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罪
案??號 (2020)粵03刑終2291號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江某梅、蘇某偉、詹某強、胡某用、蔣某星、張某雙、胡某華、蔣某洪、伍某華、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粵0306刑初545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江某梅、蘇某偉、胡某用、張某雙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粵03刑終208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粵0306刑初218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某雙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查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并訊問了上訴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的方式審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9年7月份以來,被告人江某梅、蘇某偉等人在深圳市光明區(qū)玉塘街道被告人博某梅的房子內開設“三公”賭檔,并招募被告人蔣某星、詹某強、胡某用、張某雙為荷手,負責發(fā)牌抽水;招募被告人胡某華、蔣某洪為賭場內部工作人員,負責維護賭場秩序;招募伍某華、童某宇負責望風;被告人武某、蔡某則在賭場內放貸。2019年7月9日23時許,民警查獲該賭檔,當場抓獲被告人江某梅、蘇某偉、詹某強、胡某用、蔣某星,張某雙、胡某華、蔣某洪、伍某華、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和參賭人員肖某、劉某1、馬某、秦某、吳某1、沈某、林某、王某、劉某2、吳某2、陳某等人,繳獲賭資人民幣49249元、作案工具一副及被告人的手機13部。
2020年8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馬田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稱被告人蔡某有兩個身份證,并且同時使用。2020年9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公明派出所出具《回復函》,證明在該所偵辦的20120808公明蔡某等人合同詐騙案中,對被告人蔡某實施了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監(jiān)視居住期從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3月10日。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涉嫌手機、賭資、撲克牌、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破案報告等物證、書證,被告人江某梅等13名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肖某、劉某1、馬某、秦某、吳某1、沈某、林某、王某、劉某2、吳某2、陳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
原判認為,被告人江某梅、蘇某偉、詹某強、胡某用、蔣某星,張某雙、胡某華、蔣某洪、伍某華、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江某梅、蘇某偉為股東,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其余十一名被告人為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用、張某雙、蔣某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十三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刑罰并未執(zhí)行完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判處的刑罰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一、被告人江某梅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蘇某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三、被告人詹某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四、被告人胡某用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五、被告人蔣某星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六、被告人張某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七、被告人胡某華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八、被告人蔣某洪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九、被告人伍某華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十、被告人童某宇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十一、被告人武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十二、被告人蔡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十三、被告人博某梅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十四、繳獲賭資人民幣49249元、作案用撲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沒收;從被告人蘇某偉處扣押的金色蘋果手機依法發(fā)還被告人蘇某偉;扣押在案的其他手機,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某雙不服,上訴提出:其是從犯,原判沒有考慮罪刑均衡原則,與主犯及其他同案人相比,明顯量刑過重;其歸案后認罪認罰,有家庭成員需要照顧;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張某雙的辯護人提出:張某雙認罪認罰,原判沒有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符合認罪認罰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量刑明顯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對張某雙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所采用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經(jīng)本院審理并未發(fā)生變化,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雙、原審被告人江某梅、蘇某偉、詹某強、胡某用、蔣某星、胡某華、蔣某洪、伍某華、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張某雙、江某梅、蘇某偉、詹某強、胡某用、蔣某星、胡某華、蔣某洪、伍某華、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歸案后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江某梅、蘇某偉為股東,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張某雙、詹某強、胡某用、蔣某星、胡某華、蔣某洪、伍某華、童某宇、武某、蔡某、博某梅是從犯,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胡某用、張某雙、蔣某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關于上訴人張某雙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張某雙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從犯從輕處罰情節(jié)及累犯從重處罰情節(jié),綜合張某雙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原判對張某雙的量刑超出原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張某雙量刑不當,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6刑初218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四項及第六項中對原審被告人張某雙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6刑初2188號刑事判決第六項中對原審被告人張某雙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武 文 芳
審判員 王 恩 建
審判員 張 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賴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