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2刑初713號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西檢第三檢察部刑訴〔2020〕6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在北京市西城區(qū)小醬坊胡同老門刀削面館內(nèi),以將景山西街停車場承包給王某經(jīng)營為由,詐騙被害人王某人民幣20000元。在被害人多次催要下,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春節(jié)后,歸還被害人人民幣2000元。2019年4月起,被害人與唐某某失去聯(lián)系。2020年8月5日被害人王某報案。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獲。贓款已用于歸還被告人個人貸款等消費。公訴機關(guān)根據(jù)被告人唐某某所具有的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未提出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罪行,當庭能夠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據(jù)此,本院根據(jù)被告人唐某某認罪認罰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八千元發(fā)還給被害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馬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