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289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19〕8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立巖、李木子,代理檢察員王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文某及其辯護人廖克鐘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文某化名王某,虛構自己有海外留學背景,人脈、社會資源廣泛的事實,謊稱可以為他人辦事、介紹項目,并借此身份接近被害人譚某(男,59歲)、劉某(男,39歲)。
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文某以為被害人譚某女兒辦理工作為由騙取辦事款人民幣5萬元、以投資面館為由騙取譚某借款人民幣25萬元、以介紹項目為誘餌索要港幣6萬元。被告人文某以辦理中石油中俄管道項目為由,騙取劉某辦事款人民幣10萬元,以為劉某女兒辦理大學入學事宜,騙取辦事款人民幣12萬元(其中人民幣2萬元系在本市海淀區(qū)微信轉(zhuǎn)賬)。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文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文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文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提出異議。辯解其把有辦事能力的人介紹給譚某認識,自己只是中間人,起牽線人的作用。其為譚某女兒介紹工作成功,后因譚女沒有畢業(yè)不能去工作,譚某給其的5萬元是感謝費。起訴書指控其詐騙譚某的25萬元實際是其為開面館而向譚某借的。中石油管道的相關事情是肖某轉(zhuǎn)達給其的,不是其自己跟劉某講的。
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一是被告人文某確以開面館為由向譚某借錢,借錢后譚某未向文某催要過,譚某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這25萬元借款。面館也確實存在,譚某和劉某證言可以證實。在案證據(jù)沒有顯示警方或檢方有與面館人員聯(lián)系的記錄,在缺少面館相關人員陳述的情況下,應該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考慮文某確實入資面館,此款屬于民間借貸,不是詐騙。二是譚某稱文某向其索要過6萬元港幣,后來譚某也沒有向文某催還,此款應視為朋友間的饋贈。三是文某委托張某辦理譚某女兒工作事宜,也提供了張某的地址,但警方并沒有向張某取證。而且,譚某解釋因其女生病導致找工作沒成功,5萬元是其覺得文某為其辦事,其不好意思才給文某的費用,之后譚某也一直沒向文某要過這筆錢,不應該認定這5萬元是詐騙金額。四是中石油管道以及劉某女兒上學的事宜,文某并沒有承諾一定能辦成,并且將沈航和蔡野的聯(lián)系方式給了劉某,讓他們自己聯(lián)系,在沒調(diào)到沈航和蔡野證言之前,法庭應作出對文某有利的判斷。五是文某是初犯、偶犯,其如實供述了事實,雖有一些辯解,但并不是認罪不好的表現(xiàn),希望法庭對被告人文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文某化名王某、王兆宇,2016年至2018年間,在與被害人譚某、劉某交往的過程中,虛構自己有海外留學等背景,人脈、社會資源豐富等事實,營造出可以幫助他人辦事、介紹工程項目等假象。其中被告人文某以為被害人譚某女兒落實工作單位為由,騙取譚某辦事款人民幣5萬元;以投資面館需借款為由,騙取譚某人民幣25萬元;以介紹項目為誘餌,向譚某索取港幣6萬元(折合人民幣4.82萬元)。被告人文某以辦理中石油中俄管道項目為由,騙取被害人劉某人民幣10萬元;以為劉某女兒辦理大學入學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12萬元(其中人民幣2萬元系在本市海淀區(qū)微信轉(zhuǎn)賬)。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文某被民警抓獲。贓款均未退賠。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調(diào)取的如下證據(jù)材料:
1.被告人文某2019年5月30日的供述。供稱2014年因工作
關系其認識了肖某。其以藝名王某自稱。2017年前后,肖某介紹了劉某,劉某介紹了譚某與其認識。同年夏天,譚某問其能否幫他即將大學畢業(yè)的女兒找工作,其回復問一下。其問了朋友張某(一個中介公司的人,收錢能幫人找工作),對方當時沒給明確的答復。譚某讓肖某給其轉(zhuǎn)款5萬元去運作。張某一直沒有回復消息,后譚某說女兒生病無法正常畢業(yè),找工作的事先放放,其沒再問張某,此事就擱下了。2018年春節(jié),其去長沙玩,譚某給其一個6萬元港幣的紅包。同年春天,其跟譚某說有個朋友在三里屯開了一家郁山面館,其想投資入股,遂向譚借了人民幣25萬元。面館老板是杜某,其本想入股,后來沒入,這25萬元還在其手里。同年3月,譚某說大橫琴投資公司在珠海有個投資項目,問其能否和項目負責人胡某搭上關系。其朋友林某(與其在廣州一個酒吧喝酒時認識的,現(xiàn)在聯(lián)系不上了)說認識胡某,同年10月其和譚某就一起到珠海,想與胡某見面,但在珠海呆了十幾天都沒有約到他。后其開著譚某的車回了北京,再后來其所使用的劉某名字注冊的手機被劉某注銷了,其就不再和譚某聯(lián)系。
被告人文某2019年5月5日的供述。供稱2017年左右,經(jīng)肖某介紹,其和譚某、劉某相識。其說自己留學回來認識一些人,如果有什么事情其可以幫他們做一下。2017年夏天,譚某問其能否找找關系幫他女兒介紹工作,其問張某沒得到回復。因其之前了解到張某能夠辦理人民日報社的工作還可以落戶北京,其就跟譚某說自己認識人民日報社的領導,后譚讓肖某通過微信給其轉(zhuǎn)款5萬元去運作此事。再后來,因譚的女兒生病無法正常畢業(yè),找工作的事就擱下了。其不認識人民日報社的領導,沒有給譚某女兒找關系辦工作,也未給張某錢辦這事。其曾想讓張某幫其辦理央企的工作和北京戶口,被她騙去75萬元。其認識劉某后,曾告訴他其認識一些關系,劉某要其幫他女兒找大學上,給其2萬元運作費。后其稱自己認識中南大學的校領導,可以花錢上這個學校,劉某給其10萬元現(xiàn)金讓其去運作,其不認識校領導,此事也未辦成。2018年,其還和劉某說認識中石油領導,可以辦理中俄管道的事情,劉某給其10萬元去運作。其沒有能力辦理,此事未辦成。其拿譚某和劉某的錢,有五六萬給其前男友還信用卡了,兩人生活花銷用去20余萬元,其余在珠海和廣州期間花費了。其無正式工作,無穩(wěn)定收入。其向譚某和劉某承諾的事情因為其不認識人民日報社領導和中南大學校領導而未辦成。面館入股也沒入成,那些錢都是其自用了。
被告人文某2019年9月24日的供述。供稱其向譚某借的用于開面館的25萬元還在其農(nóng)業(yè)銀行的賬戶里,其只收了劉某2萬元,其余20萬元沒有收取。其微信好友中的“胡某”是通過一個朋友加的,其確定不了他是否與譚某提到的是同一個人。
2.被害人譚某2019年4月26日的陳述。述稱2016年11月其通過朋友肖某認識了自稱叫王某的男子,該男子自稱北京人,海外留學歸來,在海外跟一些高管的子女關系很好。同年底,其女兒大學畢業(yè)準備找工作,王某說給找個好工作,其同意了,但沒當回事兒。2017年5月其女兒因身體原因申請延期畢業(yè)了,其告訴王某時,他就不高興了。后肖某私下告訴其王某很生氣,說已經(jīng)為其女兒的事情找了好多關系,還用了很多的錢。其也覺得有點不合適,其讓肖某問王某花了多少錢。肖某傳王某的話說大概花了5萬元,其就通過手機銀行轉(zhuǎn)賬5萬元給肖某,讓肖某轉(zhuǎn)給了王某。后來,其和王某互加了微信,他在微信里跟其說認識好多大老板,可以為其介紹些好的工程項目。2018年春節(jié),王某到湖南找到其,說是來旅游的,完事要去香港辦事,但手頭沒有港幣了,向其要港幣6萬元,并說回來就還給其。其覺得他有關系能為自己介紹工程項目,不想得罪他,就給了他6萬元港幣現(xiàn)金。同年4月,王某說在朝陽工體東門跟別人一起投資了一個面館,向其借25萬元用于面館臨時經(jīng)營周轉(zhuǎn),借半個月就會還給其。因之前王某把自己包裝的像個富家子弟,還說認識好多領導和大老板,其就相信他了。他提供了一個叫郭某的賬戶,讓其轉(zhuǎn)賬。其分兩筆轉(zhuǎn)完后,銀行說對方拒收將錢退回了。隨后其按王某要求給了他25萬元現(xiàn)金。半個月后,王某沒有還錢,因為之前他說給其介紹工程項目,還給其發(fā)過他跟一些老板談項目的微信截圖,所以其也就沒催他還錢,沒好意思向他要。同年10月,王某說他談好了大橫琴公司在珠海的科技城投資項目,也把項目負責人胡某的微信號給了其,其跟“胡某”在微信上進行了核實,也通過別的渠道核實了確有科技城項目,負責人也叫胡某。王某說已跟胡某談好,盡快去珠海跟胡某見面。10月初其到了珠海,但王某以各種借口不讓其見那個叫胡某的人。其在珠海呆了半個多月,10月中旬,王某突然說要用其奔馳車出去辦個私事,他把車開走就消失了。其和肖某、劉某通過電話、微信都聯(lián)系不上他。其去大橫琴公司問,公司答復不認識叫王某、王兆宇的人。肖某找到的一張王某辦事留下的護照復印件顯示他叫文某,別的朋友說他跟別人自稱王兆宇。其朋友肖某被這個王某騙走3萬元,劉某被王某騙22萬元,被騙原因也是他說介紹項目需要送禮走關系,但項目均未做成。
被害人譚某2019年9月21日的陳述。述稱2018年4月,文某說要和別人開面館,具體其也不清楚,文某就帶其去吃了一頓面,說面館要注資擴大經(jīng)營,其應他要求給了他現(xiàn)金25萬元。后來開面館的事他也沒再提過,其當時求著他辦事,也沒讓他寫借條。但2019年6、7月前后,其發(fā)現(xiàn)那個面館關張了。2018年正月,文某說要去香港需要錢,其覺得他在幫其聯(lián)系項目,遂給他6萬元港幣用作開銷,如果他介紹項目成功,這錢就算給他的前期好處費。但最后其發(fā)現(xiàn)所有事都是文某編造的,其要求他退賠。
被害人譚某在公安機關組織的辨認活動中,辨認出被告人文某即詐騙其,名叫王某的男子。
3.被害人劉某2019年4月26日的陳述。述稱2016年10月,其通過朋友肖某認識了自稱王某的男子,肖某介紹此人很有背景和關系,認識好多領導和高官,能給辦些事和介紹些項目。王某也是這樣介紹自己,每次見面他都說認識好多人,讓有什么事情都可以找他。2017年6月一次聚會上,王某說他與中石油的領導關系很好,能拿到項目。當時其正想做中石油中俄管線項目,就問他能否找人辦,他說可以,但需要花錢走關系,讓其先拿10萬元用于打點,以便先辦理入網(wǎng)備案,從而有資格拿到項目。第二天其給了王某10萬元現(xiàn)金,對方讓其回去等消息。后來王某也以各種借口推脫,讓其等待。2018年3月的一次聚會上,其偶然說其女兒高考,王某提出他認識中南大學的校領導,可讓其女兒走自主招生的途徑上中南大學,讓其先拿2萬元走關系。其用微信轉(zhuǎn)款給了他。同年9月,王某又說可以幫忙運作以特招生的身份讓其女兒入學,需要其拿10萬元打點費給他,其照辦了。后來此事沒有下文,其女兒復讀。其一共被王某騙走人民幣22萬元。
被害人劉某2019年9月21日的陳述。述稱2018年3月,
文某說幫其女兒上中南大學走自主招生要2萬元打點關系,其微信轉(zhuǎn)賬給他。自招沒辦成,同年9月文某說找校長開一個特殊招生,拿走其10萬元現(xiàn)金。其還曾有一個中俄東線天然氣管道的工程項目,需要在中石油備案,文某說能給其疏通關系,拿走其10萬元現(xiàn)金,當時肖某也在場。后來他說因為關系調(diào)整,無法疏通了,錢也沒退給其。同年4、5月前后,其和譚某一起在璽源臺小區(qū)給文某的現(xiàn)金是文某向譚某借的25萬元,當時他說這錢是跟別人合開面館交房租用的。
4.證人肖某的證言。證實其之前通過別的朋友認識自稱王某的人。接觸了幾次,他都說自己有海外留學背景,認識很多大老板和領導,有很多的社會資源,可以辦事和介紹投資項目,有什么事情需要幫助的話都可以找他。其將他介紹給了朋友譚某和劉某。每次接觸,王某都能說的頭頭是道,穿著打扮時尚得體,所以大家對他說的找關系辦事什么的話都深信不疑。2017年5月,譚某女兒要大學畢業(yè)了,大家聚會時他說起此事,王某就提出可以找到人民日報社的領導,讓領導出面解決譚女在京上班和落戶的事情,辦事需要40萬元,譚某表示同意,當時其也在場。后來再聚會時,譚某說其女因身體原因辦理的延期畢業(yè),就不需要再辦理上班和落戶的事了。王某就生氣了,說自己為此事已經(jīng)找了好多關系疏通,他自己也花了大約5萬元,意思就是讓其找譚某把他花的錢給他,后來其跟譚某說了王某的意思。因之前聚會時王某把自己包裝成富家子弟,認識好多大人物,還多次向譚某承諾可以介紹工程項目,譚某有求于王某,就給了其5萬元,讓其轉(zhuǎn)給他。2017年5月12日,其通過微信將5萬元分三筆(一筆1萬元,兩筆2萬元)轉(zhuǎn)給了王某。2017年6月,劉某欲投資中俄石油管線項目,在聚會時跟王某提了一句,問他能否幫助聯(lián)系。王某說認識中石油的一位領導(未說具體姓名),且他一直跟中石油有合作項目,可以幫忙辦理中石油入網(wǎng)備案。王某提出先拿10萬元作為找關系的打點費,劉某同意了。因王某特別強調(diào)要拿現(xiàn)金,第二天其陪著劉某到朝陽區(qū)芳草地附近一個商場地下一層的快餐店里將錢交給了王某。王某讓劉某回去等消息,后來其聽說事情沒有辦成。2018年2月聚會時,劉某隨口說了一句自己女兒要高考,王某就主動提出自己能找到中南大學的校長,能給他女兒辦到那里上大學,當時沒說多少錢,后來其聽說王某管劉某要了12萬元作為打點費。此事沒辦成,劉某女兒因此復讀了。
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實,肖某曾轉(zhuǎn)賬給文某人民幣5萬元。
肖某在公安機關組織的辨認活動中,辨認出文某就是對譚某進行詐騙,名叫王某的男子。
5.被告人文某分別與譚某、劉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顯示“王兆宇艾倫Alan-W”與譚某有關于珠海的工程項目的聊天內(nèi)容;“Alan-W”與劉某關于辦理劉某女兒大學入學的聊天記錄。
6.轉(zhuǎn)賬記錄3份。證實2018年4月25日譚某轉(zhuǎn)給郭某人民幣10萬元和15萬元,因賬戶不存在,轉(zhuǎn)款被退回。后譚某取現(xiàn)人民幣25萬元。同年3月28日劉某轉(zhuǎn)賬給“A某”人民幣2萬元。
另,2018年2月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最低值為0.80359,即6萬元港幣≈人民幣4.82萬元(保留小數(shù)點后兩位)。
7.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顯示自2019年3月21日截至被告人文某被抓獲時,其在農(nóng)業(yè)銀行的借記卡賬戶余額為0.30元。
8.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的來源。
9.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9年4月26日,公安機關接被害人譚某報案,經(jīng)偵查發(fā)現(xiàn)自稱王某的男子真實姓名為文某。同年5月4日,民警將其抓獲。
10.被告人文某的身份信息。證明其自然情況。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人文某及辯護人對以上部分證據(jù)提出異議。被告人文某提出:譚某的5萬元是肖某給其的,而非其向譚某索要;投資面館的25萬元是其向譚某的借款,此款后來直接轉(zhuǎn)到其理財賬戶購買理財了。劉某女兒是因為成績太低才沒有上大學,為辦理入學其將沈航介紹給劉某認識。其曾使用的手機號碼是用譚某身份證辦理的,對方報案前把號碼注銷了,所以對方才聯(lián)系不上其。其辯護人提出:譚某給文某的25萬元為借款,6萬元港幣系朋友之間的贈與,均不是詐騙所得。劉某述稱文某向譚某索要5萬元,而譚某述稱文某為其女兒的工作奔忙,因該女未正常畢業(yè)沒辦成,自覺過意不去才給文某5萬元,此處劉某與譚某的陳述矛盾。對其他證據(jù),被告人文某及辯護人均未提出異議。
法庭認為,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jù)來源及形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指控事實相關聯(lián),對其證明效力,法庭予以確認。對于被告人文某及辯護人的質(zhì)證意見,法庭將結合全案的事實及證據(jù),在下文一并作出綜合評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針對被告人文某所做的辯解以及辯護人發(fā)表的相關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文某在偵查階段曾穩(wěn)定供述,其不認識自己說為譚某女兒找工作的人民日報社領導,不認識自己說為劉某女兒辦理入學的校領導和為劉某辦理石油項目的領導,此庭前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相一致。文某稱從譚某處投資面館的25萬元,因入股失敗而放在其銀行賬戶上購買了理財產(chǎn)品,亦與查明的客觀事實不符??v觀全案,被告人文某謊稱自己背景“高端”,以虛假身份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在不具備辦理具體事項的能力下,假借幫助被害人承接工程項目、辦理被害人女兒找工作、入學等事宜需打點關系為由,收取被害人錢款用于其個人生活。無論譚某交給文某為其女兒找工作運作花費的5萬元、文某去香港用作花銷的6萬元港幣,還是文某投資面館的25萬元,均基于文某虛構身份而使其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在文某提出要求后所交付的,款項性質(zhì)上并不屬于朋友間的贈與或民間借貸。并且,譚某、劉某交給文某涉案錢款后,仍陷于文某有能力幫助辦事的錯誤認識中,礙于人情才未催要,故上述款項均系被告人文某的詐騙所得。被告人文某的辯解及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無事實基礎,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29年11月3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文某向被害人譚某退賠人民幣三十四萬八千二百元,向被害人劉某退賠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呂海菲
人民陪審員 于景艷
人民陪審員 張漢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呂瑤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