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1刑初124號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二部刑訴[2020]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杜永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佩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辯護人金小鵬、祁從軍,被告人杜永權及其辯護人曾文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岳某某以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未經(jīng)工商注冊)的名義,采用虛構融資公司、擔保及項目,隱瞞項目真實情況等手段,在北京市東城區(qū)北三環(huán)東路36號環(huán)球貿易中心8座27層等地,伙同被告人杜永權,在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與投資人簽訂《資金委托管理與擔保協(xié)議書》等,承諾高額回報,先后吸收6名投資人資金共計人民幣400余萬元。集資后,被告人岳某某未將大部分集資款用于生產經(jīng)營,造成集資款損失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岳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東方明珠小區(qū)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經(jīng)偵支隊民警抓獲;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杜永權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經(jīng)偵支隊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永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公訴機關庭前與被告人杜永權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并當庭對杜永權發(fā)表量刑建議,認定其構成自首,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到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岳某某當庭辯稱自己并無詐騙他人錢財?shù)闹饔^目的,其實際控制的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冊并合法運營的公司,吸收資金后也進行了相應的項目投資,并非是個人揮霍的集資詐騙行為,公司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傳宣傳片也是在2015年5月份之后,并非是先向非特定公眾宣傳后募集資金。且其只對其中的4個投資人有印象,投資總額也沒有到400萬這么多,其中大部分借款已經(jīng)在案發(fā)前償還完畢了。
被告人杜永權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但同時辯稱自己到岳某某公司工作后,因公司相關項目資金緊張,在岳某某的要求下介紹了幾個自己的朋友來和岳某某商談借款、投資事宜,但自己并未具體參與負責相關“岳飛”文化項目的籌備、建設,在公司內僅是專職做“匈牙利鵝”的項目,但這個項目岳某某并沒有實際投入,其本人還在里面搭了不少錢,也沒有因為介紹朋友給公司投資而得到分紅和提成。其本人對于起訴書認定的6名投資人和400萬元的投資總額是如何認定的并不清楚。
被告人岳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岳某某沒有非法占有他人錢款的主觀故意,吸資主體是在香港注冊的真實存在的經(jīng)濟主體并非憑空虛構的,和相關人員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之所以后期無法還款僅是因為公司運轉不暢及孫某卷款跑路而非岳某某將錢款用于非法用途或個人揮霍。在案的被害人僅有6人且均是經(jīng)朋友介紹口口相傳來到公司投資的,并不是公司向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后才來的。岳某某公司也對相關具體的項目做了前期規(guī)劃和投資、籌備,目前關鍵證人孫某沒有到案,無法證實岳某某在本案中的具體地位及作用。綜上,在案證據(jù)認定岳某某構成集資詐騙罪尚不充分,建議法庭對其宣告無罪或認定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杜永權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杜永權對于本案涉及的易某、張某1、張某2三人的投資數(shù)額不應承擔責任。杜永權不具體負責資金的收取、使用等公司重大事項,對于造成涉案被害人投資損失所起的作用較小,不應判處其對于損失數(shù)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杜永權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在家屬的配合下積極退賠部分投資人損失并取得部分投資人諒解,確有悔罪表示。其身患多種疾病,家庭條件困難。綜上,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突破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低限判處刑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岳某某以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香港注冊)的名義,采用虛構融資公司、擔保及項目,隱瞞項目真實情況等手段,在北京市東城區(qū)北三環(huán)東路36號環(huán)球貿易中心8座27層等地,伙同被告人杜永權,在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與投資人簽訂《資金委托管理與擔保協(xié)議書》等,承諾高額回報,先后吸收6名投資人資金共計人民幣400余萬元。集資后,被告人岳某某未將大部分集資款用于生產經(jīng)營,造成集資款損失共計人民幣2854014.53元。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岳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東方明珠小區(qū)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經(jīng)偵支隊民警抓獲;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杜永權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經(jīng)偵支隊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另查,審理期間被告人杜永權家屬代其退繳人民幣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當庭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被告人岳某某當庭的供述,其稱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2010年在中國香港注冊,之后也在中國大陸開展正常經(jīng)營,其準備開展一系列的關于岳飛文化的產業(yè)、事業(yè),并同樣在香港注冊了中國岳飛文化促進會這個社團,準備以岳飛文化系列產業(yè)為由頭,在中國大陸開展一系列事業(yè)。前期是和孫某合作,也是開展岳飛文化項目的籌備,錢一般都是總經(jīng)理孫某收取之后進行運作,其聽說還炒過外匯,期間孫某將杜永權帶入公司,后來孫某將公司資金帶走了去了深圳,杜永權留了下來擔任了公司的副總。前期投入的項目需要繼續(xù)注資把項目進一步推起來,于是其便以岳飛文化促進會作為擔保方,通過杜永權的介紹,在2014年的年中與宋某、阮某、黃某這三名有投資愿望的投資客簽訂合作協(xié)議并承諾保本付息,資金打入其本人的個人賬戶。還有一個叫張某1的早在2014年初投了90萬元,錢是打進了孫某的個人賬戶,因為其與孫某之前是合作關系,出于商業(yè)信譽考慮所以其也向張某1出具了還款保證書。合同應該是杜永權具體和投資人簽訂的,但合同上蓋其名章和單位章,杜永權并不簽字。相關資金之后也已經(jīng)投入到了岳飛文化產業(yè)的前期籌劃工作中,其中有岳飛文化產業(yè)園、“岳家泉”牌礦泉水、《岳飛》電影的籌備工作、《岳飛音樂劇》的籌備工作等,如租金、場地費等等的支出,從公司的賬戶流水中都能看得出來。中央音樂學院有個音樂劇執(zhí)行導演叫潘鼎坤的,其是通過該人接洽重慶歌舞團并付了幾筆排練費用,準備籌劃音樂劇《岳飛》,公司還給了潘鼎坤30萬元作曲費。其并未將資金隱藏、揮霍或用于家庭開支。關于四人的投資金額其印象中也沒有400萬這么多,期間其也陸陸續(xù)續(xù)還錢,應該僅剩下60萬左右沒有歸還。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稱,因為孫某把錢卷走了之后公司資金緊張,自己就和留守的杜永權商量拉點客戶補些錢,杜永權拉來黃某等人投資,簽合同都是杜永權經(jīng)辦的,自己知道也同意了,合同約定投資的項目是岳飛祭祀廣場的建設,錢打入其個人賬戶是為了避稅,但基本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凡是介紹客戶都有提成,杜永權介紹黃某等人肯定也是拿過提成的。阮某的60萬元中的30萬用于制作《夢追岳飛》紀錄片、剩下的30萬元記不清用途了;黃某的90萬元用于投資岳飛音樂劇,但后來因為缺少資金沒有完成;河南湯陰精忠岳飛文化公司于2014年年底成立,原打算主營岳飛相關的文化產業(yè),因資金鏈斷裂于2015年停止運營了。其還在供述中承認過曾向杜永權、孫某提到過自己是岳飛的后人,精忠岳飛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因該名字不能在內地注冊,公司墻上有個組織機構表。自己沒有什么不動產,只剩一些不值錢的字畫了,曾經(jīng)有一輛路虎,后來也賣了用來返息,錢都打到項目上了。公司制作紀錄片《夢追岳飛》并上傳至優(yōu)酷網(wǎng),還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舉辦過關于岳飛題材的聯(lián)誼會,員工找人投資影視作品署名,這幾種對外宣傳的目的就是為了吸引投資。另,關于其個人賬戶向杜永權個人賬戶轉款100萬的事實,其前后有兩次矛盾的供述,第一次供述稱該筆錢是運作河南湯陰公司和“匈牙利鵝”的項目;第二次供述稱該筆錢是讓杜永權償還阮某、宋某等人的投資款。
2、被告人杜永權當庭的供述,其稱自己在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jīng)理,最開始是劉濤介紹其去的,公司董事長是岳某某、總經(jīng)理是孫某,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其從來沒有見過,是否是合法注冊的其也不清楚,不知道公司有沒有公開募集資金的許可。自己也在公司有過投資,也存在有朋友在公司投資但后來家中臨時有事,找公司退錢孫某不同意,其將朋友的合同回購償還了本金的情況,當時公司聲稱對外投資的項目是影視、外匯等。其看過《夢追岳飛》這部紀錄片,片子是誰制作的不清楚,具體的日期其記不住了,應該是在公司當時的總經(jīng)理孫某還沒有走的時候看的。其參加過一次公司召開的客戶招待會,來的客戶都是朋友帶朋友,公司向客戶推介公司的投資項目,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了公司保本保息,也提供了擔保,擔保方是岳飛文化促進會,這個擔保方是誰控制的其當時并不清楚,具體約定的利息其忘記了,當時約定的資金投入去向是建設河南湯陰岳飛祭祀廣場,這個項目當時正在運作過程中,當?shù)卣畱撘仓溃唧w吸收來的資金是不是投入進去了其不清楚,其并不掌管資金,該項目什么時候不做了其不清楚,其在公司主要負責接待客戶。孫某走了之后公司還有沒有錢其記不清了,以之前在公安的供述為準。在案的黃某是其介紹來的,之后黃某又帶來了朋友宋某、阮某,這三人到公司考察業(yè)務都是其接待的,介紹的是岳飛祭祀廣場項目,當時是其提供的公司制式合同,關于用岳飛文化促進會做擔保是其建議的,因為這個組織是岳家后世子孫這一個群體負責的,其認為比用岳飛影視文化公司這個只有岳某某一人控制的公司做擔保更牢靠一些。據(jù)其所知,他們投的錢,岳某某也沒有具體用到相關項目上。其在公司的投資目前也有大筆本金未回款。對于岳某某所述曾給其個人賬戶打款100萬元用于岳飛祭祀廣場和“匈牙利鵝”項目的說法也予以否認,稱“匈牙利鵝”的項目其負責接洽,相關支出都是其個人墊付,并沒有收到公司的款項,之后也沒有繼續(xù)做下去。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稱聽公司其他人和岳某某本人都說過岳某某是岳飛的后人,其未曾考證但也相信了并同樣對外如此宣傳,岳飛祭祀廣場的項目是由岳某某本人全權負責的,且該項目在黃某等人投資之前就暫停了,停的原因其不清楚,黃某等人的投資是否用于了岳飛祭祀項目其不太清楚,其也不負責岳飛文化產業(yè)園項目。
3、被害人易某的匯款憑證、股權憑證、報案材料、銀行賬戶流水及交易明細,證實其于2014年7月通過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辦事處的工作人員的介紹前往在北京環(huán)貿中心辦公的該公司并結識了公司副總經(jīng)理杜永權,該人介紹公司董事長岳某某是岳飛的后裔,公司擬投資岳飛有關的文化產業(yè),主要方向是在河南湯陰岳飛故里建設岳飛文化廣場,該公司向公眾融資并簽訂融資擔保合同,由中國岳飛文化促進會提供擔保,其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分四次投資120余萬元人民幣,最開始款項打入孫某賬戶內,后來到期后本息歸還,其再次投資,款項改為匯入岳某某的個人銀行賬戶。2015年初公司資金困難,月息不能按時返還,公司建議投資人將投資改為股權投資,其便于2015年2月將120萬元轉為股權投資,并取得了持股憑證,在轉股之前已獲得利息38萬余元,轉股后未獲得任何收益。其自述加上從孫某賬戶處取得的盈利和從岳某某賬戶處得到的返利,其在公司投資到目前為止共計本金損失尚有81萬余元。
4、被害人丁某的資金委托管理與擔保協(xié)議書、報案材料、支付憑證與收據(jù)、POS機刷卡憑證、工作說明等材料,證實其于2014年5月通過杜永權帶著參加酒會了解了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同年6月底向公司投資30萬元,公司允諾月息6%向其返利,投資期限6個月,是通過其兒子向孫某的銀行賬戶轉的款。但只收到杜永權賬戶轉的約一個月的利息后就發(fā)現(xiàn)公司不行了,其聯(lián)系了公司法人,法人承諾可以按1%到2%的收益進行還款但其之后一直沒有收到返還。其到目前為止的實際本金損失是人民幣28萬余元。
5、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報案材料、融資擔保合同、收據(jù)及銀行轉賬憑證,證實其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杜永權,通過杜永權在該公司進行投資及之后其又介紹朋友宋某到該公司投資的情況。黃某及其家人在公司投資三筆共計人民幣90萬元、投資期限為6個月,約定月息2%,共收到返利29萬余元,實際損失為60余萬元。
6、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合同收據(jù)、股權證、欠條、報案材料、親筆材料、銀行賬戶流水,證實其通過朋友介紹知道了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到了公司后孫某及公司業(yè)務員向其介紹了岳某某的岳飛后裔身份、公司關于影視、游戲、外匯、岳飛文化推廣等七大板塊并稱可以保本保息,其便向該公司進行投資及投資返利、后期拖延還款的情況。2014年12月底,其在順義某別墅內見到了岳某某,對方給其書寫了一份文件,保證在2015年1月5日資金到位后先將其投資的83萬元一次性付清,將其合同收回并給了持股憑證。其之后辨認出了孫某和岳某某。經(jīng)核實,張某1共投資81萬元,扣除返利后的實際損失為75萬余元。
7、被害人張某2的陳述、辨認筆錄及資金委托和擔保協(xié)議、收據(jù)、匯款憑證、股權證,證實其經(jīng)人介紹到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的情況,包括投資金額、賬戶情況、公司對外宣傳情況、保本保息內容、涉及的項目、杜永權及岳某某的任職情況等。張某2一共投資兩次共計人民幣20萬元,錢款轉入的是孫某賬戶,其實際損失本金是18萬余元。
8、被害人阮某、宋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及報案材料、融資擔保合同、收據(jù)、轉賬查詢記錄、“紀念岳飛誕辰活動報名名單”、銀行交易記錄及流水等材料,證實其二人經(jīng)黃某的介紹到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的情況,包括投資金額、賬戶返利情況、公司對外宣傳情況、公司項目及保本保息內容、杜永權及岳某某的任職情況等。宋某向阮某轉賬后,由阮某投資人民幣60萬元,投資期限6個月,每月收益不低于2%,錢款轉入的是岳某某賬戶,將阮某賬戶收到岳少明賬戶的打款及杜永權家屬退賠宋某的部分錢款均認定為獲得的返利后,其二人實際損失本金是21萬余元。后二人均辨認出了被告人杜永權。
9、證人潘某的證言,證實其是作曲人,從事音樂創(chuàng)作,曾用過“潘鼎坤”這個藝名,曾經(jīng)在一個飯局上認識了一個人讓其到安徽合肥做一個錄音棚,結果到了之后發(fā)現(xiàn)是一個傳銷組織,岳某某就是該組織的領導之一,其之后想辦法離開了合肥。后來岳某某表示雙方有一些誤會,再之后慢慢有了交往,但僅是普通朋友關系。2014年夏天岳某某找到其稱準備做一臺岳飛音樂劇,讓其做導演和作曲,約定薪酬是200萬元。后來岳某某表示先給其30萬進行前期樂曲創(chuàng)作,樂曲完成后就開始進行曲目的錄制,費用是其前期墊付的,錄制完成后岳某某又給了其50萬元。到了2015年該進行排練的時候就聯(lián)系不到岳某某了,音樂劇的事情也不了了之了。
10、證人張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經(jīng)人介紹到深圳精忠銀通互聯(lián)網(wǎng)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其任職情況、薪酬情況、公司對外宣傳情況、投資項目包括影視、岳家泉、產業(yè)園等的情況,其個人也投資了一萬元,月息2%,深圳公司隸屬于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集團公司的老板是岳某某,執(zhí)行總裁是孫某,深圳公司獲得的投資錢款也是按照老板岳某某的指示打入岳某某的個人賬戶。集團公司的業(yè)務和深圳公司的差不多,也是向客戶宣傳項目、承諾保本保息,主要資金用途,其聽岳某某說是用于投資產業(yè)園項目。其還提供了部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章樣。經(jīng)辨認,其辨認出了孫某。
11、電子數(shù)據(jù),證實《夢追岳飛》紀錄片的相關內容及該宣傳片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公開宣傳的情況。
12、國家市場監(jiān)督總局辦公廳回復意見書,證實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jīng)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外國企業(yè)應向省級市場監(jiān)督部門申請登記注冊,經(jīng)主管機關核準注冊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方可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香港企業(yè)遵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13、工商資料和工商查詢記錄等材料,證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復函稱沒有查詢到中國精忠岳飛文化產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精忠銀通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企業(yè)信息;民政部復函稱沒有中國岳飛文化促進會的登記信息;及關于岳某某控制下的精忠乾坤影業(y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精忠岳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忠孝百惠咖啡文化有限公司、精忠盛世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關聯(lián)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
14、銀行交易流水賬單,證實:1).被告人杜永權尾號1086的中國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中,毛炯仁2014年3月至8月向該賬戶打款人民幣500余萬元;孫某向該賬戶打款人民幣700余萬元、杜永權向孫某賬戶轉賬約500余萬元;岳某某向該賬戶打款人民幣150萬余元、杜永權向岳某某賬戶轉賬約44萬元、岳某某向杜永權轉賬款的進一步去向查詢可知部分用于返息;杜永權分別向在案的投資人轉賬,轉款性質為返息。2).孫某與張某1之間的轉款記錄,其中有一筆62萬元的投資款;孫某與黃某之間的資金往來,黃某向孫某賬戶轉入共計100萬元,后孫某向黃某轉回92萬元;孫某與易某之間的資金往來,易某共計轉入孫某賬戶120余萬元;孫某銀行賬戶的總進賬和總出賬均為3億余元。3).岳某某用于吸資的尾號2193的工行賬戶于2014年9月2日收到了阮某轉賬人民幣60萬元,于2014年9月15日收到了黃某轉賬人民幣90萬元,于2014年8月29日收到了易某轉賬人民幣10萬元、同年9月18日收到易某第二筆轉款人民幣100萬元。該賬戶多次進行取現(xiàn)操作、進行大額消費、向其本人其他銀行賬戶的轉款的情況,其中大額的轉出有轉賬給吳穎30萬元、轉賬給李斯頓支付租金50萬元、轉賬給杜永權用于返息100萬元、轉賬給其名下一交通銀行賬戶160萬元后該筆資金再次轉入到另一尾號為7701的交通銀行賬戶后分四次轉出;岳某某尾號7701的交通銀行賬戶收款及轉賬100萬元給李斯頓用于交納岳某某承租的公館的租金,及轉賬給謝林翠75萬元、李維50萬元、劉國平50萬元(三人系河南濮陽的投資人,曾向孫某賬戶轉款投資)支付本息的情況。
17、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岳某某系被民警抓獲到案,被告人杜永權系接民警電話傳喚后自動投案。
18、工作說明、工作記錄,證實部分辦公場所的租賃情況、部分涉案賬戶的查詢渠道及方式等情況。
19、諒解書及收條,交款收據(jù),證實投資人宋某收到被告人杜永權家屬退賠的6萬元,出具書面材料表示對被告人杜永權諒解。審理期間被告人杜永權家屬再次退賠2萬元。
20、戶籍、身份材料,證實被告人岳某某、杜永權的身份情況。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岳某某辯護人向本院提供了宣傳冊、費用支出明細合訂本、照片等書證,欲證實岳某某實際控制的相關企業(yè)對于有關岳飛文化的影視劇、文化產業(yè)建設確實進行了投資而非卷款揮霍。
本院認為,被告人岳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投資項目,承諾高額利息,向不特定人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杜永權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伙同他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岳某某的行為不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吸收的錢財明確的投入到了相關項目并未予以揮霍,其行為應依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的總體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認為,精忠岳飛公司在國內未經(jīng)依法登記、備案,不能在國內地區(qū)進行經(jīng)營活動,岳某某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行為導致投資人誤認為該公司是正規(guī)適格的市場主體,公司實力雄厚,項目前景良好;精忠岳飛公司對外吸收資金以精忠乾坤影業(y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及岳飛文化促進會保證對投資人錢款進行本息擔保,而擔保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均為岳某某,岳飛文化促進會并非合法注冊的民間組織,名下沒有任何資產,精忠岳飛公司喪失償還能力時,擔保主體也無法履行任何擔保職責,而上述情況岳某某均明知,卻對投資者隱瞞,導致投資者陷入資金安全有保障,返本付息有擔保的錯誤認識;岳某某及精忠岳飛公司對外宣傳的項目或是虛假或是無任何盈利,根本無法實現(xiàn)向投資人承諾的投資回報,該公司向投資人允諾的年化收益高達24%-72%,就該公司集資時的經(jīng)營情況看,根本無法以經(jīng)營收入支付高額的利息,用資成本極高;投資款中大部分資金沒有被岳某某用于生產經(jīng)營,投資與吸資明顯不成比例,存在肆意使用投資款、肆意揮霍集資款的情形,本案大部分投資人的投資是在公司前期吸資資金鏈斷裂、高管孫某跑路的情況下被岳某某繼續(xù)虛構、夸大公司實力誘騙產生的,本案6名投資人投資或轉股期間,岳某某運營所謂精忠岳飛公司的錢款均來源于吸資所得,其供述的項目并沒有產生任何利潤,且存在用在案投資人投資款返還早期在外地吸資進入孫某賬戶的河南濮陽的投資人的投資款本息的情況,岳某某草率投資、隨意毀約、放任損失等肆意使用資金的行為,致使所有項目無任何盈利,對投資人的返本付息只能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xiàn),最終必然導致資金鏈斷裂,岳某某的行為屬于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非法集資的行為,而事實上公司資金鏈也迅速斷裂,根本無力履行如此高額的本息返還義務;精忠岳飛公司沒有任何的會計賬目,沒有正規(guī)的財務管理制度,收支沒有任何監(jiān)管,均由岳某某、孫某等人把控,公司出事后,沒有留存任何有效證明收支情況的賬目備查,資金鏈斷裂后,岳某某一方面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繼續(xù)騙取資金,一方面通過大量取現(xiàn)、轉賬轉移資金、拒不交代資金去向、改變經(jīng)營地點等方式,逃避返還資金;岳某某與孫某一直是共同吸資,誰的賬戶是資金池并不影響二人對該公司吸資款的管控,從岳某某后期對投資款的使用看,確有歸還孫某前期吸資投資人的情況,也將無法歸還的進入孫某賬戶的投資款進行轉股,拖延投資人,可見,岳某某對孫某前期的吸資及使用情況是明知的,且所有投資人均與由岳某某成立并實際控制的在中國內地無備案的精忠岳飛公司簽訂協(xié)議投資理財,岳某某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綜上所述,岳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使用了詐騙手段進行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及采納。被告人杜永權辯護人關于其對于本案部分投資人的投資數(shù)額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及連帶賠償責任并屬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永權作為主管吸資業(yè)務的副總經(jīng)理,搭建了公司的吸資模式,對外招攬、接待投資人、宣傳岳某某及公司理財項目、產品,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層,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中起到了主要、積極的作用,在客觀上參與實施了本案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并積極配合公司采用公開宣傳方式向社會非法集資,其應當對于本案涉及的全部投資人的投資數(shù)額負責,系非吸犯罪的主犯,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杜永權經(jīng)電話傳喚后自動到案,對于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能夠如實供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家屬的配合下積極退賠部分投資人損失并取得部分投資人諒解,本院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解,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本院對被告人岳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杜永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杜永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三、在案扣押的退賠款人民幣二萬元發(fā)還各投資人,剩余投資人損失繼續(xù)向被告人岳某某、杜永權追繳后發(fā)還各投資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白崇偉
人民陪審員 張 藝
人民陪審員 王淑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徐一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