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841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729號起訴書及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后以京朝檢公訴刑變訴[2020]240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對本案變更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郭巖到庭參與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張某3”)伙同郭姍姍、李敬(均另案處理)等人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遠洋商務61號樓、住邦2000等北京聲遠鴻運國際藝術品銷售有限公司實際經(jīng)營地內(nèi),虛構幫被害人出售收藏品的事實,以收取手續(xù)費、鑒定費等為由,騙取被害人張某1(女,74歲,北京市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500000元、逯某(女,72歲,北京市人)人民幣60000元、郭某(女,66歲,北京市人)人民幣76000元、田某(男,71歲,北京市人)人民幣1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張某3”“秦羽”)伙同郭姍姍、汪浩東(另案處理)等人于2019年1月至4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高碑店源創(chuàng)空間大廈XXX室北京華深創(chuàng)贏國際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內(nèi),虛構幫被害人出售收藏品的事實,以收取保證金、手續(xù)費、鑒定費等為由,騙取郗某(女,32歲,河北省人)等32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715500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認罪認罰,但辯稱自己作用小于郭姍姍、量刑也應當?shù)陀诠鶌檴?。王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在共同犯罪中,應區(qū)分同案犯的作用進行量刑,王某某的量刑應低于郭姍姍;另王某某認罪認罰,且積極退賠,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姍姍、李敬(均另案處理)等人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遠洋商務61號樓、住邦2000等北京聲遠鴻運國際藝術品銷售有限公司實際經(jīng)營地內(nèi),虛構幫被害人出售收藏品的事實,以收取手續(xù)費、鑒定費等為由,騙取被害人張某1等多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64.6萬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姍姍、汪浩東、王倩等人(均另案處理)于2019年1月至4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高碑店源創(chuàng)空間大廈229室北京華深創(chuàng)贏國際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內(nèi),虛構幫被害人出售收藏品的事實,以收取保證金、手續(xù)費、鑒定費等為由,騙取郗某(女,32歲,河北省人)等30余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68.8萬元。
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8日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投案。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親屬代為退賠人民幣5萬元在案。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六七月份,我接到電話,對方自稱是聲遠鴻運公司業(yè)務員王某2,稱可以幫我賣收藏品。后來我去到北京市朝陽區(qū)遠洋商務樓XXXX號,業(yè)務員王某2、經(jīng)理張某3接待的我,他們說自己有海外買家,可以把我的收藏片賣出去,對方給我的藏品估價4000萬,讓我先交2000元的前期費用,后又讓我繳納50萬元的手續(xù)費,這期間,王某2以母親看病沒錢為由向我借了20萬元。2018年9月21日,我刷卡70萬元,刷的是我尾號8659的銀行卡。2018年9月26日,張某3又讓我交加急費,說交100萬元,我說太多了,張某3說少給我要點。之后我把銀行卡給張某3,他們說POS機有問題,我讓他們每次刷1元試一下,他們這樣操作了10次,后來發(fā)現(xiàn)他們刷走了我100萬元,我覺得沒辦法也就沒說什么。在之后王某2又向我索要手機,2018年9月27日,王某2跟我一起去西單大悅城蘋果專賣店買了兩部蘋果手機,花費大概3萬元。之后,王某2借我的20萬元分兩次還給我了。在之后,我去公司,張某3不在公司,總以在外地出差為借口拖延,再后來他的電話就打不通了。公司有個老總叫白某、還有個業(yè)務員叫鄧某。白起的真名叫李騰、王某2的真名叫張某棋,因為我當時報過警,當時出警的民警問出來的。
2.被害人張某1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明:其于2018年9月刷卡170萬元的情況。
3.被害人姚某的陳述證明:2019年3月底,我接到秦羽的電話,他自稱是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的經(jīng)理,問我有沒有收藏品要賣,我手里正好有收藏品,于是就于2019年3月底來到位于高碑店鄉(xiāng)源創(chuàng)空間大廈XXX房間的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秦羽接待的我。我手中的藏品被估價375萬元,說可以替我賣,但需要繳納21萬元的手續(xù)費,繳了手續(xù)費就能很快找到買家。因為我沒有那么多錢,于是我陸續(xù)繳納了9.7萬元,是在公司內(nèi)刷的我本人尾號8164的銀行卡。后來我的字畫沒有賣,對方也不退我錢,我才知道被騙了。后來我才知道秦羽的真名叫王某某。
4.被害人姚某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明:其于2019年3月至4月間刷卡共計9.7萬元的情況。
5.本案其他被害人的陳述、辨認筆錄以及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收據(jù)等書證證明:各被害人于2018年至2019年間,在聲遠鴻運公司以及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被公司的銷售人員、經(jīng)理等人員,以可以代賣收藏品但需繳納服務費等為名,騙取錢款的情況。多人辨認出被告人王某某系聲遠鴻運公司及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經(jīng)理,參與詐騙活動。
6.證人張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在潘家園市場有個攤位賣畫,2018年6月,有個女的來買畫。她買的是那種裱好了的畫,2018年10月,她又跟我提出要模仿范曾的字畫;2019年2月,她又跟我要了裱好的12幅張云龍的畫,其他就沒有買過了。我一共掙了6000元左右。每次買畫,對方都讓我把畫送到遠洋商務大廈以及華匯大廈的地址。這個女的每次來買畫時,都是開一輛山東牌照的白色奔馳,她的微信號是×××。
經(jīng)張某2辨認,郭姍姍就是向其購買畫的女子。
7.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我于2019年3月6日到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上班,剛開始時是業(yè)務員,后期成了前臺接待。因為我和汪浩東是老鄉(xiāng),他把我招來的。公司位于高碑店原創(chuàng)空間大廈229房間。工作中,汪浩東定期給我們數(shù)據(jù)也就是客戶的手機號,我們業(yè)務員給客戶打電話問是否有收藏品出售。如果客戶有收藏品我們就會讓他們到公司來,和他們聊家常、進行登記,讓他們通過我們進行變現(xiàn)。之后就以銷售名額不夠為理由,向客戶收取費用;之后還會讓客戶買我們公司的畫。
當時汪浩東跟我說要把我變成監(jiān)事,再用我的身份證簽房屋租賃合同、給員工開通四個手機號以及用我的身份證辦網(wǎng)線。汪浩東說會給我公司5%的股份。郭姍姍還拿我的證件辦了一個POS機和配套的建設銀行卡。因為這是詐騙公司,誰都不想用真實姓名登記,他們用我的身份證所以給我股份。我在公司一共拿了6000多元,都是現(xiàn)金發(fā)的。
8.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其在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上班、公司以幫助客戶銷售收藏品進行詐騙的情況,其到公司后,還沒有發(fā)過工資。公司老板是郭姍姍,經(jīng)理是汪浩東和王某某。
9.同案行為人吳昊的供述:我于2019年3月10日到北京華深創(chuàng)贏國際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工作,在公司任業(yè)務員。業(yè)務員的具體工作是給客戶打電話,詢問客戶是否有收藏品,是否想變現(xiàn),如果有,我們就約客戶來我們公司,我們跟客戶見面,看一下客戶的收藏品,然后給客戶報價,讓客戶交一筆名額費(我們以名額緊缺為由),之后帶著客戶去王倩那兒交錢。客戶交錢有的是交現(xiàn)金,有的刷卡??蛻艚诲X后我們開收據(jù),寫上定金。另外我們還賣給客戶畫,告訴他們這個畫跟名額費同等價值。
我們向客戶收費沒有標準,主要看客戶是否著急變現(xiàn),然后定價。郭姍姍是公司的老板,汪浩東、王某某是公司經(jīng)理。公司業(yè)務員還有麻成龍、馬某、田某良、李明華、王某、陳鑫江、李某5。當時是汪浩東和王某某給我們做的培訓,教我們?nèi)绾胃蛻粽?、怎么讓客戶交錢。平時我們有處理不了的客戶就找經(jīng)理處理。其實我們公司沒有代賣的渠道,賣給客戶的話也都是最便宜的地攤貨。我們的行為是詐騙行為。
我的基本工資是3500元,提成按收取客戶錢的10%。我做了4個左右客戶。最多的一個收了4萬元,最少的一個收了3000元左右,總共收了6萬元左右。我拿了六個月工資,大概1.8萬左右,提成大概有三四千元。
我在德亞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北京聲遠鴻運國際藝術品銷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易天誠國際藝術品銷售有限公司也都干過業(yè)務員,這幾家公司干的事情都是一樣的。我跟王某某是表兄弟關系。
10.同案行為人郭姍姍的供述證明: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是我、汪浩東、王某某三人共同出資成立的。我出資六七萬,最開始約定我占50%的股份。公司實際經(jīng)營后,我約占股20—30%,其余部分如何分配我不清楚,我們都是口頭約定。公司成立一個多月,我到公司去過幾次,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jīng)營,只拿分紅。日常經(jīng)營由王某某和汪浩東負責,公司財務王倩是我找的,其他人我不認識。
公司的主要業(yè)務是幫客戶賣收藏品,賺取手續(xù)費,如果客戶的藏品沒有賣出去,就把我公司收來的一些字畫抵給客戶。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好像姓蔡,我是通過王某找的一個代辦注冊公司注冊的,法人的信息也是這個人找的。王某是我之前投資的兩家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人,一家是聲遠鴻運公司,在朝陽區(qū)住邦2000;一家是中易天誠公司,在朝陽區(qū)華匯大廈。我還參與投資了在朝陽雙井的北京嘉山國際貿(mào)易公司以及在朝陽區(qū)建外SOHO的德亞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這幾家公司的經(jīng)營業(yè)務都是替客戶賣收藏品,收取手續(xù)費。我從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獲利10萬元左右。其他公司獲利多少我不清楚。
(2018年6月10日訊問)王某某在德亞公司的時候是業(yè)務員,到嘉山貿(mào)易公司、聲遠鴻運公司、中易天誠公司和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時,王某某就是經(jīng)理了。當業(yè)務員的時候,王某某是打電話約客戶、讓客戶來給客戶的商品虛估價格再讓客戶繳納手續(xù)費或者保證金;當經(jīng)理后開始培訓新人話術、告訴新業(yè)務員怎么談客戶,負責客戶的業(yè)績和整體運營情況。王某某在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分得9萬元,其他公司我不清楚他分了多少錢。汪浩東在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分了10萬元。
我在這幾家公司占股差不多都是20%-30%,在聲遠鴻運和中易天誠我一共分了150萬元左右,在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我一共取了幾萬元,具體記不清了。
(2019年6月29日訊問)嘉山貿(mào)易公司、德亞文化發(fā)展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王健、聲遠鴻運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李敬、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是我、汪浩東、王某某共同組織的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汪浩東。嘉山貿(mào)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左某偉,是我的嫂子,當時我用她的身份證辦的營業(yè)執(zhí)照,其他公司的法人都是代辦營業(yè)執(zhí)照的人找的。
李騰在德亞文化公司、聲遠鴻運公司和中易天誠公司都干過,他跟著李敬干,他們倆是親兄弟。李騰還有個名字叫白某。
(2019年11月17日訊問)我名下的奔馳牌小轎車是2019(筆誤,應為2018年)年10月以52萬元在天津購買的。購車款是我自己的存款以及從這幾家公司得來的盈利。
11.同案行為人汪浩東的供述證明: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多次變換了地點和名稱,這個公司應該是2019年3月初成立的。郭姍姍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擁有公司收益的50%股權,我與王某某是公司的管理層負責管理員工工作,王某某擁有公司收益的25%股權,我擁有公司收益的20%股權,王倩負責公司財務、吳昊、李明華、麻成龍、馬某、王某、陳鑫江都是業(yè)務員負責開展公司業(yè)務,詐騙錢財,王某也是公司監(jiān)事,負責監(jiān)督大家工作,擁有公司收益的5%股權。
2019年3月8日至今,我基本除了休息日每天都去拉客戶同時管理公司人員。
公司經(jīng)營中,我、王某某、吳昊、李明華、麻成龍、馬某、王某、陳鑫江先分別打電話聯(lián)系公司獲取的拍賣公司拍賣人名單,先用代替出售藏品為由將客戶拉攏至公司,跟客戶說明公司有固定買家,并承諾事主可以代替其出售藏品,后以暫無代替出售名額為由告訴事主如想獲取出售藏品的名額先需購買公司出售的字畫,看客戶談吐衣著定價,大致售賣價平均5萬元,并讓客戶簽署我們公司提供的買畫的協(xié)議,事后并不幫助客戶出售其私人藏品,也未打算幫助客戶出售其私人藏品,以各種理由拖客戶時間。王倩負責公司財務,統(tǒng)計當天各個員工的業(yè)績并上報數(shù)字給郭姍姍,收取各員工詐騙來的現(xiàn)金,核算POS機入賬金額,每月15日、月底用現(xiàn)金的支付方式支付公司員工工資,我與王某某是公司的管理層負責管理員工工作,偶爾也拉業(yè)務。收取客戶錢款是通過公司提供的POS機刷卡或者現(xiàn)金收。原來有兩臺POS機,現(xiàn)在只有一臺了,現(xiàn)在使用的是王某提供的。
關于分成,談成的業(yè)務員分總價的20%,總價的80%歸公司收益,郭姍姍擁有公司收益的50%,王某某擁有公司收益的25%,我擁有公司收益的20%,王某擁有公司收益的5%。我一共談成8筆業(yè)務,總金額302000元,其中有5.2萬元是我談成的兩筆業(yè)務,我替李明華談成4筆業(yè)務共計17萬元;還有兩筆是我替馬某的談成的業(yè)務,共計8萬元。一共賺了約2.8萬,其中2萬元是我的股份分紅,8000余元是談成業(yè)務的提成。我們給客戶的字畫是郭姍姍提供的,她讓我們用這些字畫抵押給事主??蛻舻馁Y料由郭姍姍提供的,也有我在之前公司獲取的客戶資料。公司有新員工入職的時候由老員工培訓,我和王某某也培訓過新員工話術。主要就是教員工如何打電話約客戶來,如何跟客戶談,如何騙取事主的手續(xù)費。
郭姍姍、王倩、王某不使用假名字;我對外自稱王東;王某某對外自稱秦羽;吳昊對外自稱楊帆;李明華對外自稱李明明;麻成龍對外自稱何浩然;馬某對外自稱馬明;陳鑫江對外自稱陳龍。
2018年4月,我在建外SOHO一家叫德亞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待過半個月,2018年8月還在慈云寺橋住邦2000的聲遠鴻運公司待過幾天。但是都沒有做成業(yè)績,也沒有收入。
這兩家公司都是使用與華深創(chuàng)贏同樣的套路,謊稱能替客戶賣藏品收取手續(xù)費為名,詐騙事主手續(xù)費。這幾家公司負責人都是郭姍姍。她為了躲避警察打擊,所以頻繁更換公司名稱和辦公地點。
(2019年9月27日訊問)我在聲遠鴻運公司干過業(yè)務員,地址在遠洋商務1103。這個公司的老板是郭姍姍和李敬(又叫王云),王某某和李騰是經(jīng)理。
12.同案行為人王倩的供述證明:我參與了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的詐騙行為,公司地址位于朝陽區(qū)源創(chuàng)空間大廈。公司之前在雙井辦公,叫嘉山公司,后來又去建外、再后來去八里莊慈云寺,2018年底搬到華匯大廈叫中易天誠公司,2019年3月改名叫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這些公司都是假冒替客戶拍賣收藏品,實際上是騙取客戶的手續(xù)費。因為公司是騙人的,所以都是在一個地方干兩三個月就走。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蔡紹旸,但法人是虛構的,這些公司實際控制人都是郭姍姍。公司在雙井的時候我是前臺,到了建外之后我負責財務。每天的工作是記錄員工考勤,收客戶的錢并且開收據(jù),做每個員工的基本工資、業(yè)績,把每天收的匯報給郭姍姍。郭姍姍全面負責公司業(yè)務。公司大概有12個員工,有汪浩東、王某某是公司經(jīng)理,麻成龍、陳鑫江、馬某、田某良、李明華、王某、吳昊、李超、胡某等是公司業(yè)務員。由業(yè)務員給客戶打電話,說幫客戶代賣收藏品,約客戶上門具體聊如何代賣,然后向客戶收取費用以及賣給客戶畫。公司有新人入職,一般都是汪浩東和王某某進行培訓。公司其實沒有代賣的渠道。收客戶錢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看客戶情況,有實力的就多收、沒實力的就少收??蛻舻腻X有的是刷卡、有的是現(xiàn)金。收取客戶錢款我們給他們開收據(jù),寫上定金。公司一共有三臺POS機,應該綁定的都是郭姍姍的賬戶。撥打的客戶的電話也是郭姍姍給的,賣給客戶的話是公司批發(fā)來的。
我在公司拿工資,之前每個月3500到5000元,案發(fā)時拿8000元,一共拿了6萬元工資。業(yè)務員是拿工資加提成,基本工資是每月15日發(fā)現(xiàn)金。
(2019年9月27日訊問)聲遠鴻運公司是郭姍姍和李敬合伙的,他們倆是老板;王某某和李騰是經(jīng)理,業(yè)務員有鄧某、張某棋、李某、程某等人。李敬用假名“王某”、王某某用假名“張某3”、李騰用假名“黃某、白某、李某華”。
公司直接刷卡的錢就到郭姍姍那里了,要是收現(xiàn)金的就由我放到保險柜里,郭姍姍偶爾過來一次將錢取走,郭姍姍還讓我?guī)退嗊^酒店的行政套房,她假扮買主進一步騙取客戶的錢。我?guī)凸鶌檴櫽嗊^千禧酒店、W酒店的房。
13.同案行為人李明華的供述證明:我于2019年3月來到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任業(yè)務員。公司的管理層有郭姍姍、汪浩東、王某某,郭姍姍決定重大事項,汪浩東、王某某負責管理日常工作,指導業(yè)務員詐騙技巧。
我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公司提供名單撥打電話詢問客戶是否出售收藏品,將有需求的客戶約至公司,免費幫助客戶找買家,并承諾可以代替客戶出售藏品,但必須排隊。如果要快客戶就要繳納名額費,收款根據(jù)客戶談吐衣著來定,大致需要5萬元。財務收款后給客戶開收據(jù),約定4月底給客戶匹配買家,將來交易成功后公司收取交易額的8%作為手續(xù)費、無論交易如何名額費都不退。同時,還會把公司提供的字畫誘導賣給客戶,讓客戶在不知道字畫價值的情況下,用名額費購買字畫。公司實際上沒有給客戶匹配買家。汪浩東和王某某說會代替客戶出售藏品,但沒有看見兩人實際去做。
王某某、汪浩東培訓過員工,說公司是海外投資后轉(zhuǎn)型做文化公司。說公司要對藏品做鑒定,要名額需要前期費用。一開始是汪浩東對藏品評估價格,評估完后約客戶見面,他和王某某與客戶談前期費用,因為許諾客戶會按照我們評估的價格把藏品賣出去。后期我就自己估價跟客戶說了。我估價的藏品有玉璽、字畫、袁大頭幣之類的。
業(yè)務員拿客戶繳納錢款總價的20%的收益,我一共談成六七筆業(yè)務,總金額十五六萬元,公司發(fā)了三四萬元的提成,不使用真實姓名是避免客戶發(fā)現(xiàn)被騙后找到我。
14.同案行為人陳鑫江的供述證明:2017年3月來到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當業(yè)務員。當時我父親和王某某的父親是朋友,王某某聯(lián)系我讓我去他們公司。公司老板是郭姍姍,財務是王倩,汪浩東、王某某是公司經(jīng)理。麻成龍等人是公司業(yè)務員。業(yè)務員給客戶打電話,詢問客戶是否有收藏品想變現(xiàn),之后就約客戶來公司見面,看客戶的收藏品之后給客戶報價,然后以名額緊缺為由讓客戶交名額費。我們也給客戶推銷畫,其實是普通的畫,但告訴客戶是名人字畫。我的基本工資是3500元,提成按收取客戶錢款的10%。我一共做了7個客戶,總共收了2萬元。
實際上公司不幫客戶出售收藏品,也不退錢。
15.同案行為人麻成龍的供述證明:2019年3月15日進入公司工作。一共談成10-20筆業(yè)務,總金額不詳。公司說我在一個月試用期,之后承諾我獨立談成的業(yè)務給成交額的10%作為提成。我剛過試用期,領了2218元工資,是王倩給我的現(xiàn)金,另有提成1萬元。
16.同案行為人李敬的供述證明:2018年4月,我在酒吧里認識了郭姍姍,我曾經(jīng)追求過她,但最終沒有成為男女朋友。我用過“王某”這個名字,只有少數(shù)人知道我這個名字。
(2019年11月14日)我被扣押的車輛是2019年1月份以110萬元的價格從他人手中買的。買車的錢中70萬是我自己攢的、另向親戚朋友借了30多萬、向郭姍姍借了3萬元。70萬元是刷卡的,刷的是朋友王強的工商銀行卡。
(2019年11月21日)我在聲遠鴻運公司任經(jīng)理;在中易天誠公司沒有職務,但是也談客戶分錢;后來在華騰文化國際藝術品銷售公司任合伙人。在聲遠鴻運公司時,我?guī)тN售團隊,但不培訓員工,員工主要是由主管王某某進行培訓。在聲遠鴻運公司我大概分得40萬、在中易天誠分得100萬左右。這些錢都是郭姍姍以現(xiàn)金的方式分給我,郭姍姍是聲遠鴻運公司和中易天誠公司的負責人,王倩是這兩個公司的財務。
17.同案行為人李騰的供述證明:我曾在聲遠鴻運公司、中易天誠公司任職過,都是業(yè)務員,主要是賣書法字畫。這兩家公司的老板都是郭姍姍,財務都是王倩,李敬是聲遠鴻運公司的業(yè)務員,其他的人我不熟。我在這兩個公司都是各拿過一個月2500元的底薪。我沒有在這兩家公司行騙。李敬是我的親哥哥。
18.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戶明細單證明:經(jīng)該公司查詢,使用郭姍姍身份證作為結算人的有2個商戶號(商戶號分別為822100051111673、822100059321895),其中尾號1673的商戶公司法人為左麗偉,以及這兩個商戶號的交易明細。在2017年至2019年間,兩個商戶號均有多筆交易入賬。結算賬戶均為6228480018777600976。
19.卡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細單證明:結算人為盛某(郭姍姍母親)(機具SN碼尾號7086,結算卡號為×××)、郭某2(郭姍姍哥哥)(機具SN碼尾號7954,結算卡號為×××)、王某(機具SN碼尾號9356,結算卡號為×××)的三個POS機的交易情況。尾號7086機器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21日有多筆交易入賬;尾號7954機器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有多筆交易入賬;尾號7954機器自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5月14日有多筆交易入賬。
20.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郭姍姍、王倩及盛某、郭某2、王某等人銀行賬戶的進出賬情況。
21.涉案公司工商登記材料:
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歷史名稱:北京易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3日,法定代表人蔡某。
聲遠鴻運公司,歷史名稱:北京右辰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北京培英智漫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盧某。
22.同案行為人郭姍姍手機微信記錄截屏證明:郭姍姍與對方名稱為“公司王倩”“字畫”的信息往來內(nèi)容。郭姍姍與王倩自2019年3月14日的微信往來中,王倩向郭姍姍發(fā)送每日的店業(yè)績、員工支取工資情況等。
23.北京信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經(jīng)對本案中從同案行為人處起獲的電腦主機、手機進行鑒定,提取出相關數(shù)據(jù)。其中,從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臺式機中提取出記載有客戶姓名、電話以及收藏品成名的表格、客服電話溝通話術、員工工資表、業(yè)績統(tǒng)計表、客戶給付資金統(tǒng)計表、撥打電話情況統(tǒng)計表等。
從同案行為人郭姍姍、汪浩東、李敬的手機中,均提取出微信聊天記錄等信息。其中,郭姍姍與李敬(微信昵稱“征途。”,微信號:×××)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反映出,李敬在2019年1月4日給郭姍姍發(fā)送了一張戶名李某6的銀行卡照片,臨近日期,二人就李敬購買瑪莎拉蒂牌二手轎車有過交流。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談到客戶、公司事宜,以及提到“子健”也參與公司經(jīng)營事務。
24.中通會計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對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以及相關聯(lián)銀行賬戶等進行會計鑒定的情況。
25.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8日,前往派出所投案。
26.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況。
2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
(偵查階段)我是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的業(yè)務員,當時是郭姍姍把我招去的。我在聲遠鴻運公司干過一兩個月;中易天誠公司我全程都在,但也就是個公司員業(yè)務員。這三家公司的負責人都是郭姍姍,聲遠鴻運和中易天誠公司的店長都是王某,華深創(chuàng)贏公司的經(jīng)理是汪浩東、李明華是主管,再往下全是業(yè)務員,我也是業(yè)務員。吳昊、馬某、陳某是我找來的,因為當時郭姍姍說員工不夠,讓我找人來公司,誰都可以。
我單獨騙了兩個事主,加在一起大概1.3萬到1.4萬元的金額,從中提成2300到2500元;還有汪浩東帶著我一起騙了兩個客戶,其中一個客戶被騙了四五萬,提成8000到1萬元,我和汪浩東一人分一半,另一個客戶家里了多少錢我不記得了,我也沒有從這個客戶手里拿提成。
(當庭供述)我從聲遠鴻運公司拿了25萬到30萬的提成分紅,從華深創(chuàng)贏拿了4.16萬提成。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其中能夠互相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金額計算有誤,本院予以更正。鑒于王某某有自動投案情節(jié),且當庭能自愿認罪認罰,且退賠部分款項在案,故本院對王某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本案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責令王某某退賠。關于被告人王某某所提其量刑不應高于郭姍姍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地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本案被害人之經(jīng)濟損失(含在案之人民幣五萬元),予以發(fā)還【名單后附。與本院(2020)京0105刑初357號刑事判決書合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軼凡
人民陪審員 張冬梅
人民陪審員 羅艷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趙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