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
案??號 (2020)蘇0412刑初1298號
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武檢一部刑訴〔2020〕1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2月1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海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租用船只,伙同他人通過為賭客提供接送、場所、賭具等服務,在常州市武進區(qū)××鎮(zhèn)××村委××村附近水域組織賭客楊某等人使用牌九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人民幣2萬余元,涉案賭資人民幣50余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楊某、高某等人的證言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及抓獲經(jīng)過、辨認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人口信息表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完畢)
二、尚未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繼續(xù)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云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婷
書 記 員 岑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