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吉0381刑初374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7-27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一部刑訴〔2020〕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請求情況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于2016年利用申報玉米生產(chǎn)者補貼的機會,虛報土地面積30畝,并申報至本市雙城堡鎮(zhèn)五道泉子村村委會,騙取國家玉米生產(chǎn)者補貼人民幣6180.75元。案發(fā)后,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贓款已返還市財政局。
答辯情況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出示、宣讀的證據(jù)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涉案人員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公主嶺市玉米生產(chǎn)者補貼制度實施方案,農(nóng)村信用社存折,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公示結(jié)果歸戶表,雙城堡鎮(zhèn)五道泉子村村民委員會關于五道泉子村玉米生產(chǎn)者補貼資金上繳情況說明,證人唐某1、王某、唐某2、楊某等人證言,被告人于某某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國家補貼,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已將贓款返還,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罰金)、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緩刑)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其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人員
審 判 長 劉愛華
人民陪審員 畢 凱
人民陪審員 韓茂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吳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