19時01分,韓某稱“我現(xiàn)在可以轉賬,銀行需要提供一下手機”、“接受短信的就行,不用預留”,對方將王某某手機號180XXXXXXXX給韓某。2019年7月9日,王某某與韓某互加微信后,王某某說“我問他了,他給我打電話,不好意思,就是你們倆個平靜一下,他就是比較急躁,你別生氣啊”;2019年7月26日,王某某說“你有什么要給他發(fā)的,可以都發(fā)過來,我轉給他,我發(fā)了,有什么事兒給你說”;2019年8月4日,王某某說“他有票也是真的,只不過為啥不給你,我真的不知道”,韓某問“你見過他的票”,王某某回復“嗯”。

5、轉賬記錄證實:涉案錢款的轉移情況。其中,2019年5月31日,韓某向高某微信轉賬人民幣2000元、向王某某XXX銀行卡轉賬人民幣2800元;2019年6月18日,韓某向高某微信轉賬人民幣730元;2019年6月24日,韓某向王某某XXX銀行卡轉賬人民幣10270元。2019年6月1日,李某2王某某XXX賬戶轉賬人民幣5000元;2019年8月13日,李某2徐雯倩轉賬人民幣10800元。

6、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在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上標記出買票錢款以及轉給高某錢款的情況。

7、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恢復被告人王某某手機中王某某與高某聊天記錄的情況。

8、諒解書證實:被害人韓某簽字的諒解書內容,其中,該諒解書提到王某某做為從犯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案發(fā)后,王某某通過其家屬多次表達歉意及悔意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韓某對王某某表示諒解。

公訴人還當庭宣讀并出示了由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調取的淘寶記錄,工作說明,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身份信息等證據(jù)材料。

經(jīng)當庭質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上述控方部分證據(jù)提出異議。被告人王某某對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提出異議,辯稱其于2019年8月14日的供述及親筆供詞系在民警誘導和恐嚇下做出,后面的筆錄民警并未讓其核對就直接簽字,內容均不真實;被害人韓某的陳述不真實;諒解書系其家人在不了解案件真實情況下做出,其不予認可。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同意其質證意見,同時認為,高某與韓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與本案無關;王某某只收到李某15000元,并未與李某1聯(lián)系過。

法庭認為,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形式及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辯方提出的質證意見,法庭將結合全案的事實和證據(jù),在本院認為部分做出綜合評判。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出示了如下證據(jù)材料:

1、被告人王某某的舅舅與高某的通話內容證實:高某稱王某某對此事并不知情。

2、被告人王某某的消費記錄、還款記錄證實:王某某名下消費為高某所為,高某尚欠王某某錢款。

3、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韓某的聊天記錄證實:王某某對此事并不知情,一直認為高某有票。

經(jīng)當庭質證,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舅舅與高某的通話記錄無法證實王某某無罪,高某與王某某的經(jīng)濟往來與本案無關,王某某與韓某的聊天內容與在案證據(jù)相悖。

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某家屬與高某的通話內容并不是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程序調取,高某本人亦涉案,不能客觀的反映出本案真實情況;被告人王某某名下的消費以及還款與本案并無實質性關聯(lián),無法證明高某與被告人王某某就本案是否有過通謀;被告人王某某與韓某的聊天發(fā)生在韓某交付錢款而未收到門票之后,無法反映出韓某交付錢款前的客觀情況,故對于辯方提出的證據(jù)材料,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還申請恢復高某與被告人王某某的聊天記錄,申請高某、韓某出庭作證,申請調取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當天給王某某打電話的同學的證言。

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某已把其與高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刪除,公安機關已經(jīng)對其手機進行過恢復,相關數(shù)據(jù)已提交在案;被害人韓某已在公安機關做過多次陳述,內容均已被提交在案并經(jīng)庭審質證,辯方也已將高某稱王某某不知情的陳述提交在案,高某與韓某已無出庭作證的必要;辯方并未提供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當天給王某某打電話的同學的身份信息及聯(lián)系方式,且該人不可能知曉王某某刪除與高某的聊天記錄是否為王某某的生活習慣,故對于辯方提出的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辯方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以及相關質證意見,經(jīng)查,訊問同步錄音錄像顯示,民警在訊問被告人王某某時并未對王某某進行毆打,被告人王某某亦當庭否認民警曾對其刑訊逼供;被告人王某某自行供述出本案的相關情況,尤其是關于門票價格、收款及向高某轉賬的數(shù)額、提成比例等的供述,不僅能和韓某的陳述以及微信轉賬記錄相印證,被告人王某某還能自行在銀行交易明細上做出標記,上述內容只有親歷整個事件的當事人本人才能準確說明,民警做為案外人不可能知曉上述內容,也不可能強迫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出案外人本身并不知曉的事實。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入所體檢表顯示其體表并無外傷,在更換辦案地點為海淀區(qū)執(zhí)法辦案中心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內容并未做出改變,且被告人王某某已經(jīng)在筆錄上簽字、按捺手印予以確認,現(xiàn)提出并未閱讀筆錄直接簽字,與在案證據(jù)不符。從韓某與高某的聊天記錄看,在韓某轉款前已經(jīng)明確說明害怕被騙,在高某把王某某收款賬戶給韓某并告知王某某系財務人員后,韓某又索要電話號碼,韓某與王某某聯(lián)系確定身份、票價、發(fā)票時間等事實后才向王某某銀行卡先后兩次打款,韓某的陳述不僅有在案書證相佐證,還與被告人王某某關于曾和韓某在買票前電話聯(lián)系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實韓某陳述的真實性。另外,韓某稱見過被告人王某某,還能夠準確說出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學校、專業(yè)、班級、學號等信息,被告人王某某曾在微信聊天中對韓某進行安撫,這與被告人王某某關于韓某因為沒收到票找到其,高某讓其拖著韓某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綜上,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高某沒有門票的情況下收款或者冒充財務人員收取款項的事實,后被告人王某某將錢款轉交高某并從高某處獲得錢款為個人使用,其行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壞,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的故意,故對于辯方的辯解、辯護意見以及相關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本案犯罪數(shù)額問題,經(jīng)查,被害人李某4將人民幣5000元轉給被告人王某某,兩個多月后才將后續(xù)錢款轉給他人;被告人王某某供稱其只負責收款,不負責對外聯(lián)系,經(jīng)其手的錢給提成,高某負責對外聯(lián)系售票,被害人李某1也明確說明只與高某聯(lián)系,故在案證據(jù)無法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對被害人李某1后續(xù)給付的錢款存在明知,其不應對該部分錢款承擔責任。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屬的幫助下將被害人韓某的錢款退賠并獲得諒解,且高某將被害人李某1的錢款退賠,本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小平

人民陪審員  王 倩

人民陪審員  王群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杜 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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