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罪
案??號 (2019)滬01刑終2192號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某1、沈某某2、徐某某3、陶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滬0104刑初103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沈某某2、徐某某3、陶某某4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查明:被告人張某某1、沈某某2和阿某(A,瑞典王國國籍)三人經(jīng)商議、約定各自招攬賭客,共同開設、經(jīng)營德州撲克賭博場所,由張某某1負責前期工作,于2018年12月初租賃本市徐匯區(qū)XX路XX號XX幢內(nèi)房屋作為賭博場所,張某某1還招募賭場數(shù)名工作人員,其中被告人徐某某3負責員工工資發(fā)放,徐某某3還與被告人陶某某4負責賭場記賬、籌碼及資金結(jié)算,周某1、葛某、吳某等人分別擔任賭場荷官,負責發(fā)牌、收取抽水籌碼。被招攬的賭客至上址以德州撲克的形式進行賭博,張某某1、沈某某2和阿某從中抽頭或賣“保險”漁利,事后進行分贓,其中張某某1、沈某某2約定平均分贓。
2019年3月7日,民警在上址當場抓獲參與德州撲克賭博的違法行為人馮某、孫某1等12人,并繳獲用于賭博的籌碼、撲克牌等物品。馮某、孫某1等12人因賭博行為被處行政處罰。
經(jīng)查,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3月,通過20余次賭局,被告人張某某1、沈某某2、徐某某3等人的賬戶共計收到賭客賭資人民幣(幣種均同)565萬余元,向賭客轉(zhuǎn)賬328萬余元,差額為236萬余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張某某1、沈某某2、徐某某3、陶某某4被抓獲到案,后均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實。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1、沈某某2、徐某某3分別退贓50萬元、5萬元、1.5萬元。被告人張某某1、沈某某2、徐某某3、陶某某4當庭供認犯罪事實,并確認指控事實中賭資數(shù)額。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受案登記表、接報回執(zhí)單、抓獲經(jīng)過,檢查證、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照片、微信聊天截屏、銀行賬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阿某、吳某、葛某、周某1、劉某1、葉某、馮某、趙某、孫某1、王某1、王某2、周某2、邵某、謝某、尋某、孫某2、劉某2、陳某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張某某1、沈某某2、徐某某3、陶某某4的當庭供述等。
原判認為,被告人張某某1、沈某某2、徐某某3、陶某某4等人結(jié)伙,開設賭場非法牟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某1、沈某某2系賭場老板,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徐某某3、陶某某4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1、沈某某2、徐某某3、陶某某4到案后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3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遂判決:一、被告人張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沈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被告人徐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四、被告人陶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五、查獲的賭博用具等予以沒收;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上訴人沈某某2對本案事實、證據(jù)以及定性均無異議,但提出對其量刑不應重于張某某1,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上訴人沈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1)原審第一被告人張某某1系犯意提起者及主要參與者,沈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次于張某某1,但量刑卻重于張某某1;(2)上訴人沈某某2愿再退贓人民幣15萬元。建議二審法院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上訴人沈某某2從輕處罰。
上訴人陶某某4對本案事實、證據(jù)以及定性均無異議,提出其父母年邁,女兒尚幼,需要人照顧,家庭經(jīng)濟困難等,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上訴人徐某某3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意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上訴人徐某某3申請撤訴,于法不悖,可予準許。上訴人陶某某4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鑒于二審期間上訴人沈某某2愿意繼續(xù)退贓15萬元,可予從輕處罰。建議二審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原判相同。二審期間,上訴人沈某某2主動退贓人民幣15萬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沈某某2、徐某某3、陶某某4及原審被告人張某某1等人開設賭場非法牟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判定性正確。
針對上訴人沈某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沈某某2、徐某某3、陶某某4與原審被告人張某某1等人結(jié)伙開設賭場,非法牟利。其中,張某某1、沈某某2系賭場老板,應認定為主犯;徐某某3、陶某某4系從犯,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張某某1、沈某某2、徐某某3、陶某某4到案后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徐某某3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原判根據(jù)上訴人沈某某2、徐某某3、陶某某4、原審被告人張某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慮了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退贓數(shù)額等所作的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且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上訴人沈某某2在二審期間又主動退贓人民幣15萬元,認罪態(tài)度較誠,可酌情從輕處罰。上訴人沈某某2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意見予以采納。上訴人徐某某3的撤訴申請于法不悖,可予準許。上訴人陶某某4以家庭困難為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04刑初1037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張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維持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04刑初1037號刑事判決第三項,即被告人徐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三、維持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04刑初1037號刑事判決第四項,即被告人陶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四、維持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04刑初1037號刑事判決第五項,即查獲的賭博用具等予以沒收;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五、撤銷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04刑初1037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人沈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沈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 斌
審判員 王曉越
審判員 陳 兵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張明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