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罪
案??號 (2021)浙01刑終104號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浙0109刑初8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審查上訴狀并聽取上訴人及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經依法訊問上訴人,核實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F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杭州金唐網絡有限公司經營的同城游APP平臺可以進行網絡賭博,作為該公司推廣員,招攬不特定多人利用上述平臺進行賭博,非法獲利71906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已退出贓款2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九千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王某某的違法所得。
上訴人王某某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其愿退出剩余違法所得,請求改判緩刑。
上訴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某某有自首、從犯等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二審期間向法院退繳剩余違法所得51906元,請求對王某某改判緩刑。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王某某開設賭場犯罪的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證人鄭某、李某、王某等人的證言,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歸案經過,戶籍證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原判定罪正確,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情節(jié),結合王某某認罪認罰等,采納原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所判刑罰并無不當。王某某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理由不足,不予采納。鑒于本院審理期間王某某退繳剩余違法所得,可酌情予以考慮,對王某某的量刑予以改判,但根據王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社會危害性等,對王某某及其辯護人請求改判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審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浙0109刑初86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中對王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浙0109刑初86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中對王某某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項、第三項。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71906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錢安定
審判員 高 強
審判員 李躍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范賽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