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罪
案??號 (2020)吉0113刑初397號
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長九檢一部刑訴(2020)4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經(jīng)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1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間,在長春市寬城區(qū)以“吉林快三”開獎結果為依據(jù),以喬紅石(另案處理)向群內出售的“吉林快三”走勢圖為幫助,利用微信號“囍S小帥S囍”、“小財主”依靠“信譽第一15群”微信群,組織在長春居住的高某、劉某2等人以網(wǎng)上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將參賭人員投注數(shù)額上報給微信號為“趙德柱”、“甜甜”、“飛行員”的上莊,從中獲取流水提成。王某接受參賭人員投注金額達人民幣3326396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高某、于某、劉某2的證言;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公民戶籍信息證明、指定管轄決定書、銀行流水、微信記錄截圖、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等證據(jù)。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高某、于某、劉某2的證言;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公民戶籍信息證明、指定管轄決定書、銀行流水、微信記錄截圖、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的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核實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但量刑建議書中主刑部分量刑不適當,不予采納,罰金刑部分量刑適當,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7日監(jiān)視居住7天,折抵刑期4日,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到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亞巖
審 判 員 劉靖宇
人民陪審員 崔麗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秦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