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7刑初11號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平檢二部刑訴[2019]22號起訴書、京平檢二部刑變訴[2020]4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徐某某3、劉某4、趙某某5、劉某6、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邰某某1及其辯護人陳韶艷,被告人王某某2及其辯護人石宇辰、周浩,被告人徐某某3及其辯護人詹文希,被告人劉某4及其辯護人張東亮,被告人趙某某5及其辯護人楊茜,被告人劉某6及其指定辯護人王成亮,被告人孫某某7及其指定辯護人劉明生,被告人劉某某8及其指定辯護人楊寶龍,被告人王某9及其指定辯護人王海蘭到庭參加訴訟。在本院審理期間,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1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至2019年3月間,趙子龍、周磊、王德鴻、楊曉龍(均另案處理)與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先后利用環(huán)球國際、大西洋聯(lián)合商品市場(又稱太平洋國際商品市場)、中貿國際、亞太國際等平臺在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包河區(qū)等地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案發(fā)期間,共騙取上述平臺客戶張某1、劉某某等人共計人民幣33030732.05余元。
2017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在擔任部門負責人、被告人劉某6、徐某某3在擔任小組長期間,以客戶投資損失的金額計算工資提成,為謀取個人利益,在明知虛構投資客戶通過上述平臺“買漲買跌”可以盈利的情況下,組織業(yè)務人員利用微信、QQ等誘騙被害人張某2、張某1等人注冊賬號并轉入資金進行交易,積極促成被害人資金虧損。期間,被告人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作為劉某6下轄的業(yè)務員,被告人趙某某5、劉某4作為徐某某3下轄的業(yè)務員,在明知部門積極追求客戶資金虧損的情況下,仍按照邰某某1、王某某2、劉某6、徐某某3的指示實施上述行為。
被告人邰某某1利用其所屬人員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4158464.25元;被告人王某某2利用其所屬人員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4158464.25元;被告人徐某某3本人及利用其所屬人員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841420元;被告人劉某4參與期間,其所在小組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562701元;被告人趙某某5參與期間,其所在小組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841420元;被告人劉某6本人及利用其所屬人員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839282元;被告人孫某某7參與期間,其所在小組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839282元;被告人劉某某8參與期間,其所在小組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504967元;被告人王某9參與期間,其所在小組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839282元。
公訴機關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徐某某3、劉某4、趙某某5、劉某6、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徐某某3、劉某4、趙某某5、劉某6、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邰某某1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邰某某1與王某某2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同,量刑應一致;邰某某1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家屬積極退賠9萬元,具有悔罪情節(jié)。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2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王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其他主犯小。未參與平臺的最初搭建,與犯罪場所的來源無關,與本案第三方支付平臺無關;2.王某某2到案后如實坦白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3.王某某2案發(fā)后積極退贓9萬元。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某3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徐某某3系2019年2月才被任命為小組長,第二個月即被抓獲,之前一直從事的是普通業(yè)務員的工作,領的也是普通業(yè)務員的薪水和提成,與其他組長不同。劉某4和趙某某5不是徐某某3帶進公司的,入職時的業(yè)務指導也不是徐某某3,與徐某某3是平級的,公訴人認為徐某某3系組長,利用所屬人員實施詐騙,承擔入職以來小組所有業(yè)績與事實不符,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偏重。
被告人劉某4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公訴機關將劉某4的犯罪數(shù)額變更減少了51萬元,應低于量刑建議5年處罰;2.劉某4有犯罪中止性行為,為犯罪中止作出了努力;3.劉某4系初犯,從犯,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一貫表現(xiàn)良好??紤]到劉某4家庭情況,建議對其最大程度減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某5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趙某某5系初犯、偶犯,從犯,一貫表現(xiàn)良好,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不大,存在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賠9000元。檢察機關減少了趙某某5的犯罪數(shù)額,應在原量刑建議5年以下處罰。
被告人劉某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劉某6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好,無前科,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系從犯。綜上,建議在公訴機關指控犯罪金額有所減少的情況下適當減少刑期。
被告人孫某某7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孫某某7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系從犯。綜上,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8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劉某某8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系從犯??紤]到其孩子生病需要照顧,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9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王某9系初犯、偶犯,從犯,從事詐騙活動時間較短,到案后一直積極坦白、認罪認罰,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7年至2019年3月間,趙子龍、周磊、王德鴻、楊曉龍(均另案處理)與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先后利用環(huán)球國際、大西洋聯(lián)合商品市場(又稱太平洋國際商品市場)、中貿國際、亞太國際等平臺在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包河區(qū)等地實施詐騙犯罪活動。
2017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在擔任部門負責人期間,伙同小組長劉某6、徐某某3,以客戶投資損失的金額計算工資提成,為謀取個人利益,在明知虛構投資客戶通過上述平臺“買漲買跌”可以盈利的情況下,組織業(yè)務人員利用微信、QQ等誘騙被害人張某2、張某1等人注冊賬號并轉入資金進行交易,積極促成被害人資金虧損。期間,被告人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作為劉某6下轄的業(yè)務員,被告人趙某某5、劉某4作為徐某某3下轄的業(yè)務員,在明知部門積極追求客戶資金虧損的情況下,仍按照邰某某1、王某某2、劉某6、徐某某3的指示實施上述行為。
被告人邰某某1利用其所屬人員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4158464.25元;被告人王某某2利用其所屬人員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4158464.25元;被告人徐某某3本人及利用其所屬人員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841420元;被告人劉某4參與期間,其所在小組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562701元;被告人趙某某5參與期間,其所在小組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841420元;被告人劉某6本人及利用其所屬人員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839282元;被告人孫某某7參與期間,其所在小組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839282元;被告人劉某某8參與期間,其所在小組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504967元;被告人王某9參與期間,其所在小組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839282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徐某某3、劉某4、趙某某5、劉某6、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被公安機關查獲。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邰某某1的白色路虎汽車1輛,黑色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1臺、銀色魅族、黑色蘋果手機各1部;王某某2的黑色華為手機2部、黑色蘋果手機1部、藍色日記本1本、銀色小米筆記本電腦1臺;徐某某3的藍色日記本1本、黑色華碩筆記本電腦1臺、白色蘋果、粉色辣椒手機各1部、銀色小米手機2部;劉某4的銀色辣椒、灰色榮耀、藍色華為手機各1部、黑色華碩筆記本電腦1臺;趙某某5的銀色VIVO、藍色辣椒、金色小米手機各1部、白色聯(lián)想筆記本電腦1臺;劉某6的銀色VIVO手機1部;孫某某7的黑色華為、金色OPPO手機各1部、白色三星筆記本電腦1臺;劉某某8的黑色日記本1本、銀色小米筆記本電腦1臺、藍色小米、黑色小米、白色OPPO手機各1部。被告人邰某某1的家屬代繳案款人民幣9萬元;王某某2的家屬代繳案款人民幣9萬元;趙某某5的家屬代繳案款人民幣9000元;劉某4的家屬代繳案款人民幣9000元。
上述基本事實,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徐某某3、劉某4、趙某某5、劉某6、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且有被害人陳述、證人左某、史某、施某、胡某等人的證言,同案犯趙子龍、周磊、王歡歡、王影、王德鴻、楊曉龍等人的證言,銀行卡流水、銀行卡信息,微信、QQ聊天記錄,北京百昌會計師事務所鑒定意見書,案款收據(jù),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清單、現(xiàn)場勘驗筆錄、協(xié)助凍結通知書、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提取報告、情況說明、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視頻資料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關于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1.趙某某5系被查獲到案,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2.根據(jù)被告人王某9的犯罪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不宜宣告緩刑;3.劉某4未能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不構成犯罪中止;4.根據(jù)《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徐某某3不管是在擔任組長還是業(yè)務員期間,均應對小組參與的全部詐騙數(shù)額承擔責任;5.關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作為部門負責人,在實施詐騙過程中起主要作用,認定為主犯;被告人徐某某3、劉某6作為部門小組長,被告人劉某4、趙某某5、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作為部門業(yè)務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認定為從犯。且根據(jù)各主犯、從犯參與犯罪、擔任職務的具體時間,在團隊中的具體作用、詐騙數(shù)額、違法所得等具體情況,對各人量刑予以區(qū)分。6.關于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本案中,司法鑒定機構根據(jù)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明細、收贓銀行卡交易明細、被告人電腦中提取的工資表、客戶出入金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jù)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與在案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能夠作為認定詐騙數(shù)額的依據(jù)。綜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徐某某3、劉某4、趙某某5、劉某6、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徐某某3、劉某4、趙某某5、劉某6、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提供的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徐某某3、劉某4、趙某某5、劉某6、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酌情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在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3、劉某4、趙某某5、劉某6、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鑒于九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劉某4、趙某某5家屬代為退繳案款,本院依法對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徐某某3、劉某4、趙某某5、劉某6、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予以減輕處罰。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各被告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予退賠;在案凍結、扣押之款、物,本院依法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邰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33年3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32年9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徐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劉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趙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劉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孫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劉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王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十、責令被告人邰某某1、王某某2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徐某某3、劉某4、趙某某5、劉某6、孫某某7、劉某某8、王某9的違法所得,用于退賠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17刑初16號刑事判決中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
十一、在案扣押款、物,依法處理。(清單附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
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唐麗珺
人民陪審員 李寧華
人民陪審員 高志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孟雨琦
書 記 員 宋春雁
書 記 員 劉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