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2刑初38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檢刑訴〔2020〕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0月27日、1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李松義,檢察官助理朱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某及其辯護人孫春來、郝鑫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2012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孟某在北京市豐臺區(qū)三路居等地,以向京客隆超市銷售酒水需資金周轉(zhuǎn)等為名,并以向被害人支付高息騙取被害人信任的方式實施詐騙,騙取賈某1等22名事主的錢款,共計人民幣4000余萬元,所騙取錢款均已被揮霍。
被告人孟某于2019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查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孟某辯稱:其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因為生意失敗,借款利息過高才導致沒法償還借款。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孟某沒有詐騙錢款的故意,沒有虛構(gòu)事實或隱瞞真相,與被害人之間系民間借貸關(guān)系,不構(gòu)成詐騙罪。理由如下:1.孟某向被害人借款用于經(jīng)營,并未虛構(gòu)事實。2.孟某借款時經(jīng)濟狀況良好,具有還款能力。3.孟某始終以真實身份向被害人借款,后前往非洲是為了進行項目考察,并非逃匿。4.孟某借款后一直按時還款付息。5.被害人宋某1、張某1、石某、蔡某了解孟某的真實情況,在孟某于2018年經(jīng)濟狀況不佳,正在籌錢返還其他債權(quán)人的情況下,主動通過抵押或出賣房屋的方式向孟某提供資金,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6.孟某并未購買大量名貴汽車,并未揮霍資產(chǎn)。7.孟某即便存在欺詐,也應當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8.公訴人未將與本案其他被害人借貸情況一致的薛剛、任某2列為被害人,是因為孟某已經(jīng)還清全部欠款,那么應當統(tǒng)一標準,同樣的行為也不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2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孟某虛構(gòu)向京客隆超市銷售酒水,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等事實,在不具備相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以高息借款或投資為名,騙取被害人秦某1、周某、賈某1、劉某、邰某、賈某2、喬某、白某、羅某、郭某1、楊某、李某1、許某、郭某2、張某2、宋某1、石某、蔡某、張某1、杜某、林某、李某2錢款共計3900余萬元。
2019年2月3日,孟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詐騙秦某1932732.68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秦某1的陳述:2016年,孟某說他與京客隆超市合作做酒水生意,向其借款,年息30%。其陸續(xù)向孟某投資了1179萬元,孟某返給其1153.12萬元。2017年三四月,其把房屋抵押了295萬元,其岳父鄭某把房屋抵押了227萬元,通過第三方公司打給了孟某。2018年7月,孟某又以京客隆超市的酒水生意要結(jié)賬400萬元,但是需要先補上60萬元的酒水差異為由,向其借款60萬元。孟某一直拖著不還錢,后就聯(lián)系不上了。
2.辨認筆錄證明:秦某1從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孟某。
3.被害人秦某1提交的《情況說明》載明:2017年2月底,其將朝陽區(qū)甲3號院房屋抵押了295萬元,所有手續(xù)和資料都是孟某和他妻子任某找人做的。放款流程是銀行將錢款轉(zhuǎn)給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直接轉(zhuǎn)給孟某,款項沒有經(jīng)過其的賬戶。2017年4月底,其岳父鄭某抵押了昌平區(qū)天通苑東一區(qū)67號樓房屋,通過同樣的方法將抵押款227萬元通過第三方公司轉(zhuǎn)給孟某。
4.證人鄭某提交的《關(guān)于孟某案件房產(chǎn)問題情況說明》載明:其女婿秦某1稱孟某是他好友,經(jīng)營白酒批發(fā)生意,和京客隆超市保持長期合作關(guān)系,現(xiàn)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其借款。2017年4月,其將昌平區(qū)天通苑一套房屋抵押了220余萬元。孟某讓他朋友中信銀行貸款部員工楊某1協(xié)助辦理,還找了一家第三方公司做貸款資料。所有手續(xù)和資料都沒有經(jīng)其手,抵押款也沒有經(jīng)過其的賬戶。
5.被害人秦某1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載明:孟某向秦某1表示其向京客隆超市提供茅臺酒等酒品,京客隆超市拖欠其未結(jié)款700萬元,張某1聯(lián)系追賬。
6.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秦某1、鄭某1向孟某匯款共計1207.5萬元,收到孟某返款共計1636.226732萬元,差額為-428.726732萬元。
7.被害人秦某1提供的《中信銀行個人經(jīng)營借款合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4月10日,鄭某以房產(chǎn)作為抵押,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yè)部貸款227萬元,貸款期限58個月,貸款用途為支付貨款。同日,中信銀行將227萬元匯入北京宏XX學商貿(mào)有限公司。4月11日,該公司向賈某3、李某3、李某4轉(zhuǎn)款約226萬余元。同日,賈某3賬戶收到李某4、李某3轉(zhuǎn)款后,向孟某賬戶分兩筆轉(zhuǎn)款225萬余元。
2017年4月21日,秦某1以房產(chǎn)作為抵押,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yè)部貸款295萬元,貸款期限60個月,貸款用途為支付家具費用。2017年5月2日,中信銀行向北京紅XX科技有限公司轉(zhuǎn)款295萬元。同日,該公司向北京鑫XX商貿(mào)有限公司、北京永XX永裝飾中心、北京聚XX商貿(mào)有限公司、北京國XX榮商貿(mào)中心轉(zhuǎn)款共計294萬余元。
8.受案登記表證明:秦某1于2018年9月16日報案。
9.被告人孟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其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秦某1借款共計1000余萬元,月率15%。其把秦某1的錢用于償還其他債主的利息,沒有告訴秦某1。2015年,其向秦某1借款600萬元,秦某1把朝陽區(qū)一套房產(chǎn)抵押后將抵押款借給其。
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不認可公訴機關(guān)將兩筆房屋貸款295萬元和227萬元扣減審計金額-428.726732萬元得出的指控金額93.273268萬元。第三方公司收到房屋抵押款后轉(zhuǎn)給了秦某1和他岳父,秦某1轉(zhuǎn)給了其300萬元,他岳父轉(zhuǎn)給了其300萬元。
(二)詐騙周某109754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周某(秦某1妹夫)的陳述:2017年1月,秦某1說孟某做酒水生意想借款,年利率30%。2017年3月,其把房屋抵押給孟某指定的中信銀行貸款了144萬元,全部轉(zhuǎn)到孟某指定的賬戶,當時其覺得數(shù)字不吉利,便又湊了26萬元轉(zhuǎn)給秦某1,讓秦某1再轉(zhuǎn)給孟某。2017年11月,秦某1說孟某還需要資金,三個月就還,其于11月30日通過妻子秦某3的賬戶將400萬元轉(zhuǎn)給了秦某1,秦某1再轉(zhuǎn)給了孟某,但直到2018年7月27日孟某也沒有還款。其聯(lián)系了孟某,孟某以和第三方公司存在資金差異糾紛為由一直推脫。9月7日,其就聯(lián)系不到孟某了。
2.被害人秦某1的陳述:孟某以做酒水生意為由向其借款,其將其的房子、其岳父鄭某的房子、其妹夫周某的房屋均做了抵押,抵押款由第三方公司轉(zhuǎn)給了孟某。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孟某向周某轉(zhuǎn)款342460元。
4.被害人賈某4周某提供的《中信銀行個人經(jīng)營借款合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2月10日,周某以房產(chǎn)作為抵押,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yè)部貸款144萬元,貸款期限60個月,貸款用途為支付貨款。同年2月13日,中信銀行將144萬元轉(zhuǎn)入北京榮XX信商貿(mào)有限公司。同日,該公司將143.98萬元匯入北京乾XX繡商貿(mào)中心。同日,北京乾XX繡商貿(mào)中心向賈某4、馬某、北京永XX永裝飾中心、北京金XX通商貿(mào)有限公司轉(zhuǎn)款共計143.9萬余元。
5.被告人孟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其從2013年至2017年底向秦某1借款,其中有秦某1的錢,也有他妹妹的錢。2017年10月,其向秦某1說急用錢,秦某1借給其400萬元。到期后其沒有還給秦某1,因為其將這筆錢還給了其他債主。
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不認可公訴機關(guān)將房屋抵押貸款144萬元扣減審計金額后得出的指控數(shù)額109.754萬元,其沒有直接收到第三方公司轉(zhuǎn)來的抵押款,是周某收到抵押款后通過秦某1轉(zhuǎn)給其200萬元。
(三)詐騙賈某16758065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賈某1(1954年出生)的陳述:2016年7月其認識了孟某,孟某自稱妻子是建設銀行客戶經(jīng)理,他從事酒水生意,將茅臺等白酒在京客隆超市銷售,能盈利40%,需要資金。孟某還把張某1介紹給其。張某1自稱是京客隆超市負責酒水采購的人員。孟某說他公司沒有經(jīng)營酒水的業(yè)務,都是張某1以其他單位名義向京客隆超市銷售。孟某向其借款,承諾月息1.5%,借期兩三個月。其借了他幾十次,剛開始都能按時歸還。2018年初,孟某開始不正常付息了。其催孟某還款,他說京客隆超市的貨還沒有賣出去。9月7日,其就找不到孟某了。其去京客隆超市沒有查到孟某的供貨記錄。
其轉(zhuǎn)給孟某的錢減去孟某轉(zhuǎn)給其的錢后得出的差額是393.4385萬元,但孟某轉(zhuǎn)給其的錢中有332.418萬元是他讓其幫他還給別人的,其中包括還給劉某、王某146.3萬元、邰某52.438萬元、賈某228.68萬元、許某54.95萬元、管某(非本案被害人)12.05萬元、焦某(非本案被害人)38萬元。所以,其被騙數(shù)額是725.8565萬元。
2.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賈某1分別從2組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孟某、張某1。
3.銀行賬目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賈某1向孟某轉(zhuǎn)款共計2221.5083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共計1828.0698萬元,差額393.4385萬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賈某1向王某轉(zhuǎn)款共計146.3萬元、向邰某轉(zhuǎn)款共計52.438萬元、向賈某2轉(zhuǎn)款共計28.68萬元、向許某轉(zhuǎn)款共計54.95萬元。
4.被害人賈某1提供的借條載明:
(1)2018年7月7日,孟某向賈某1借款260萬元,利息5.2萬元,承諾于2018年8月7日前還清;
(2)2018年7月17日,孟某向賈某1借款318萬元,利息6.36萬元,承諾于2018年8月17日前還清;
(3)2018年7月17日,孟某向賈某1借款384萬元,利息7.68萬元,承諾于2018年8月17日前還清。
5.被害人賈某1提供的孟某出具的《關(guān)于我司經(jīng)營情況的內(nèi)部說明》《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孟某于2018年7月17日出具說明,表示北京博XX通商貿(mào)有限公司在大興超市、批發(fā)、流通、渠道、公司庫房等共有40余個品種的庫存,價值近7000萬元。以上庫存足以覆蓋各類借款本息。
6.被害人賈某1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孟某曾向賈某1稱為超市供酒,超市要孟某補100萬元差異。
7.被告人孟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6年,其通過李某1的介紹認識了賈某1。賈某1主動提出借給其錢。他分四五次借給其共計約七八百萬元,年息18%到月息7%不等。賈某1問其錢款用途,其說是做酒水生意。其給賈某1的利息共計約二三百萬元。后賈某1又向其介紹了賈某2、邰某、劉某三個借款人。
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審計金額沒有異議,是賈某1讓其把錢轉(zhuǎn)到他的賬戶,由他去還其他人,所以其轉(zhuǎn)入賈某1賬戶的錢應當全部從賈某1的數(shù)額中扣除。且其不認識焦斌,與管某有什么經(jīng)濟往來也記不清了。2016年其和賈某1說其做荷花酒生意,2017年其才說做京客隆生意。
(四)詐騙劉某63700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劉某的陳述:2017年12月,其通過賈某1的介紹認識了孟某。孟某自稱經(jīng)營酒類生意,給各大超市批發(fā)酒。2018年5月4日,孟某向其借款150萬元用來補差異,即超市打折銷售他提供的酒虧損了,需要他補這部分錢。孟某承諾年息24%。其讓妻子王某分兩筆轉(zhuǎn)給孟某150萬元。后其催孟某還錢,孟某一直推脫,之后他的電話關(guān)機,其就聯(lián)系不到他了。
2.辨認筆錄證明:劉某從10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孟某。
3.被害人賈某1的陳述:孟某轉(zhuǎn)給其的錢中包括還給劉某、王某的146.3萬元。
4.被害人劉某提供的借條載明:2018年5月7日,孟某向王某借款150萬元,承諾于同年8月16日前還清。
5.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劉某、王某向孟某轉(zhuǎn)款450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240萬元,差額210萬元。
2018年3月16日至17日,賈某1向王某轉(zhuǎn)款共計146.3萬元。
6.被告人孟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劉某是賈某1的司機,其向劉某借過幾次錢,都還了,最后一次是借款150萬元或者200萬元,月息10%。其向劉某借錢是因為其資金周轉(zhuǎn)出現(xiàn)問題,只能拆東墻補西墻。
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認可審計金額。其是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劉某借款,沒提向京客隆超市進貨的事情。
(五)詐騙邰某266842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邰某(1948年出生)的陳述:2017年,其通過賈某1的介紹向孟某投資。其的總投資是343萬元,收到孟某直接向其返款23.72萬元,賈某1從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8月31日轉(zhuǎn)給其52萬余元也是孟某的返款。其給孟某轉(zhuǎn)款的目的是投資理財。
2.被害人賈某1的陳述:孟某轉(zhuǎn)給其的錢中包括還給邰某的52.438萬元。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邰某向孟某轉(zhuǎn)款343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23.72萬元,差額319.28萬元。
2018年3月8日,賈某1向邰某轉(zhuǎn)款共計52.438萬元。
4.被告人孟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邰某是賈某1介紹的借款人,邰某好像借給其一筆150萬元,月息5%。期間邰某讓其支付給他利息零頭,將利息支付給賈某1。
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審計金額不持異議,但其沒向邰某說過京客隆超市賣酒的事情。
(六)詐騙賈某2271320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賈某2(賈某1之姐,1952年出生)的陳述:賈某1帶其去孟某的公司見過孟某一次。孟某說他做酒水生意,有關(guān)系可以低價進貨,向其借款。其于2017年9月7日、19日和11月7日分三筆向孟某轉(zhuǎn)款共計300萬元。賈某1轉(zhuǎn)給其的28.68萬元都是孟某的返款。
2.被害人賈某1的陳述:孟某轉(zhuǎn)給其的錢中包括還給賈某2的28.68萬元。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2017年9月至11月,賈某2向孟某轉(zhuǎn)款共計300萬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賈某1向賈某2轉(zhuǎn)款共計28.68萬元。
4.被告人孟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賈某2是賈某1的姐姐,其好像向賈某2借款100萬元,月息5%,利息直接付給賈某1。
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審計金額不持異議,賈某1帶賈某2見過其一面,其沒有說借款的事。
(七)詐騙喬某370669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喬某的陳述及其提交的《說明》證明:2013年,其通過朋友石某的介紹認識了孟某,在孟某處做理財投資,2017年11月和孟某把錢結(jié)清。2018年1月,石某打電話問其是否做理財投資,還是孟某的項目,其和孟某見了面,把100萬元轉(zhuǎn)給了孟某。2月底,孟某向其借款,說做酒水買賣,其給了孟某220余萬元,一部分轉(zhuǎn)賬,一部分現(xiàn)金。孟某說用這些錢給京客隆超市供酒。3月底,孟某轉(zhuǎn)給其210萬元,4月初又以協(xié)調(diào)超市的差異問題為由借走30萬元。9月8日,其聽說孟某卷錢跑了。自2018年,其一共給了孟某250萬元,其中包括兩筆現(xiàn)金,一筆23萬元,一筆60余萬元。
張某1是孟某公司的副總,同時在京客隆集團負責酒水批發(fā)生意。2019年2月,其到孟某的公司實地看過,庫房里擺了很多酒。孟某曾經(jīng)說過他在京客隆超市的對結(jié)賬款有1700萬元。其還看過孟某簽的酒水代理協(xié)議、京客隆對賬視頻、酒水庫房照片等。
2.辨認筆錄證明:喬某從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孟某。
3.被害人喬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載明:2018年2月26日,喬某向孟某發(fā)微信表示給了孟某23萬元現(xiàn)金。
4.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喬某向孟某轉(zhuǎn)款305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290.9331萬元,差額14.0669萬元。
5.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公訴機關(guān)將審計金額14.0669萬元加23萬元現(xiàn)金后得出的指控數(shù)額37.0669萬元不持異議。喬某給其錢是投資理財。
(八)詐騙白某、羅某138411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白某的陳述:2013年,其丈夫羅某通過他同事介紹認識了孟某。2015年11月,孟某說他是做京客隆酒生意的,向其借款。其借給孟某165萬元。2015年11月,其丈夫羅某經(jīng)其同意后,將一處房產(chǎn)抵押了214萬元。11月18日,孟某妻子任某轉(zhuǎn)給其房屋抵押款30萬元,轉(zhuǎn)給羅某184萬元。2015年11月22日,其轉(zhuǎn)給任某25萬元,羅某轉(zhuǎn)給任某195萬元。2018年3月,孟某向其夫婦借款,還幫忙聯(lián)系了一家信托公司讓其借款。3月19日,其夫婦與該公司簽了借款合同,借款142萬元。3月21日,其轉(zhuǎn)給孟某140萬元。
2.被害人羅某的陳述:2013年,其通過同事陳某的介紹認識了孟某。孟某自稱代理五糧液、茅臺,向京客隆超市供貨,每次進酒都需要大量資金。2015年,孟某說他女朋友任某是做理財?shù)?,讓其把錢放到任某處。其于2015年1月向任某轉(zhuǎn)賬150萬元,任某每月給其利息。2015年10月,孟某稱做酒水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其借錢。其和白某將朝陽區(qū)一處房屋在中信銀行抵押了214萬元,任某通過第三方公司收到這筆錢后向白某轉(zhuǎn)賬30萬元,向其轉(zhuǎn)賬184萬元。其收到184萬元后,又加了11萬元轉(zhuǎn)回給任某。后孟某以公司資金周轉(zhuǎn)不開為由又向其借款45萬元。
3.被害人白某、羅某提交的《情況說明》載明:2015年,孟某以投資為由,讓羅某貸款注資,期限5年。2015年底,其夫婦向他轉(zhuǎn)款210萬元,后陸續(xù)收回利息,部分用于償還貸款。2017年,孟某提出希望其夫婦繼續(xù)投資,羅某又幾次借錢給孟某。2018年3月,孟某以做酒生意為由,向其夫婦借款。其夫婦于2018年3月轉(zhuǎn)給孟某140萬元。2018年7月,聽朋友說孟某的資金有問題,其夫婦向孟某表示要撤資,孟某同意10月前償還第一次的投資款。其夫婦問他酒水生意情況,他稱京客隆超市結(jié)款慢,結(jié)完款項就沒事了。2018年9月,孟某卷款跑了。其夫婦共計損失138.411萬元。
4.被害人白某提交的《中信銀行個人經(jīng)營借款合同》證明:2015年11月19日,白某以房屋作為抵押,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yè)部貸款214萬元,貸款用途為支付玉器費用,委托中信銀行將214萬元發(fā)放至北京品XX逸商貿(mào)有限公司。
5.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白某、羅某向孟某、任某賬戶轉(zhuǎn)款共計561.25萬元,收到孟某、任某賬戶轉(zhuǎn)款636.839萬元,差額-75.589萬元。其中2015年11月,任某向白某轉(zhuǎn)款30萬元,向羅某轉(zhuǎn)款184萬元(羅某、白某的陳述證明該214萬元系其夫婦抵押房屋的貸款)。
6.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認可公訴機關(guān)將214萬元扣除審計金額得出的指控數(shù)額138.411萬元。羅某、白某是任某的客戶,其接受任某的公司后,任某把錢轉(zhuǎn)給其,讓其繼續(xù)付息。
(九)詐騙郭某1285627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郭某1的陳述:其在北京市朝XX貿(mào)有限公司工作時,孟某是其同事。2016年11月,孟某說做酒水生意,需要資金,以年利18%向其借款。2016年11月2日和8日,其分別向孟某的賬戶轉(zhuǎn)款各50萬元。2017年7月,其將名下一套房屋抵押給中信銀行貸款260萬元,將260萬元從中信銀行直接轉(zhuǎn)入孟某指定的北京鑫XX商貿(mào)有限公司賬戶。房屋抵押利息每個月1.9萬元由其支付。2018年4月,孟某不再給其利息也不還本金了。孟某說他在京客隆超市銷售酒水,并且經(jīng)常發(fā)一些酒庫的照片。
2.被害人郭某1提交的《情況說明》載明:2017年,在孟某的推薦及全程操作下,其把1套房屋在中信銀行抵押貸款258萬元。當時銀行強行要求貸款客戶購買2套銀質(zhì)茶具,共計1.96萬元。其與孟某溝通后,他答應由他承擔。后其把茶具、發(fā)票都給了孟某,借條上也寫的是260萬元而不是258萬元。
3.被害人郭某1提供的借條載明:2016年11月1日,孟某向郭某1借款100萬元,借期1年,利息18萬元;2017年7月24日,孟某向郭某1借款260萬元,借期1年,利息52萬元。
4.被害人郭某1提供的《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借款合同》證明:2017年6月26日,郭某1以房屋抵押的方式向中信銀行借款258萬元,用途為經(jīng)營,錢款轉(zhuǎn)入北京鑫XX商貿(mào)有限公司。
5.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8月10日,郭某1向孟某轉(zhuǎn)款100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74.333萬元,差額25.667萬元。
6.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于公訴機關(guān)將審計金額加房屋貸款258萬元加1.96萬元銀器費用后得出的指控數(shù)額285.627萬元沒有異議,但其是以荷花酒交易為名借款,沒有說京客隆供貨的事。
(十)詐騙楊某46150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楊某的陳述:2018年4月初,其通過任某2的介紹認識了孟某。孟某說他從事酒水生意,向京客隆超市供貨,借款用于資金周轉(zhuǎn),年息18%。孟某拿出一個POS機,其刷卡轉(zhuǎn)給孟某10萬元。2018年5月7日,孟某打電話以荷花酒項目需要大量資金撲火為由向其借款,其向他轉(zhuǎn)賬20萬元。6月7日至9日,孟某又找了各種理由,向其借款20萬元。2018年9月,其聯(lián)系不上孟某了。其共收到利息38500元,都是通過微信轉(zhuǎn)的。其一共損失461500元。
2.被害人楊某提供的借條載明:
(1)2018年4月12日,楊某向孟某借款10萬元,利息1.8萬元,2019年4月11日前還清;
(2)2018年5月7日,楊某向孟某借款本息共計20.6萬元,2018年6月7日前還清;
(3)2018年6月7日,楊某向孟某借款本息共計21.4萬元,2018年7月7日前還清。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8年4月12日至6月9日,楊某、楊某2(楊某父親)賬戶POS機交易10萬元,向孟某轉(zhuǎn)款20萬元,向北京柯XX際貿(mào)易公司轉(zhuǎn)款20萬元。
4.被害人楊某提供的微信截圖證明:2018年4月17日至7月13日,孟某向楊某轉(zhuǎn)款共計3.85萬元。
5.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公訴機關(guān)將楊某向其轉(zhuǎn)款20萬元加楊某向其公司轉(zhuǎn)款20萬元加POS機支付10萬元減微信返款3.85萬元后得出的數(shù)額46.15萬元沒有異議,但這是正常理財,其沒有說過酒水生意。
(十一)詐騙李某1237222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2015年下半年,其通過任某2的介紹認識了孟某。任某2說孟某從事酒水生意,生意很大。孟某說如果有錢可以入股,掙錢后利益按比例分配。2016年6月12日其向孟某轉(zhuǎn)賬27萬元,6月30日孟某轉(zhuǎn)給其30萬元。后其陸續(xù)向孟某轉(zhuǎn)款,2016年7月14日還把房屋抵押貸款464萬元,通過第三方公司轉(zhuǎn)給了孟某。2017年底,孟某以各種理由不還錢,2018年9月7日其就找不到孟某了。
2.辨認筆錄證明:李某1從10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孟某。
3.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中信銀行個人經(jīng)營借款合同》《支付委托書》載明:2017年7月14日,李某1以房屋作為抵押,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yè)部貸款464萬元,錢款支付給北京旺XX貿(mào)有限公司。
4.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2016年6月12日至2018年8月30日,李某1向孟某轉(zhuǎn)款共計211.66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共計410.588萬元,差額-198.928萬元。
2017年4月26日,孟某向韓某轉(zhuǎn)款65萬元。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8月26日,韓某每個月向孟某轉(zhuǎn)款1.95萬元,2018年9月6日,韓某在微信聊天中表示通過微X貸貸款4萬元交予孟某。綜上,韓某向孟某轉(zhuǎn)款共計37.15萬元,二者差額共計27.85萬元。
5.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公訴機關(guān)將房屋抵押款464萬元扣減審計報告計算的差額198.928萬元,再扣減其和韓某之間的轉(zhuǎn)款差額27.85萬元后得出的指控數(shù)額237.222萬元沒有異議。但其是以理財名義借款。
(十二)詐騙許某451183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許某(1954年出生)的陳述:2017年初,其女兒李某1說孟某做酒水生意挺掙錢,有錢可以跟他合作。2月,其在朝陽區(qū)廣渠路XX藝術(shù)中心孟某的公司見到了孟某。孟某說公司有大量的茅臺、五糧液、二鍋頭酒庫存,在京客隆超市銷售,有時要大量接受司法機關(guān)拍賣的酒,需要周轉(zhuǎn)資金。孟某的公司環(huán)境很好,貨架上擺了各種酒水展品。其還見到一個叫張某1的男子,孟某介紹張某1是京客隆超市負責人。后其通過網(wǎng)銀陸續(xù)給孟某轉(zhuǎn)款。2018年二三月,其讓孟某把錢還給其,孟某以京客隆超市春節(jié)期間銷售價格有差額、貨款結(jié)回被張某1扣下為由一直推脫。2018年9月7日,其發(fā)現(xiàn)孟某跑了,電話也聯(lián)系不上。其一共被騙600余萬元。其與孟某之間有兩張借條,一張190萬元,一張200萬元,剩下的沒有借條。其介紹的賈某1也被騙了。
2.辨認筆錄證明:許某從10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孟某。
3.被害人賈某1的陳述:孟某轉(zhuǎn)給其的錢中包括孟某還給許某的54.95萬元。
4.被害人許某提供的《情況說明》載明:其認可賈某1轉(zhuǎn)給其的54.95萬元中的34.95萬元是賈某1代孟某給其的錢款,其余20萬元是其女兒李某1用房產(chǎn)抵押向孟某提供資金,由于貸款到期孟某未能歸還中信銀行相關(guān)房產(chǎn)抵押利息,賈某1為了幫助孟某,代孟某給了其20萬元,后其將20萬元轉(zhuǎn)給了李某1,不久后孟某將20萬元還給了賈某1,因此上述20萬元款項已經(jīng)結(jié)清,不應被再次認定。
5.被害人許某提供的借條載明:2018年5月7日,孟某向許某借款190萬元,利息15.2萬元,2018年6月7日還清;2018年6月7日,孟某向許某借款200萬元,利息14萬元,2018年7月7日前還清。
6.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2016年11月21日至2018年6月15日,許某向孟某轉(zhuǎn)款732.648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226.515萬元,差額506.133萬元。
2018年2月至7月,賈某1向許某轉(zhuǎn)款共計54.95萬元。
7.被告人孟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7年,其通過李某1的介紹認識了許某。其跟許某說其要做荷花酒,許某借給其300萬元,年息20%,其一共還了約一年的利息,應該還差200萬元沒有還。
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審計金額沒有異議,但其系借款,并非詐騙。
(十三)詐騙郭某298500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郭某2的陳述:2017年10月初,朋友李某1說孟某在借錢用于紅酒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其便去孟某的公司見了孟某。孟某說需要資金兩個月,利息5%。其向孟某的賬戶轉(zhuǎn)賬50萬元,2017年12月到期后孟某問其還做不做,其便只拿回7萬元利息,將本金50萬元繼續(xù)留給孟某。2018年2月,孟某說著急用錢,其又向孟某轉(zhuǎn)款100萬元。其一共給了孟某150萬元,收到利息二三十萬元。
2.被害人郭某2提供的借條載明:2017年12月12日,孟某向郭某2借款150萬元,利息10.5萬元;2018年8月24日,孟某向郭某2借款150萬元。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6月1日,郭某2向孟某轉(zhuǎn)款150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51.5萬元,差額98.5萬元。
4.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公訴機關(guān)按照審計報告指控的數(shù)額98.5萬元沒有異議,但其是以理財為名向郭某2借款,并非詐騙。
(十四)詐騙張某2372157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張某2的陳述:2014年12月,其和孟某在世紀佳緣網(wǎng)站相識,2015年1月20日建立男女朋友關(guān)系。其感覺孟某經(jīng)濟條件不錯,見孟某開過奔馳、勞斯萊斯、賓利、法拉利等好車。孟某說他在朝陽區(qū)廣渠路競園經(jīng)營了一家公司,從酒廠進酒放到京客隆超市售賣,他還是荷花酒的對外銷售總代理。其在孟某的公司看到過約100箱荷花酒。
2018年之前,孟某讓其投資酒水生意一起分紅。2018年之后,孟某說有客戶撤資,庫房里的酒沒賣出去,向其借款500萬元用于周轉(zhuǎn)資金。2018年下半年,孟某說客戶投的錢用來進酒,現(xiàn)在酒壓著賣不出去,要等到旺季將酒賣出去才能給客戶錢,他受不了客戶追債,想出國散心。其將一個能幫忙辦簽證的朋友介紹給孟某,孟某去非洲呆了一段時間。2018年9月初孟某去非洲后,其在孟某的公司遇到討債的客戶,聽客戶說孟某向京客隆超市賣酒的事是假的,其才開始懷疑。2018年11月,孟某回國了。
2019年2月3日,其找到孟某讓他自首。孟某說和他父母見面告別后就去自首。其怕孟某跑了,就在孟某父母樓下等著,打電話給其他被騙的投資者。后孟某從他父母家出來,其在后面跟著。走到小區(qū)北門時,其他被騙的投資人都來了。喬某和孟某打了起來,后警察把孟某和喬某帶走了。
2.銀行賬目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2016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7日,張某2向孟某轉(zhuǎn)款420.95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48.793萬元,差額372.157萬元。
3.被告人孟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張某2是其女友。2018年初,張某2好像給了其700萬元幫其還債。
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審計金額沒有異議。張某2給其錢款讓其從事酒水生意。
(十五)詐騙宋某1238000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宋某1(1953年出生)提交的《說明》載明:2018年,孟某說他的公司資金短缺,積壓很多貨,向其借款,請求其把房子抵押幫他渡過難關(guān)。當時任某還沒有把他們離婚的事情告訴其,其想著孟某周轉(zhuǎn)過來就能還錢,便于2018年3月30日把房子抵押200萬元轉(zhuǎn)給了孟某。2018年4月28日,其又轉(zhuǎn)給孟某40萬元,后孟某消失,錢款至今未還。
2.證人任某的證言:2014年上半年,其認識了孟某,后建立了男女朋友關(guān)系。10月,其和朋友開辦了公司從事銀行墊資業(yè)務。2015年6月,其和孟某結(jié)婚。孟某自稱經(jīng)營婚慶和酒水。2016年其不打算繼續(xù)開公司了,孟某便接手了其的公司,繼續(xù)經(jīng)營婚慶和酒。2017年其發(fā)現(xiàn)孟某有婚外情,2018年1月,其與孟某離婚。孟某說他從朝批辭職,有渠道可以進酒賣到京客隆超市。其感覺不錯,就拉著親戚朋友向孟某投資。其問過孟某有多少貨,孟某說有五六千萬元。孟某曾以公司資金周轉(zhuǎn)為名,在婚內(nèi)向其借款1000萬元,在婚外向其借款200萬元,他一共歸還了約200萬元。
2018年3月,孟某對其母親宋某1說因為京客隆超市壓貨,導致公司資金無法周轉(zhuǎn),讓其母親幫忙。其母親打電話和其說了此事。后其才知道孟某欠別人錢無法償還。
3.銀行賬目交易明細證明:2018年3月30日,宋某1向孟某轉(zhuǎn)款190萬元,4月28日分8筆轉(zhuǎn)款40萬元,5月7日轉(zhuǎn)款4萬元,6月20日轉(zhuǎn)款4萬元。
4.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數(shù)額238萬元沒有異議,但其是向宋某1借款,并非詐騙。
(十六)詐騙石某1195064.09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石某(孟某公司員工)的陳述:2010年3月,其大學畢業(yè)后在北京朝批雙隆有限公司工作,負責酒類銷往超市的業(yè)務。孟某是公司的老人,帶著其一起跑客戶。2014年2月,孟某說他要開公司,讓其跟著他干。5月,其去了孟某公司工作。孟某的公司叫博X美通貿(mào)易有限公司,主要做婚禮策劃,不太景氣,每年利潤入不敷出。2015年,公司從方莊搬到了SOHO現(xiàn)代城,還是經(jīng)營婚禮策劃,基本沒活,公司只有4個人。2016年初,公司搬到了遠洋國際,孟某說公司從事銀行貸款業(yè)務,但是沒讓其幾人接觸過,其就是在公司待著。5月,公司名稱變更為柯XX際貿(mào)易(北京)有限公司。2016年整整一年,其和蔡某等員工就是在公司呆著。孟某沒有把活兒交給過其和蔡某,所以公司經(jīng)營情況其不清楚。2017年6月,公司搬到朝陽區(qū)競園文化中心,租了一間獨棟房子,500平米,還來了新人張某1,張某1以前在京客隆超市采購上班。2018年4月,孟某帶著其、蔡某、張某1去了四川宜賓,找了一個廠家,代理他們的五糧液荷花酒。荷花酒進價398元一瓶,售價598元一瓶。其公司代理后,一共銷售了百十來箱,掙了幾萬元。2018年6月,陸續(xù)有好多人來公司找孟某要賬。9月7日,孟某不來公司了,也聯(lián)系不上了。
其一共借給孟某141.4萬元,除了銀行轉(zhuǎn)賬外,還通過微信轉(zhuǎn)款9.8萬元。2014年10月初,其還給過孟某一筆10萬元現(xiàn)金,對應2017年10月8日的借條,借款金額12.4萬元,其中10萬元是本金,2.4萬元是利息。
2.被害人石某提供的借條載明:
(1)2017年10月8日,孟某向崔迎春借款124000元,承諾于2018年10月8日還清;
(2)2017年11月11日,孟某向崔迎春借款124000元,承諾于2018年11月11日還清;
(3)2017年12月22日,孟某向崔迎春借款24萬元,承諾于2018年12月22日還清;
(4)2018年2月1日,孟某向崔迎春借款124000元,承諾于2019年2月1日還清;
(5)2018年3月12日,孟某借款10萬元,利息5000元,承諾2018年5月12日前還清;
(6)2018年4月2日,孟某借款12萬元,承諾于2019年4月2日前還清;
(7)2018年7月31日,孟某向石某借款5萬元,利息5000元,承諾于2018年8月31日還清;
(8)2018年8月1日,孟某借款339000元,未約定利息,承諾2018年8月31日還清。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5月19日,石某、崔迎春向孟某轉(zhuǎn)款130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30.293591萬元,差額99.706409萬元。
4.被告人孟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蔡某和石某是其公司員工,他們好像自2014年把錢借給其,利息年化15%。2018年4月至8月其資金斷了,開始拆東墻補西墻,向他們兩人借款約130萬元,月息約3%,付了幾個月后就沒錢付利息了。
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公訴機關(guān)將審計金額加微信轉(zhuǎn)款9.8萬元加10萬元現(xiàn)金后得出的指控數(shù)額119.506409萬元不持異議,但該錢款系石某主動提出借給其用來度過公司難關(guān)的,并非詐騙。
(十七)詐騙蔡某388338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蔡某(孟某公司員工)的陳述:2009年,其在北京朝XX貿(mào)有限公司工作,孟某是公司業(yè)務員,其是內(nèi)勤。后孟某辭職了。在朝批一起工作的同事石某說和孟某一起干公司,讓其也加入。2014年1月,孟某成立了博X美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接了一些婚慶的活,干了一年,不掙錢就不干了,之后公司沒有什么業(yè)務。2018年六七月,公司在四川宜賓做過五糧液荷花酒的代理,進過兩次貨,第一次50箱,第二次150箱,通過微信或者朋友賣了,沒有通過超市或者其他渠道賣。此外公司就沒有業(yè)務了。其在公司名義上叫總經(jīng)理助理,實際就是干一些雜活。自2018年8月,陸續(xù)有人來公司要錢。那時孟某還讓員工外出去借錢。9月,其就找不到孟某了,公司來了很多人找孟某要錢。其才知道孟某和這些人說與京客隆超市之間有業(yè)務,騙人家投資。
其借給孟某共計55.7萬元,其中三筆各10萬元現(xiàn)金均有借條對應,2018年8月4日,微信轉(zhuǎn)款5萬元和支付寶轉(zhuǎn)款5萬元,也有借條對應。此外除了8月5日現(xiàn)金5萬元沒有借條外,其余沒有借條的都是通過支付寶和微信轉(zhuǎn)給了孟某。孟某承諾利息20%,其讓孟某將錢返到其父親蔡某1的賬戶。其共計收到返款118662元,損失438338元。其不知道孟某借款時無法歸還。
2.被害人蔡某提供的借條載明:
(1)2017年12月21日,孟某向蔡某借款12.4萬元,2018年12月22日前歸還;
(2)2017年12月21日,孟某向蔡某借款12萬元,2018年12月21日前歸還;
(3)2018年1月15日,孟某向蔡某借款10萬元,利息2萬元,2019年1月15日前歸還;
(4)2018年8月4日,孟某向蔡某借款10萬元,利息1.4萬元,2018年10月4日之前歸還。
3.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截圖證明:2018年8月2日,蔡某向孟某微信轉(zhuǎn)款1萬元;8月3日,微信轉(zhuǎn)款1萬元、4900元;8月4日,微信轉(zhuǎn)款5萬元;8月10日,微信轉(zhuǎn)款5000元、1000元、1.1萬元。
2018年8月2日,蔡某向孟某支付寶轉(zhuǎn)款2萬元;8月3日,支付寶轉(zhuǎn)款2.51萬元;8月4日,支付寶轉(zhuǎn)款5萬元;8月7日,支付寶轉(zhuǎn)款2萬元。
綜上,蔡某向孟某通過微信、支付寶轉(zhuǎn)款共計20.7萬元,其中10萬元對應2018年8月4日的借條,其余10.7萬元無借條予以對應。
4.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孟某向蔡某父親蔡某1轉(zhuǎn)款共計11.8662萬元。
5.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公訴機關(guān)根據(jù)借條認定40萬元加沒有借條對應的支付寶、微信轉(zhuǎn)賬10.7萬元扣減其轉(zhuǎn)給蔡某父親118662元后得出的指控數(shù)額38.8338萬元沒有異議。但蔡某是借款給其,其沒有詐騙。
(十八)詐騙張某14068579.23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張某1(孟某公司員工)的陳述:2008年4月至2016年3月,其在北京京客隆總部上班,負責酒水采購,孟某是北京市朝陽副食品批發(fā)商貿(mào)有限公司酒部業(yè)務員。2013年春節(jié)孟某辭職了。2016年3月,其也辭職了。2016年5月,其與孟某籌備在北京市朝陽東壩開火鍋店,9月8日開始營業(yè),但不掙錢,2017年8月火鍋店就不干了。
后孟某找其去他公司做酒水生意。2017年8月,其去孟某的公司工作,公司掛牌是柯XX際貿(mào)易(北京)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是北京博XX通商貿(mào)有限公司,孟某讓其負責聯(lián)系酒水業(yè)務。2018年4月,其朋友幫忙聯(lián)系到五糧液荷花總代理。其進了50箱(29800元)五糧液荷花酒,孟某連送代賣。后公司又進了150箱(89400元)荷花酒,這筆貨是其付的錢。2018年9月孟某欠錢跑了,其把剩下的24箱酒拉走了。孟某從沒有讓其向京客隆超市推銷酒,孟某也沒有向京客隆超市銷售過酒。其在孟某公司一周就上兩三天班,每個月6000元工資,沒有其他報酬。孟某總向別人借錢,也向其借過錢。其不清楚孟某借錢用途,孟某的公司沒有什么具體經(jīng)營,做酒水也就只有5個月的時間,總共前后進了200箱連賣代送,也沒有看到收益。
2018年2月,孟某以給他前岳母房產(chǎn)解押為由向其借款。其表示能借給他400萬元。2018年2月8日,其轉(zhuǎn)給孟某170萬元,孟某給其簽了400萬元欠條,承諾利息24萬元,2018年4月8日前還清。2018年2月11日,其又給孟某轉(zhuǎn)了230萬元和207萬元。4月8日還款到期時,其找孟某要錢,孟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此外,2018年2月26日至28日,其還陸續(xù)借給孟某約30萬元,孟某說是轉(zhuǎn)給別人的,借他用下,省得跑銀行。這30萬元也沒還。
2.被害人張某1提供的借條載明:2018年2月8日,孟某向張某1借款400萬元,利息24萬元,承諾于2018年4月8日前還清。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張某1向孟某轉(zhuǎn)款470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63.142077萬元,差額406.857923萬元。
4.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公訴機關(guān)按照審計報告指控的數(shù)額406.857923萬元沒有異議,但該筆錢款系張某1知道別人向其追款,主動提出賣房借錢給其的。
(十九)詐騙杜某234165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杜某的陳述:2015年其通過蔡某得知孟某的公司辦理理財業(yè)務,年利率10%至15%。2015年其投資5萬元,2016年投資10萬元。2017年初,其把業(yè)務結(jié)清。2018年2月5日,其通過蔡某在孟某的北京博拉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辦理了20萬元理財業(yè)務,2018年8月前對方按約定支付了利息。2018年8月2日和3日,其又通過蔡某借給孟某8萬元,這次借款后對方以沒錢為由再沒給過利息和本金。上述業(yè)務都是通過蔡某辦的,其通過本人及丈夫郝某賬戶一共給了孟某28萬元,收回利息20335元。
2.被害人杜某提供的《匯通投資出借咨詢與服務協(xié)議》、借條載明:2018年2月5日,郝某與北京博拉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出借20萬元,期限1年;2018年8月2日,孟某出具借條,向杜某借款8萬元,2018年9月1日前還清,利息8000元。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2014年12月28日至2018年8月6日,杜某向孟某轉(zhuǎn)款33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13.8335萬元,差額19.1665萬元。
4.支付寶轉(zhuǎn)賬截圖證明:2015年12月22日,杜某通過支付寶向孟某轉(zhuǎn)款42500元。
5.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對公訴機關(guān)將審計金額19.1665萬加支付寶轉(zhuǎn)款4.25萬后得出的指控數(shù)額23.4165萬元沒有異議。其沒有見過杜某,是蔡某幫其借款。
(二十)詐騙林某50000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林某的陳述:2018年7月,同事杜某說孟某做短期理財利息比較高。8月2日,蔡某到其家中談辦理理財?shù)那闆r,說孟某承諾月息7%,期限1個月。其向孟某賬戶轉(zhuǎn)款5萬元。8月3日,蔡某將借條閃送給其。9月2日到期后,其打電話找蔡某,蔡說他也聯(lián)系不上孟某,至今錢款未還。
2.被害人林某提供的借條載明:2018年8月2日,孟某向林某借款5萬元,利息3500元,2018年9月2日前還清。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8年8月2日,林某向孟某轉(zhuǎn)款5萬元。
4.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認可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數(shù)額5萬元,其沒有見過林某,是蔡某幫其借的款。
(二十一)詐騙李某2118664元的證據(jù)
1.被害人李某2的陳述:2016年,其通過丈夫表弟的介紹認識了蔡某,他說他老板孟某要借錢,月息1%。其于2016年向孟某賬戶轉(zhuǎn)款10萬元,后他連本帶息還給了其。2018年四五月,其分2筆轉(zhuǎn)給孟某共計20萬元,他返給其約9000元利息,之后就不返了,本金也沒還。
2.被害人李某2提供的借條載明:2018年4月4日和6月4日,孟某分別向李某2借款各10萬元,期限均為4個月,利息均為4000元。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明:2016年5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李某2向孟某轉(zhuǎn)款25萬元,收到孟某轉(zhuǎn)款13.1336萬元,差額11.8664萬元。
4.被告人孟某的當庭供述:其認可公訴機關(guān)按照審計報告指控的金額,但這是正常理財,其沒有說過做酒水生意。
(二十二)認定本案的綜合證據(jù)
1.證人秦某2的證言:其和孟某沒有業(yè)務往來。其沒有從孟某處引進過酒類商品,其單位不對個人引進商品。孟某沒有貨物囤積在京客隆超市進行銷售。張某1是其單位的采購助理,2018年初辭職,他離職后沒有找其談過酒類商品結(jié)賬等事宜,沒有找其談過酒類商品業(yè)務。
2.證人潭某的證言:其公司主營五糧液荷花白酒。2018年5月,其通過張某1的介紹認識了孟某。孟某和張某1與其簽過代理協(xié)議。其公司與孟某合作經(jīng)營過兩次荷花白酒,第一次是2018年4月10日,孟某進貨100盒;第二次是2018年6月21日,孟某進貨360盒。
3.證人趙某1的證言:2016年,孟某自稱做酒品生意,經(jīng)常找其購車,開一段時間再賣,他隔一段時間就換一輛車。其和孟某的經(jīng)濟往來約300萬元,都是買賣車輛產(chǎn)生的,總共約10輛,有保捷011、法拉利、賓利等。他每次每輛車都會賠10多萬元至20萬元。
4.證人趙某2的證言:孟某經(jīng)常在其店內(nèi)買賣名車。孟某轉(zhuǎn)給其和其丈夫王某的錢款都是買車款。孟某退車時其扣除合理的收費后,把剩余的錢再退給孟某,孟某一共給其轉(zhuǎn)過幾千萬元。
5.辨認筆錄證明:趙某2從10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孟某。
6.證人王某(趙某2丈夫)的證言:其于2016年認識孟某,他自稱做酒品銷售,購買了一輛價值250萬元的賓利飛馳。2016年5月至2018年五六月,孟某在其處買車,有一部分車買走不久后就會退,比如2017年開走一輛售價460萬元的勞斯萊斯魅影,開了四五個月退回來,其退給他400萬元。孟某一共消費了5000余萬元,其退給他3000余萬元,實際消費2000余萬元。孟某買過三四十輛轎車。其感覺孟某花錢很痛快,穿著佩戴奢侈。
7.證人梁某(個體奢侈品經(jīng)營者)的證言:2015年孟某買了約四五個Vertu手機。2016年孟某全年消費約500萬元。2017年除了手機、奢侈品表外,孟某還買了奢侈品包等。
8.辨認筆錄證明:梁某從10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孟某。
9.證人祝某的證言:其公司與柯XX際貿(mào)易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5日,年租金104.025萬元,地址位于競園,面積500平米。2018年9月10日其公司與柯X公司解約,扣了該公司260062.5元保證金??耎公司的法人是孟某,該公司交了房租、保證金共計139萬余元,水電等其他雜項共計約6萬元。
10.證人任某的證言及其提交的《證明》載明:2016年,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了香河五礦萬科城房屋。2018年1月,其和孟某協(xié)議離婚,離婚時孟某承諾把欠其的錢還給其,所以香河的房子給了孟某,等房產(chǎn)證下來,孟某把欠其的錢還清再過戶。
在與孟某的婚姻存續(xù)期間,其向朋友張某3借款220萬元、彭某借款25萬元、趙某4借款10萬元、宋某2借款220余萬元、趙某3借款50萬元,都給了孟某用于從事酒水生意。孟某每個月通過其償還出借人利息。其還把婚前一套房屋在中信銀行抵押了200萬元交給孟某從事酒水生意。2018年9月,孟某失蹤了,其朋友都向其要錢。其將該房變賣355萬元,償還銀行貸款138萬元,還給了張某310萬元、宋某240萬元、趙某3(袁某)51萬元、彭某25萬元、趙某49萬元,中信銀行房屋抵押貸款104萬元。張某3已經(jīng)去世,他家人把其起訴了,讓其償還張某3220萬元。
11.結(jié)婚證復印件、離婚協(xié)議等相關(guān)書證載明:2015年6月,任某、孟某登記結(jié)婚。2018年1月,任某、孟某協(xié)議離婚,約定五礦萬科城房屋歸孟某所有。
12.《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貸款結(jié)清證明》載明:2016年9月,任某以345.5018萬元的價格購買廊坊市香河縣五礦萬科城房屋,首付款207.5018萬元,銀行按揭貸款138萬元。2018年12月21日,任某通過中介將該房以355萬元的價格賣給蘇海嵐。2019年4月4日,任某將房屋貸款138萬元結(jié)清。
13.證人宋某2、趙某3、彭某提交的《說明》及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載明:2016年8月至11月,任某向宋某2借款224.999萬元用于任某丈夫的酒類生意,2019年3月至5月,任某向宋某2轉(zhuǎn)款40萬元。
2018年4月20日,任某因丈夫孟某做生意資金周轉(zhuǎn)不開,向趙某3借款50萬元。任某收到趙某3借款50萬元后于同日向孟某轉(zhuǎn)款50萬元。2019年3月至4月,任某向趙某3母親袁某賬戶轉(zhuǎn)款51萬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任某向彭某借款20萬元和5萬元,用于丈夫孟某的酒類生意。2019年5月8日,任某向彭某轉(zhuǎn)款25萬元。
14.經(jīng)銷合同、成都XX貿(mào)易有限公司銷售單、訂貨確認單、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載明:甲方成都XX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乙方北京博XX通商貿(mào)有限公司簽訂經(jīng)銷合同,約定甲方授權(quán)乙方作為四季荷花臻茂藍荷N88的特約經(jīng)銷單位,乙方在北京市可以銷售甲方產(chǎn)品,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
2018年4月10日,成都XX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北京博XX通商貿(mào)有限公司銷售荷花酒(春夏秋冬)50件(返點10件),金額共計2.98萬元。孟某支付貨款2.98萬元。
2018年6月21日,成都XX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北京博XX通商貿(mào)有限公司銷售四季荷花酒360提,金額共計8.94萬元。收貨人為張某1,貨物應發(fā)150件,實發(fā)180件(含20%返利)。同日,張某1分兩筆支付貨款共計8.94萬元。
15.競園尚園(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競園租賃合同》《解約協(xié)議》《提前退租申請》《合同期間賬項信息》證明:2017年6月14日,競園尚園(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北京市朝陽區(qū)廣渠路3號“競園”第53C房屋(500平方米)租賃給柯XX際貿(mào)易(北京)有限公司,租賃期為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5日,年租金104.25萬元。2018年9月10日,柯XX際貿(mào)易(北京)有限公司因提前退租,租賃合同解除。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日,柯XX際貿(mào)易(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房屋、水電費等費用140余萬元。
16.汽車銷售合同、審計報告等書證證明:孟某向趙某2、王某賬戶(用于汽車購買)轉(zhuǎn)款4530余萬元,收到二人轉(zhuǎn)款(汽車銷售款)3610余萬元,差額900余萬元;向梁某等人賬戶(用于購買奢侈品)轉(zhuǎn)款1400余萬元,收到轉(zhuǎn)款1200余萬元,差額200余萬元;摘要為消費的支出共計1700余萬元,對手戶名包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家具銷售中心、商城、餐飲中心、酒店等;信用卡還款360余萬元。
17.工商登記資料、稅務登記材料等書證證明:柯XX際貿(mào)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設立,法定代表人孟某,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該公司已繳稅額共計101.54元。
北京博拉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設立,法定代表人孟某,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該公司已繳稅額共計500余元。
嘉XX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設立,法定代表人孟某,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該公司已繳稅額共計98元。
北京博XX通商貿(mào)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設立,法定代表人石某,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該公司已繳稅額500余元。
北京藝香鼎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設立,法定代表人任某,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該公司已繳稅額0元。
18.偵查機關(guān)出具的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證明孟某于2019年2月3日被抓獲歸案的情況。
19.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證明本案的法律手續(xù)。
20.戶籍信息表證明孟某的身份情況。
21.被告人孟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14年下半年,其在方莊開了博X美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從事婚慶,盈利狀況很差,入不敷出。2015年上半年,其將公司搬到了大望路。2015年6月,其和任某結(jié)婚,為了節(jié)省開支,其關(guān)了大望路的公司,去任某公司做抵押貸款,但和任某各做各的。2016年春節(jié)后,其以年息12%至15%向朋友借款。2016年至2017年,其在朝陽東壩開了一個火鍋店,經(jīng)營了一年,因為不盈利就停業(yè)了。2017年6月,其關(guān)閉了任某的公司,在XX藝術(shù)中心開了博XX通商貿(mào)有限公司,法人是石某,公司監(jiān)事是蔡某,其出資了約10萬元。6月,其去了四川宜賓,以博XX通公司的名義商談在北京代理荷花酒,對方?jīng)]有答復。10月,因為其與很多朋友說過要做貿(mào)易,所以十來個人主動表示要借錢給其,其陸續(xù)借了約4000萬元。2018年初,開始有人要求其償還本金,其只能借錢歸還。1月,其簽訂了荷花酒的代理協(xié)議,但是因為催債的人比較多,其沒有辦法正常經(jīng)營,只銷售了200箱,掙了5萬元。其也沒有開展抵押貸款項目,只能不斷借款來償還舊債。9月,其沒錢還了。其女友張某2找了一個朋友,幫其到非洲喀麥隆躲債。其一直呆到了11月。后其回了北京,準備和李夢結(jié)婚。2019年2月3日,其和張某2吵了一架,張某2把投資人叫來,其報了警,被帶到了派出所。
其借錢時曾說過把荷花酒的業(yè)務放到京客隆超市銷售,但其沒有找過京客隆超市洽談。其把借來的錢除了用于給公司員工開支,支付房租、水電費外,大部分用于給債權(quán)人還本付息。任某是其前妻,2015年6月登記結(jié)婚,2018年1月離婚?;橐銎陂g,任某替其還了很多債務,還抵押了自己的房產(chǎn)幫其還債,共有1000余萬元。李夢是其女友,2013年認識的。其陸續(xù)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給過李夢200多萬元,還給李夢開過一個足療店,人員開支、水電房租都由其支付,盈利的錢歸李夢。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言詞證據(jù)中相互印證的部分及其他證據(jù)均予以確認。
辯護人當庭出示了北京市企業(yè)信用信息網(wǎng)上所載北京博拉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博XX通商貿(mào)有限公司、柯XX際貿(mào)易(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相關(guān)工商登記材料載明:上述三家公司均系孟某的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包括石某、蔡某、任某。
上述證據(jù)材料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所載內(nèi)容予以確認。
針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guān)于孟某是否實施了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之問題
首先,被害人秦某1、賈某1、喬某等人的陳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孟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圖等多份書證證明,孟某向多名被害人表示其從事將酒水銷往京客隆超市的生意,業(yè)務量大且利潤豐厚,向被害人借款用于從事該項業(yè)務。證人秦某2的證言,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證明孟某從未向京客隆超市銷售過酒水。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證明孟某向秦某1、賈某1、喬某等被害人虛構(gòu)了借款從事向京客隆超市銷售酒水的事實,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將錢款交付給孟某,該種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罪中的虛構(gòu)事實。其次,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證人潭某的證言及經(jīng)銷合同、稅務登記材料等證據(jù)證明,孟某自成立公司后,除花費10萬余元購買荷花酒予以銷售外,并未有過其他長期的業(yè)務經(jīng)營,亦沒有相應的盈利收入。證人寧某、趙某1、趙某2、王某、梁某、祝某的證言及租賃合同、審計報告證明,孟某在涉案期間購買價格昂貴的多部車輛,購買奢侈品,租賃年租金100余萬元的辦公場所。被害人張某1、石某、蔡某、張某2的陳述,證人任某的證言證明孟某的親屬、員工知道孟某駕駛昂貴車輛,佩戴奢侈品,租住高檔辦公場地,但對于孟某公司實際的經(jīng)營情況并不清楚,對于孟某真實的財務狀況亦不了解,孟某向上述人員借款時,亦未予以告知。被害人蔡某、杜某、林某、李某2的陳述證明孟某從未告知蔡某其真實的財務狀況,在蔡某介紹杜某等人向其投資時,亦未將真實情況予以告知。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證明孟某向張某1、張某2等多名被害人借款時,隱瞞了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事實,使得被害人陷入將資金借給孟某周轉(zhuǎn),孟某有能力還款的錯誤認識而將錢款交付,該種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罪中的隱瞞真相。綜上,孟某實施了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孟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孟某并未欺騙被害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guān)于孟某是否具有詐騙主觀故意的問題
如前所述,在案證據(jù)證明孟某自開立公司后,除花費10余萬元外沒有其他能夠正常穩(wěn)定盈利的業(yè)務。在該種情況下,孟某仍以遠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高息向多名被害人借款數(shù)千萬元。在獲得款項后,孟某亦未將錢款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提高自己的還款能力,而是用于償還舊債,置換名車和奢侈品,支付水電房租等開支。在其資金鏈斷裂后,孟某予以逃匿。孟某雖辯稱其前往非洲是考察項目,以期盈利償還被害人,并非逃匿。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佐證,其該種辯解與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被害人張某2的陳述相矛盾。孟某在案發(fā)前使用真實姓名借款,并按時還本付息是其能夠持續(xù)詐騙他人錢款的犯罪手段,不能據(jù)此推定孟某沒有非法占有他人錢款的主觀目的。公訴機關(guān)未將薛剛、任某2列為本案被害人,是因為根據(jù)審計報告,二人在案發(fā)前及孟某逃匿前,被騙金額已經(jīng)獲得全額賠付,孟某對二人的錢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故未將二人列為本案的被害人,而并非認可孟某向二人借款的行為不存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情況。綜上,在案證據(jù)足以證明孟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款的主觀故意,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孟某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guān)于五礦萬科城房屋的處理問題
孟某當庭提出其愿意將五礦萬科城房屋交予法院拍賣,退賠被害人損失。但證人任某的證言、離婚協(xié)議、房屋買賣合同、貸款結(jié)清證明、銀行轉(zhuǎn)賬記錄及證人宋某2、趙某3、彭某提交的《說明》、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5年6月,任某與孟某結(jié)婚。2016年9月,任某以300余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套房屋,按揭貸款138萬元。2018年1月,任某與孟某協(xié)議離婚,約定房屋歸孟某所有。2018年12月,任某將房屋以300余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將138萬元房屋貸款結(jié)清。2019年2月3日,孟某被抓獲歸案。2019年3月至5月,任某將100余萬元錢款轉(zhuǎn)給宋某2、趙某3、彭某,用于歸還其與孟某婚姻存續(xù)期間任某所欠錢款(借款理由為幫助孟某資金周轉(zhuǎn))。本院認為,孟某與任某離婚協(xié)議雖約定房屋歸孟某所有,但在孟某被羈押前,任某未履行離婚協(xié)議所約定的事項,將房屋予以變賣,系孟某與任某之間的民事法律糾紛?,F(xiàn)該房屋已經(jīng)變賣,且變賣款歸屬不明,不具備作為孟某的退賠款物并入執(zhí)行項執(zhí)行的條件。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孟某詐騙賈某1、賈某2、邰某、許某、宋某1等老年人,應酌予從嚴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孟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基本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根據(jù)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責令孟某退賠各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p>
審 判 員 周 耀
人民陪審員 白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陳兢佩
書 記 員 杜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