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shè)賭場罪
案??號 (2021)遼10刑終46號
遼陽市太子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遼陽市太子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1、李某某2、王某3、許某某3、鄭某某4、李某某5、孫某某6、陳某7犯開設(shè)賭場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遼1011刑初1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2、王某3、李某某5、孫某某6、陳某7服判,被告人陳某1、許某某3、鄭某某4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琳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陳某1及辯護人劉某1、上訴人許某某3及辯護人曲安盛、上訴人鄭某某4及辯護人王軍、劉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2019年3月,被告人陳某1被其微信好友jerry(境外人員)招募為境外賭博網(wǎng)站在國內(nèi)的代理,進而在其位于遼陽市太子河區(qū)花園小區(qū)的家中通過朋友圈、微信群逐級招募下級代理,接受參賭人員投注,實施網(wǎng)絡(luò)賭博。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陳某1擔任境外賭博網(wǎng)站云某2平臺的國內(nèi)代理后,招募被告人李某某5、李某某2等人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注。被告人李某某2擔任代理后招募被告人王某3、許某某3等人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注。被告人許某某3招募被告人鄭某某4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注。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陳某1從其上線jerry處獲得境外賭博網(wǎng)站“云某1”平臺國內(nèi)代理權(quán)后,推薦被告人李某(另案處理)、李某某5、陳某7、李某某2加入“云某1”賭博平臺共同擔任jerry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注。李某招募被告人孫某某6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注。被告人李某某2招募被告人王某3等人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注。
2016年至2018年間,李某先后被其網(wǎng)友“巴某”等人招募為“封神國際”、“天榮國際”等多個賭博平臺的下級代理。李某進而招募被告人孫某某6、李某某5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邵某等人投注。此外,本案各被告人在此期間還擔任過盛某1、盛某2、誠海、城名、盛某3等賭博平臺的代理,接受下線投注。
經(jīng)遼寧天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被告人陳某1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131191334.81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
1210541.21元;被告人李某某2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80804483.27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112025.56元;被告人許某某3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12445965.44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
24891.93元;被告人王某3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8540368.01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106612.33元;被告人鄭某某4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7399162.14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22197.49元;被告人李某某5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3666342.04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86166.37元;被告人孫某某6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3067358.62元,其中幫助李某為李某下線充值人民幣479507.17元,孫某某6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150000元;被告人陳某7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753007.73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761.79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陳某1、李某某2、許某某3、王某3、鄭某某4、李某某5、孫某某6、陳某7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到案后,被告人陳某1向公安機關(guān)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2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0元;被告人許某某3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王某3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鄭某某4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800元;被告人孫某某6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5將違法所得全部上繳。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5親屬代其繳納罰金人民幣160000元;被告人孫某某6親屬代其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0000元,同時繳納罰金人民幣160000元;被告人陳某7親屬代其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61.79元,同時繳納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原審法院經(jīng)過公開開開庭審理,對涉案證據(jù)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根據(jù)本案的具體事實、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陳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李某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許某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被告人王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被告人鄭某某4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被告人李某某5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已繳納);被告人孫某某6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已繳納);被告人陳某7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已繳納);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15部,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陳某1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2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0元、被告人許某某3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王某3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鄭某某4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00元、被告人李某某5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6166.37元、被告人孫某某6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0元、被告人陳某7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61.7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陳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60541.21元、被告人李某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42025.56元、被告人許某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20891.93元、被告人王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6612.33元、被告人鄭某某4違法所得人民幣20397.49元,上繳國庫。
上訴人陳某1的上訴理由:因為一時糊涂觸犯了法律,上訴人決心痛改前非、改過自新,愿意全額繳納罰金,上交違法所得,爭取早日回歸家庭,盡到一個母親的責任和義務。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愿意替陳某1繳納罰金和違法所得,陳某1家里孩子小,希望二審法院對陳某1從輕處罰。
上訴人許某某3的上訴理由: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罰金過高,請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上訴人認罪態(tài)度好,無前科劣跡,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小,請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上訴人鄭某某4的上訴理由: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上訴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起到的作用較小,請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上訴人參與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并具有坦白情節(jié),希望二審法院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出庭檢察員意見: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上訴人陳某1被其微信好友jerry(境外人員)招募為境外賭博網(wǎng)站在國內(nèi)的代理,進而在其遼陽市太子河區(qū)鐵西花園小區(qū)的家中通過朋友圈、微信群逐級招募下級代理,接受參賭人員投注,實施網(wǎng)絡(luò)賭博。2019年3月15日,上訴人陳某1擔任境外賭博云某2云尚平臺的國內(nèi)代理后,招募原審被告人李某某5、李某某2等人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注。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擔任代理后招募原審被告人王某3、上訴人許某某3等人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注。上訴人許某某3招募上訴人鄭某某4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注。2019年4月18日,上訴人陳某1從其上線jerry處獲得境外賭博網(wǎng)云某1云圣”平臺國內(nèi)代理權(quán)后,推薦原審被李某明瑞(另案處理)、李某某5、陳某7、李某某2加云某1云圣”賭博平臺共同擔任jerry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李某明瑞招募原審被告人孫某某6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注。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招募被告人王某3等人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人員投注。
2016年至2018年李某明瑞先后被其網(wǎng)巴某菲特”等人招募為“封神國際”、“天榮國際”等多個賭博平臺的下級代李某明瑞進而招募被告人孫某某6、李某某5為其下級代理,并接受參賭邵某邵麗等人投注。此外,本案各被告人在此期間還擔盛某1盛盛某2盛澤、誠海、城盛某3盛仁等賭博平臺的代理,接受下線投注。
上述賭博平臺建立后,各級代理通過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募參賭人員,向其發(fā)送賭博平臺手機APP鏈接,并組織參賭人員加入微信群,由代理或賭博平臺人員在群中預測中獎號碼、帶領(lǐng)參賭人員投注等。參賭人員賬號注冊成功后,通過微信、支付寶、網(wǎng)銀轉(zhuǎn)賬等方式在其代理處投注或直接登陸賭博APP賬戶充值,進而在賭博網(wǎng)站提供的幸運分分彩等多種玩法中,通過競猜大、小、單、雙、全等多種方式,實施網(wǎng)絡(luò)賭博。賭博獲利后,平臺會直接將獲利款返至賭博賬號內(nèi),參賭人員可將賭資及獲利提現(xiàn)至賭博賬號綁定的銀行賬戶,也可利用該賭資及獲利繼續(xù)參與該網(wǎng)站賭博投注。無論下級玩家是直接充值或者由代理幫助充值,上級代理均可獲得賭博平臺從系統(tǒng)中直接打入上級代理賬號中的該下級玩家的流水返利。
經(jīng)遼寧天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上訴人陳某1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131191334.81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
1210541.21元;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
80804483.27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112025.56元;原審被告人許某某3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12445965.44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24891.93元;原審被告人王某3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8540368.01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106612.33元;上訴人鄭某某4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7399162.14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22197.49元;原審被告人李某某5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3666342.04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86166.37元;原審被告人孫某某6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3067358.62元,其中李某明李某明瑞下線充值人民幣479507.17元,孫某某6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150000元;原審被告人陳某7接受下線投注人民幣753007.73元,在下線賭資額中獲利人民幣761.79元。
2019年6月17日,原審被告人陳某1、李某某2、許某某3、王某3、鄭某某4、李某某5、孫某某6、陳某7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到案后,上訴人陳某1向公安機關(guān)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50000元;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0元;原審被告人許某某3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原審被告人王某3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元;原審被告人鄭某某4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800元;原審被告人孫某某6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0元;原審被告人李某某5將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原審被告人李某某5親屬代其繳納罰金人民幣160000元;原審被告人孫某某6親屬代其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0000元,同時繳納罰金人民幣160000元;原審被告人陳某7親屬代其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61.79元,同時繳納罰金人民幣15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情況說明、立案決定書,證明2019年4月中旬,網(wǎng)安部門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遼陽一網(wǎng)民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為境外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招募下線接受參賭人員投注進行網(wǎng)絡(luò)賭博。經(jīng)網(wǎng)安支隊初查,涉案參賭人員眾多,賭資數(shù)額巨大,于2019年5月31日將線索移送遼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查處,遼陽市公安局于當日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2019年6月17日,原審各被告人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2、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明原審被告人孫夢李某明瑞通過微信的轉(zhuǎn)賬情況。
3、搜查筆錄、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扣押物品來源說明及原審被告人陳某1手機2部、李某某5手機2部、陳某7手機1部、李某某2手機2部、王某3手機2部、許某某3手機2部、鄭某某4手機1部、孫某某6手機3部,證明公安機關(guān)對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住宅、原審被告人李某某5住邵某邵麗辦公張某1張楠住孫某樹峰住徐某坤明住宅進行搜查,將與案件相關(guān)物品進行扣押。
4、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微信交易記錄,證明原審被告人陳某1、李某某5、孫夢邵某邵麗等人的銀行交易流水情況及陳某1部分微信交易情況。
5、戶籍證明、前科劣跡情況。證明原審各被告人均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2008年5月28日,原審被告人鄭某某4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華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2008年5月29日被釋放。
6、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原審被告人陳某1向公安機關(guān)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50000元,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0元,原審被告人許某某3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原審被告人王某3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元,原審被告人鄭某某4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800元,原審被告人孫某某6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0元,原審被告人李某某5將違法所得全部上繳。
7、趙某趙偉證言,證明圣邦、圣云某2云盛某2盛澤這幾個APP用戶名都是bingdian,是其妻子陳某1注冊并具體操作。
8、朱某朱君證言,證明2018年,其通過陳某1介紹開始盛某1盛悅”賭博平臺進行網(wǎng)絡(luò)賭博。其用支付寶轉(zhuǎn)賬充值,有時通過微信將錢轉(zhuǎn)給陳某1,讓陳某1幫忙在賭博網(wǎng)站充值。陳某1微信號昵稱為“風清揚”,微信×××32。
9、證人佟金證言,證明2018年底,微信昵稱為“風清揚”的人加其為好友,并向其發(fā)送賭博網(wǎng)站鏈接。其下載客戶端后,“風清揚”將其拉進一個微信群,“風清揚”在微信群中教大家如何投注。其在賭博網(wǎng)站一共充值15萬元,最后輸了約3萬元。
10、翟某翟帥證言,證明2018年12月份,其李某明瑞下載云某1云圣”和“天榮國際”賭博網(wǎng)站。李某明瑞的下李某明瑞按照投注總額給其提水錢,其沒有下線。
11、王某王杰證言,證明其與李某某5是男女朋友關(guān)系,其知道李某某5通云某2云尚”賭博網(wǎng)站參與網(wǎng)絡(luò)賭博,其沒有參與。
12、張某1張楠證言,證明其通云某1云圣”云某2云尚”兩個賭博平臺進行網(wǎng)絡(luò)賭博,這兩個賭博平臺是李某某5給其的。李某某5的微信昵稱為夏天,其是賭博網(wǎng)站代理,可以獲得投注額的返水錢。
13、邵某邵麗證言,證明2018年2、3月份,其在李某某5云某1云圣”賭博平臺投注參與賭博。
14、向某向陽證言,證明陳某7盛某1盛悅”盛某2盛澤”盛某4盛邦”、“天順”這幾個賭博平臺的代理,陳某7給其開設(shè)過平臺的代理賬戶,其參與投注十次左右。
15、孫某樹峰證言,證明2019年3、4月份,其通過陳某7云某1云圣”盛某2盛澤”賭博平臺參與賭博,陳某7是其上線,其沒有發(fā)展下線。
16、張某2蘭芳證言,證明其云某2云尚”平臺參與網(wǎng)絡(luò)賭博。
17、謝某芳園證言,證明2019年2月,其通過微信名為“Mrcool”的人云某2云尚”賭博網(wǎng)站代理,其給自己開設(shè)一個會員賬號用于投注。
18、鑒證意見書,證明上訴人陳某1等人接受下線投注數(shù)額和獲利情況。
19、遠程勘驗報告書,電子物證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明公安機關(guān)對原審各被告人實施網(wǎng)絡(luò)賭博時使用的手機中數(shù)據(jù)進行提取的事實。
20、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明原審各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21、同李某明瑞供述,證明其在“天榮國際”云某1云圣”盛某2盛澤”三個賭博平臺提任代理,陳某1是其云某1云圣”賭博平臺的上線,“天榮國際”巴某菲特”向其推薦的。孫某某6是其下線,有時其讓孫某某6幫忙給下線玩家充值,其給孫某某6返利錢共計10多萬元。
22、原審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3月15日,其開始云某2云尚平臺代理,其上線是“jerry”,他在菲律賓。其擔任代理后,“jerry”給其開了一個代理賬號“yang1999”,之后其使用“yang1999”賬號又給幾個下級代理開了賬號,他們的賬號和其是同一級別,其不掙他們的流水返利錢。其下級代理微信昵稱為“曉霞”(李某某2)和“夏天”(李某某5)。下線玩家有的是自己充值,也有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把錢轉(zhuǎn)到其賬戶,之后其幫他們充值充值。其獲利主要是依靠私返和分紅,都是平臺直接打到其銀行卡里或者打到其平臺賬戶。其用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給李某某5轉(zhuǎn)過錢,這些錢都是給他的獲利私返錢。2019年4月份,“jerry”新開云某1云圣”賭博平臺,讓其多拉些人。4月18日左右,李某明瑞、李某某2、陳某7和李某某5云某1云圣平臺。其和李某某2等云某1云圣平臺的賬戶都是平級的,上線都是“jerry”。其還盛某2盛澤”、“誠?!笔⒛?盛悅”等賭博平臺擔任代理,其通過手機APP代理黑彩一共獲利110萬至120萬元左右,其APP賬戶中的消費額為下級會員在APP的投注額。
23、原審被告人李某某5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3月中旬其開始云某2云尚平臺代理,上線是“風清揚”(陳某1),下張某1張楠。陳某1給其開的賬號為“l(fā)ove2020”,賬戶中“消費”就是其和下線的投注流水額。其在“l(fā)ove2020”賬號下張某1張楠開了一個小號。下線都是自己充值,其偶爾幫下線充值。2019年4月下旬,其開始云某1云圣平臺代理,上線是陳某1,下張某1張楠、“紫穎”、張勝。2019年6月上旬其開始盛某2盛澤賭博平臺代理,上線是陳某1。
24、原審被告人陳某7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5月初,其開始盛某1盛云某1云圣平臺代理,上線是“風清揚”。2019年6月上旬,其開始盛某2盛澤平臺代理,上線也是“風清揚”。賬戶中“消費”就是其和其下線的投注流水額。(卷二95-113)
25、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擔任代理的賭博平云某2云云某1云圣、城名、誠海這四個平臺。2019年4月初,其開始云某2云尚賭博平臺代理,其上線微信昵稱為“風清揚”,王某3、許某某3是其下線。2019年4月中旬,其開始云某1云圣賭博平臺代理,其上線還是“風清揚”,下線有王某3,其他人都是微信好友。2019年5月末其開始擔任城名賭博平臺代理,上線是“風清揚”,下線是許某某3和王某3,許某某3基本沒有流水。誠海這個平臺是其在2019年5月份末開始代理,上線是“風清揚”,下線是許某某3,其他人都是微信好友。云某2云云某1云圣擔任代理獲利的方式有流水返利(返點)、私返、虧損分紅。城名這個平臺只有流水返利。其和下線都是在平臺直接充值,自己充自己的。
26、原審被告人王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明云某2云云某1云盛某3盛仁賭博平臺擔任代理。2019年4月初其開始云某2云尚平臺代理,其上線是李某某2。2019年4月下旬其開始云某1云圣平臺代理,上線還是李某某2,其共發(fā)展3、4個下線。2019年5月份其開始盛某3盛仁平臺代理,上線微信昵稱為“隨心”。2019年5月份其還在城名平臺賭博擔任代理,上線是李某某2,其沒有下線。其下線和其小號的消費額總和就是其總的投注額。
27、原審被告人許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代理的賭博平臺主云某2云尚、誠海、城名,其上線微信昵稱為“霞”(李某某2)。2019年3月份其開云某2云尚平臺賭博,4月份時開始做代理并發(fā)展了一些下線,鄭某某4是其下云某2云尚平臺賬戶信息截圖中消費欄為其與下線的投注流水額。
28、原審被告人鄭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代理的賭博平臺主云某2云尚、誠海、佰盛、佰匯,其上線是許某某3。其通過“返水”的方式獲利,許某某3給其設(shè)定的“返水”比云某2云尚平臺賬戶信息截圖中消費欄為其與下線的投注流水額。
29、原審被告人孫某某6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在2017年擔任過“封神國際”平臺的代理,2018年擔任過“天榮國際”平臺代理,2019年初開始云某2云云某1云盛某1盛悅平臺,其代理平臺的上線李某明瑞。其獲利云某1云圣平臺直接給其轉(zhuǎn)款外,其他平臺都李某明瑞用微信和銀行卡向其轉(zhuǎn)賬。其擔任賭博平臺代理一共獲利15萬李某明瑞都是自己充值,充值后其李某明瑞給下面賬號在平臺里轉(zhuǎn)賬。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1、許某某3、鄭某某4、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王某3、李某某5、孫某某6、陳某7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陳某1等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上訴人陳某1、許某某3、鄭某某4、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王某3、李某某5、孫某某6、陳某7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輕處罰。二審期間,上訴人陳某1能夠全額繳納罰金和退返犯罪所得,真誠認罪悔罪,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關(guān)于上訴人陳某1及辯護人提出上訴人認罪悔罪,愿意繳納罰金,爭取從寬處理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許某某3及辯護人、上訴人鄭某某4及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審判決根據(jù)二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作出了罪與刑相適應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對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遼陽市太子河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011刑初19號刑事判決主文中對原審上訴人陳某1的定罪、附加刑部分和對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王某3、上訴人許某某3、鄭某某4、原審被告人李某某5、孫某某6、陳某7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即原審被告人陳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原審被告人許某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原審被告人王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原審被告人鄭某某4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原審被告人李某某5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已繳納);原審被告人孫某某6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已繳納);原審被告人陳某7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已繳納)。
二、維持遼陽市太子河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011刑初19號刑事判決的第九項、第十項,即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15部,依法予以沒收;原審被告人陳某1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
1150000元、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0元、原審被告人許某某3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原審被告人王某3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元、原審被告人鄭某某4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00元、原審被告人李某某5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6166.37元、原審被告人孫某某6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0元、原審被告人陳某7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61.7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原審被告人陳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60541.21元(已繳納),原審李某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
42025.56元、原審被告人許某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20891.93元、原審被告人王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6612.33元、原審被告人5鄭某某4違法所得人民幣20397.49元,上繳國庫。
二、撤銷遼陽市太子河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011刑初19號刑事判決主文中對原審被告人陳某1量刑的主刑部分,即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三、上訴人陳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從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 凱
審判員 李洪軍
審判員 劉姝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