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溫嶺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9)浙1081刑初108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1-08
審理經(jīng)過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公訴刑訴(2019)1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1、薛某某2、邱某某3、管某某4、程某5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永順犯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某1及其辯護人蔣龍涯、被告人薛某某2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法兵、被告人邱某某3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夢莎、被告人王永順及其辯護人林文輝、被告人程某5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巧巧、被告人管某某4及本院通過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袁偉力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一、尋釁滋事
2014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永順在本市城東街道2010酒吧門口與酒吧經(jīng)理王某1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王永順電話糾集人員在酒吧門口持刀砍打王某1方人員,致朱某、徐某1等人受傷。經(jīng)鑒定:朱某頭皮瘢痕長度累計達9.1cm,未達20.0cm;徐某1左拇長伸指肌腱,左食、中、環(huán)指伸肌腱斷裂,予行肌腱修復術后,現(xiàn)其左腕部活動受限,左腕部功能喪失12.5%,其損傷程度均構(gòu)成輕傷二級。
二、開設賭場
1.2013年底到2014年初期間,被告人江某某1、薛某某2合伙在本市九龍國際大酒店房間、九龍茶室包廂、御道皇茶包廂等地開設挖花、十三道形式的賭博場頭,聚集王某3、葉某、楊某2等人參與賭博,場頭靠抽頭獲利,共開設十余天,抽頭獲利人民幣四十余萬元以上。被告人王永順出資人民幣六十萬元作為賭場的啟動資金,被告人邱某某3、管某某4、程某5受江某某1指派在賭場從事記賬、發(fā)籌碼、跑腿等工作。
2.2018年3月至5月期間,戴某、鄭龍方(均另案處理)合伙在安徽省黃山市包廂內(nèi)開設六明形式的賭博場頭,聚集蔡某1、邵某、孔某等人賭博,場頭靠抽頭獲利,共開設十余天,抽頭獲利人民幣九十余萬元以上。被告人邱某某3在場頭記賬,并提供資金賬戶用于賭帳結(jié)算。
公訴機關于2019年11月27日將開設賭場的第2節(jié)事實變更為:
2018年3月22日至6月期間,戴某、鄭龍方(均另案處理)等人結(jié)伙在安徽省黃山市806包廂內(nèi)開設賭場,招募金玲均(已被判刑)、李鮮艷、金某、陳某、胡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賭場內(nèi)“掛熱線”,由“熱線”人員組建微信群添加賭客,拍攝現(xiàn)場賭博視頻上傳至微信群,賭客在群內(nèi)投注,“熱線”人員統(tǒng)計投注信息在上述賭博現(xiàn)場參賭押注,后幫助賭客與莊家結(jié)算賭資,從中賺取賭場及莊家的報酬,該賭場獲利共計290萬余元,累計賭資數(shù)額達9120萬余元。被告人邱某某3在場頭記賬,并提供資金賬戶用于賭賬結(jié)算。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江某某1、薛某某2、邱某某3、管某某4、程某5與人結(jié)伙,開設賭場進行聚眾賭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永順與人結(jié)伙,持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又與人結(jié)伙,開設賭場進行聚眾賭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訴請本院對被告人江某某1、薛某某2、王永順、邱某某3、管某某4、程某5依法予以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江某某1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有異議,他認為其在薛某某2開的賭場里沒有股份,只是薛某某2開賭場要資金向王永順借錢,而他作為擔保人。
被告人江某某1的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某1開設賭場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邱某某3、管某某4、程某5的供述均只是稱跟著被告人江某某1做事,被告人江某某1讓他們干嘛就干嘛,并不清楚被告人江某某1在賭場中是否有股份。賭博人的證言互相說法不一,對于被告人江某某1是否有股份也只是猜測。關于賭場的抽頭獲利金額,證人江某的證言稱有多次去拿賬本統(tǒng)計,其多次陳述賭場每天平均抽頭一萬多,總共抽頭十幾萬左右。
被告人薛某某2辯稱:對于公訴指控其開設賭場沒有異議,但對于指控的賭場的獲利金額有異議,賭場主要是以挖花的形式賭博,賭場是賭現(xiàn)金的,每天抽頭獲利在1萬元左右。賭場是他自己一個人開的,錢是問江某某1借的。
被告人薛某某2的辯護人辯稱:關于賭場的抽頭獲利,被告人薛某某2當庭供述賭場每天抽頭獲利1萬元左右,與證人江某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賭場抽頭獲利應該為10多萬左右,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合理。證人江某的證言稱被告人江某某1在賭場里負責總調(diào)度,被告人薛某某2在賭場里相當于一個管理的職位,其作用相對于被告人江某某1較小。被告人薛某某2當庭認罪,應對被告人薛某某2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永順辯稱:對于尋釁滋事這節(jié)事實有異議,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該節(jié)事實的時間有異議,應該是發(fā)生在2013年不是2014年,認為他與王某1原先就有矛盾,之前他在2010酒吧門口被人無故毆打,想找王某1調(diào)監(jiān)控,但是王某1不配合他,于是之后他借酒找王某1的麻煩。對于江某某1、薛某某2向他借錢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借錢的當時不知道他們借去開設賭場的,是事后知道的。
被告人王永順的辯護人辯稱:對于第一節(jié)事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永順構(gòu)成尋釁滋事與事實不符,應定為故意傷害。理由為被告人王永順與2010酒吧的經(jīng)理王某1存在舊怨,故案發(fā)當天酒后被告人王永順與王某1發(fā)生爭執(zhí)。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的區(qū)別在于侵害的對象是否特定,尋釁滋事應針對的是不特定群體,而本案被告人王永順與王某1本身存在矛盾,針對的是王某1,故應定為故意傷害罪。本案偵查機關在2018年12月份才向檢察機關起訴,但在該起訴意見書中未發(fā)現(xiàn)關于本案的立案材料,本案發(fā)生的時間為2014年1月3日,如偵查機關在2019年1月3日之前沒有立案,本案即超過了法定追訴時效。關于第二節(jié)開設賭場的事實,被告人王永順向江某某1、薛某某2提供資金,但被告人王永順是否明知江某某1、薛某某2開設賭場而提供資金的證據(jù)不足。本案的證據(jù)只有證人江某的證言,而沒有其他證據(jù)可以印證,那證人江某的證言就是孤證。被告人王永順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并沒有講清楚其向江某某1、薛某某2提供資金是事前知道還是事后知道。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永順構(gòu)成開車賭場罪證據(jù)不足。
被告人邱某某3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邱某某3的辯護人辯稱:關于本案第二節(jié)犯罪事實的賭場抽頭獲利的意見與被告人江某某1、薛某某2的辯護人意見一致,被告人邱某某3在賭場的工作時間只有七八天,計算犯罪金額應按實際工作時間為準。關于第三節(jié)犯罪事實的賭場獲利金額,根據(jù)被告人邱某某3的供述,應每天獲利45000元左右。關于量刑方面被告人邱某某3在賭場里均是從事記賬,應認定為從犯,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應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程某5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程某5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程某5去賭場幫忙只是去了幾次,且當庭自愿認罪,沒有犯罪前科,請求法院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管某某4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管某某4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管某某4在賭場工作的時間為4到5天,應認定為從犯,被告人管某某4沒有從中獲利,且自愿認罪,希望對被告人管某某4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尋釁滋事
2014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永順在本市城東街道2010酒吧門口與酒吧經(jīng)理王某1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王永順糾集人員在酒吧門口持刀砍打王某1方人員,致朱某、徐某1等人受傷。經(jīng)鑒定:朱某頭皮瘢痕長度累計達9.1cm,未達20.0cm;徐某1左拇長伸指肌腱,左食、中、環(huán)指伸肌腱斷裂,予行肌腱修復術后,現(xiàn)其左腕部活動受限,左腕部功能喪失12.5%,其損傷程度均構(gòu)成輕傷二級?,F(xiàn)被告人王永順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朱某的陳述,稱在2014年年初左右,當時的那天晚上他在2010酒吧開了一個卡座喝酒的,老鄉(xiāng)徐某1也是一起喝酒的,后來他喝了酒后光著膀子走到門口,就有人從他后面過來在他頭上砍了一刀,發(fā)現(xiàn)頭被砍了他就跑,接著又有人從他背后砍了他一刀,他就往酒吧里面跑,對方就沒追了,后來他就暈了,有人把他送到溫嶺市人民醫(yī)院去了,到了醫(yī)院才知道老鄉(xiāng)徐某1也被砍了送到了醫(yī)院。“太子”的一個大哥打電話到他這里,說是誤傷了他,想和他調(diào)解處理,后來有個本地人來到了醫(yī)院找他們,他和2010酒吧的王某4也是認識的,他的意思是賠償給他和徐某1每人10萬元,一共20萬元,后來“太子”那邊也同意了,帶著一個律師到了醫(yī)院,和他們簽了協(xié)議,分別給他和徐某1各10萬元。
2.被害人徐某1的陳述,稱2014年1月的一個晚上,當時他和朱某、還有另外老鄉(xiāng)在2010年酒吧喝酒,他們就坐在酒吧進來的卡座喝酒,當時保安就站在他們喝酒卡座的附近。服務員跑進來跟保安說“王某4跟別人吵起來了”,“王某4”就是王某1,因為之前他是在超越神話KTV做保安的,王某1是在神話做經(jīng)理的,所以他們在那個時候就認識了,他就跟朱某說出去看一下,他到門口的時候,就看到王某1邊上圍了5、6個人,其中有2、3個是2010的保安,還有幾個人和王某1在吵,過了一會兒朱某也出來了,他和朱某就站在保安后面。大概就過了幾分鐘,他就聽到有人說有人拿刀過來,他回頭至少有5、6個人從宏澤飯店那個方向跑過來,過來就砍,當時有一個人拿了一把短刀砍他,他用左手擋了一下,當時手就不能動了,他們就開始跑,他就跟著報案跑到了2010酒吧的保安室躲一下,對方有兩個人追到保安室里面砍,其中有一個就是拿刀把他砍傷的人,對方砍了幾刀之后就走了,然后他從保安室里面來到2010門口的時候,看到朱某臉上都是血。于是他就先自己打的去了溫嶺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當晚2010的保安隊長林華也來了,他當時左手手筋被砍斷了,當晚做手術的錢是林華交的。過了2、3天,就有一個大胡子的本地人過來跟他說這個事情要不就私了,他就跟對方說找朱某談吧,朱某說多少錢就多少錢。大概過了一個星期左右,那個大胡子帶了一個律師過來說賠給他和朱某每人10萬元,錢是在醫(yī)院給他的,然后叫他在調(diào)解協(xié)議書上簽字。然后他要出院的時候,他打電話給那個大胡子,給他過來把醫(yī)療費結(jié)一下,另外對方又給了他3000元。
3.被告人王永順的供述與辯解,供認2014年元旦左右,是他認識的安徽人凌某的生日。那天白天的時候,他還有江某某1、王某2、薛某某2、凌某等人去了松門他表姐開的衣服店里面給凌某買衣服。買了衣服以后,凌某安排他們在七星云頂附近吃飯,在環(huán)球1號KTV安排了包廂唱歌喝酒。酒喝得比較晚了,他和他當時的女朋友飛飛就提前離開了。他們開車去九龍大酒店房間里休息,經(jīng)過九龍大酒店后門的2010酒吧當時路口人很多,車子開不過去。剛好他看見了酒吧經(jīng)理王某1。他就下車找王某1理論上次他在酒吧門口被人打的事情。他當時酒喝的有點多,就和王某1說激動起來了,他們就吵起來推來推去。他當時記得打電話給小兵或王某2記不清楚了。等了一會兒,他就看見薛某某2、江某某1還有江某某1的駕駛員老楊三個人就來到酒吧門口了。當時江某某1把他拉了叫他不要吵了。他就站在酒吧旁邊的墻邊上,他看見江某某1和薛某某2站在2010酒吧的對面,旁邊就圍了很多人,過來一會兒就看見打起來了。酒吧門口具體怎么打的他也不知道,打了一會兒就散了。過了一會兒,潘某1打電話過來說他怎么又和別人吵架了,把他叫到潘某1的辦公室。他到辦公室里面后,潘某1、王某2、江某某1、薛某某2等都在辦公室了。潘某1說他在酒吧門口吵架把人砍了,說是凌某手下的小鬼把酒吧王某1那邊的人砍傷了,具體砍傷了幾個當時他也不知道。潘某1說安排他到**建的朋友那里避一下。當夜他就乘車去了河南。家里砍傷人的事情,都是潘某1和王某2在幫他協(xié)調(diào)。后來王某2給他打電話,說幫他協(xié)調(diào)好了,要花二十萬解決,他就答應了,讓王某2幫忙代付了。
4.同案犯郭某1的供述與辯解,供認2014年元旦左右,當天是凌某的生日,晚上他們很多人一起在環(huán)球一號KTV包廂里喝酒。凌某夫婦、他、湯某、還有很多凌某的朋友在場。大約晚上11、12點左右,他開車送凌某夫婦到了他們住的地方,之后帶著湯國強回到了他三星小區(qū)的暫住處。后來凌某打電話過來說小兵、太子在2010酒吧吵架了,讓他們過去看一下。然后他開車載著湯某,先去了城西芝岙村的過橋的魚頭王火鍋店,接上了湯某本來約好了一起吃夜宵的幾個朋友“小飛”、“小杜”、“小偉”。之后他們來到了九龍大酒店后面2010酒吧門口附近的那條路上,剛剛開到路口就看見了江某某1站在路口打電話。小兵認識他開的A4車,他迎上來攔住他們的車,他們車剛停下來,他就打開車子后面的車門,對車上的人喊“下來下來,在里面,在里面”。于是車上的人除了他在開車沒有下車,“小強”、“小飛”、“小杜”、“小偉”四個人就跟著小兵去了酒吧方向。過來十幾分鐘左右,他們幾個“小強”、“小飛”、“小杜”、“小偉”加上小兵和小兵的駕駛員楊某1慌慌忙忙的朝外跑回來,他看見“小飛”、“小強”手上都拿著刀。小兵對他說“快走,快走砍到人了,派出所馬上就要來了”。他就馬上開車到了九龍大酒店后面的主路到了紅綠燈那里就左拐,當時這里就有幾個蒙古包。就在加油站的對面那里。他車開到那里的時候,有一年本田奧德賽商務車開上來了,全部人都下車上了那輛奧德賽。
5.同案犯湯某的供述與辯解,供認在2014年元旦左右,具體哪一天他忘記了。當時是晚上,他在三星小區(qū)郭某1和他女朋友一起租住在一個出租房里面。郭某1接到了一個電話,他說有一點事情要去城東九龍那里的2010酒吧,他跟郭某1一起去了。當時郭某1開著一輛灰色奧迪車,他坐在副駕駛座上,郭某1路過芝岙那里接了兩個不認識的男的上車了,坐在后排。接著就開車到了2010酒吧門口的路上。到了那里之后,他和坐在后排的兩個男的就下車了,郭某1不知道為什么沒有下車,就坐在駕駛座上。他下車后看見他認識的“小兵”、“小軍”、“太子”都在酒吧門口的路上,當時酒吧門口圍著很多人,還有很多保安、客人圍在一起,他聽說好像是“太子”因為什么事情在和人吵架。當時他們?nèi)齻€站在一起,他們當中有一個人用手指著酒吧門口那邊和他說那邊都是對方的人。具體誰說的他記得好像是“小兵”、或者“太子”,但是具體不確定,反正就是他們?nèi)齻€其中一個。說了不到一會兒,兩邊就打起來了。他當時是用從奧迪車上拿來的一根棒球棍打的對方,他還看見有一個人就是坐在他們來的奧迪車后排的其中一個人,拿著一把菜刀在砍對方,打架持續(xù)時間大約就一兩分鐘。他就跑回郭某1奧迪車上了,“小兵”也跑到他們的奧迪車上了,三個人一起他們就開車跑了。后來“小兵”半路下車了,他和郭某1就回三星橋的出租房了。
6.同案人江某某1的供述,供認那天晚上,安徽人凌某叫他去環(huán)球一號喝酒,他當時就過去了。之后由楊某1開著他的路虎車帶他回到九龍大酒店樓下的大公館2樓的包廂里面,他當時有幾個朋友在包廂喝酒,他就到包廂里繼續(xù)喝酒。后來太子給他打電話,和他說和2010酒吧的經(jīng)理王某1在酒吧門口吵起來。叫他下去看一下。后來王某1也打電話給他讓他去看一下。他到酒吧門口看見太子和王某1在酒吧門口推來推去,他上去勸了幾句,他們不聽。過了一會兒他就看見有一輛老款的本田奧德賽開過來停在路口2010酒吧燈箱的位置的,他看見車上下來幾個安徽人凌某手下的小鬼,他看見有個人手里還拿著一把刀,那幾個小鬼跑上去就砍人。他當時就退后站在旁邊,小鬼上去砍人的時候,本來圍著酒吧的保安都跑了。后來砍人的那幫小鬼就跑了,門口人就散了。
7.同案人管某某4的供述,供認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是太子給他打電話,叫他過去2010酒吧喝酒,他就自己過去了。他過去的時候就看見太子一個人站在2010酒吧門口,旁邊圍著好多人,當時太子就在那里打電話,他看太子酒喝醉了的樣子,問他什么情況要不要送他回家。他當時揮著手說不要,就在那里打電話。然后等了一會兒酒吧門口上來一個穿西裝的人看上去好像很激動,然后不一會兒就有人沖過來打他們,他也不知道被誰飛過來一個磚頭砸中了。頭被砸破了流了很多血牙齒也被砸歪了,后來不知道被誰送到醫(yī)院去了。后來第二天他聽江某某1說太子當天晚上和人吵架了,叫人過來打架了。
8.證人凌某的證言,稱大概是2014年1月份,也就是農(nóng)歷十二月初二他過生日那晚,他安排一些朋友在一家飯店吃飯后,他們一幫人又在城西的環(huán)球一號KTV開了個包廂繼續(xù)喝酒,在場的有他,他老婆陳芳、“太子”、江某某1、薛某某2、“年度洋岙”等人,還有他下面的小弟湯某、郭某1也在場,當晚快零點的時候,因為他胃不舒服,他就提出結(jié)束,他們就各自回去了。凌晨一點多鐘,他在家里先接到江某某1的電話,說“太子”在2010酒吧門口跟別人吵架了,叫他過去幫忙,他說他胃不舒服,叫湯某、郭某1過去幫忙。沒過多久,薛某某2也打電話跟他說“太子”在2010酒吧門口跟別人吵架,叫他過去幫忙,他說他叫湯某、郭某1過去幫忙。接著他打電話給郭某1讓對方跟湯某一起過去幫忙。后來聽說對方某2被砍傷了,過了一、二十天,這件事是調(diào)解了,“太子”找了中間人,最后賠償對方受傷的人二、三十萬元。
9.證人楊某1的證言,稱2014年具體時間他忘記了,冬天很冷的。他記得事發(fā)的那天晚上他在城東街道××酒吧那里××那××紅色××路虎越野車去停車,開到了2010酒吧門口,他和酒吧的幾個保安在聊天。等了一會兒,就看見王永順也就是太子帶著他的女朋友飛飛和2010酒吧的王某1從酒吧里面走出來,當時太子和王某1兩個人就在那里吵架了,兩個人手在那里推搡。他就走過去,問他們兩個怎么了。當時太子喝酒了,和他說王某1打了太子。王某1說沒有打太子。他當時看見太子喝酒了有點沖動,就對太子說不要吵架。于是他就馬上把小兵的路虎車開去停了,之后他就馬上回到酒吧門口了。他看見太子和王某1還在那里吵架,當時旁邊人還不多就他們兩個在吵架,還有幾個酒吧的保安在門口的。后來發(fā)現(xiàn)九龍大酒店后面往酒吧里面的路上就已經(jīng)有兩三部車開過來了,一部是銀灰色的面包車,還有一輛黑棕色的奧德賽商務車,這輛車是王某2的車。當時他看見兩部車上有六七個男青年下車了,他認識這些人,都是經(jīng)常跟著凌某、潘某1在九龍大酒店九龍辦公室里面玩的。他看見就知道這些人肯定是太子叫過來的。他就馬上過去看見王某1和太子還在門口邊走邊吵,他當時還去拉了太子想把太子拉走,當時太子看見了那幫小鬼來了之后,太子就整個人狂躁起來了,就說不肯。王某1當時也沒有說什么就說算了。他站在太子旁邊和王某1面對面。王某1背后站著他們酒吧的保安和內(nèi)保人員,太子背著站著安徽人凌某跟班的小鬼。兩邊吵的時候越走越近。當時他是站在太子旁邊,站在他后面太子叫來的小鬼不斷往上擠來,擠著就不知道怎么的把他擠摔倒了。他一摔倒,兩邊就打起來。他馬上退到旁邊的花壇邊上,他看見太子叫來的那幫人手里有拿著刀和棍,保安那邊拿著橡皮棍。兩邊打了幾分鐘,凌某的小鬼有幾個有刀,酒吧的保安就往里面退了。打了幾分鐘之后,兩邊人就散了。
10.證人辛某的證言,稱他是王某2的朋友,打架的案件受傷一方也是他的朋友,王某2叫他出面調(diào)解。他只知道在溫嶺2010酒吧打架的事情,后來他朋友“老黑”和“老黑”的一個朋友受傷了,他當時不在場,事后聽在場的小鬼說的,對方人七八個,分兩批過來,第一批人沒帶什么工具,后來來的人帶了砍刀,聽說見人就打。那天晚上他也在酒吧跟老黑喝酒,后來他提前走了,走了大概半個小時老黑打電話給他說打起來了。他馬上過去,并和酒吧的人將老黑送到人民醫(yī)院。老黑好像是頭部受傷,背部被砍了一刀。老黑的朋友左手被砍了一刀。后來好像是私下調(diào)解的,王某2賠給老黑20萬元,他朋友賠了10萬元。
11.證人王某2的證言,稱2014年年初,那天是凌某的生日,王永順說要買一套衣服給凌某,當時王永順的姐姐在松門開了一家服裝店,那天下午他、王永順、王永順的女朋友飛飛、江某某1、薛某某2、薛某某2的司機、楊某1、潘某2、“大偉”、凌某、“小強”等一起去到那個店里給凌某買衣服。當天晚上他們這幫一起在松門龍庭吃飯,吃完飯后去環(huán)球一號唱歌。后來王永順和飛飛先走的,沒過多久就打電話過來跟他說“在2010酒吧和王某1吵起來了,現(xiàn)在酒吧開起來了,老板名堂很大,上次在酒吧里面都不給他面子,晚上要和他打”,他就說“你是不是顛了,晚上凌某生日我們都在包廂里面玩,大家都比較高興,你搞這樣的事情,不要跟王某1打了”,王永順就說“晚上看到王某1不舒服,就是要跟他打,把凌某那幫人叫過來”,王永順口氣很狂,還跟他說“把王某5那邊的人也叫過來,把能叫來的人都叫來”,他就說“你發(fā)瘋了,晚上凌某生日,你搞什么事情”,因為他在打電話的時候,這個包廂的人都聽到了,當時凌某的手下“小強”為了表現(xiàn)自己,于是就爆起來了,嚷嚷就要去打,凌某那個時間就默許了,其他凌某手下的小鬼也說要過去打,然后小強跟幾個小鬼就出去了。過了一段時間,凌某還是潘某2接到一個電話,說2010吵起來很厲害,他們都說要過去看看,因為他酒喝多了,所以他就叫駕駛員先送回家去洗澡,他接到潘某2的電話說王永順在2010打起來了,雙方都有人受傷了,然后叫他過去看一下。他到那邊的時候,打架已經(jīng)結(jié)束了,受傷的人都已經(jīng)送去醫(yī)院去了,現(xiàn)場還有潘某2、江某某1、楊某1、薛某某2、凌某、王某5手下的肖某在,沒過多久大家就散了。后來江某某1打電話給他叫他去九龍大酒店潘某1的辦公室商量一下這個事情怎么辦。到了之后大家商量讓王永順出去躲一下,江某某1提出來讓他安排一下王永順去河南安陽躲一下,于是他就安排了郭永樂給王永順開車,江某某1安排了楊某1一起去。第二天,他聽潘某2說對方受傷的人跟江西楊某3手下的辛某認識,剛好他認識楊某3,然后他就通過楊某3把辛某叫出來吃飯,叫辛某出面調(diào)解。后來他一共拿出20萬元給對方三個人,具體三個人怎么分的錢他記不住了。
12.證人王某1的證言,稱2014年1月份左右,當時他在2010酒吧門口看見太子,他和對方打招呼,對方?jīng)]有理他。接著他認識的一個叫林某3的人從酒吧里出來,也和太子相熟。林某3出來的時候說話聲很大,太子聽到了就說是不是有人搞他,他們搞出去。他跟太子說了幾句,太子就和他吵起來,太子就一直推他并開始打電話叫人。后來就來了十幾個人,太子當時叫來的人手里是沒工具的,后來不知道工具哪里來的,有水管和砍刀。后來不知道為什么就突然打起來了,聽說有人受傷住院了,后來他去醫(yī)院看了兩個受傷的人,一個手被砍傷了,另一個頭被砍傷了。后來聽說太子找到受傷的人說了和解。
13.鑒定文書,證明經(jīng)鑒定,二被害人的損傷程度均構(gòu)成輕傷二級。
14.住院病歷、出院記錄,證明二被害人的住院情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能互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王永順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永順應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經(jīng)查明,根據(jù)被害人朱某、徐某1的陳述、證人王某1的證言、同案犯湯某、郭某1的供述與被告人王永順的供述與辯解,能夠證實被告人王永順因猜疑王某1包庇曾毆打自己的人而記恨王某1,之后被告人王永順酒后生非在2010酒吧門口與王某1發(fā)生爭執(zhí),并指使湯某、郭某1等人毆打他人,致使朱某、徐某1等人受傷,其毆打行為具有隨意性、不特定性,故被告人王永順的行為應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關于被告人王永順的辯護人提出本案已過追訴時效。經(jīng)查明,根據(jù)被害人朱某、徐某1的陳述、同案犯湯某、郭某1的供述、同案人江某某1、管某某4的供述、證人凌某、楊某1、王某1等人的證言、住院病歷,能夠證實本案發(fā)生的時間為2014年1月3日凌晨,而偵查機關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調(diào)查,故本案并未超過5年追訴時效。綜上,被告人王永順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兩點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二、開設賭場
1.2013年底到2014年初期間,被告人江某某1與薛某某2結(jié)伙在本市九龍國際大酒店房間、九龍茶室包廂、御道皇茶包廂等地開設“挖花”、“十三道”形式的賭博場頭,聚集王某3、葉某、楊某2等人參與賭博,場頭靠抽頭獲利,共開設十余天,抽頭獲利人民幣三十余萬元左右。被告人王永順出資人民幣六十萬元作為賭場的啟動資金,期間被告人邱某某3、管某某4、程某5受江某某1指派在賭場從事記賬、發(fā)籌碼、跑腿等工作。其中被告人邱某某3在賭場幫忙工作7天左右,被告人管某某4在賭場幫忙工作4天左右,被告人程某5在賭場幫忙工作7天左右。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江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供認在2014年年中的時候,當時他和太子、薛某某2在溫嶺市龍大酒店9樓的辦公室內(nèi),當時薛某某2提出說要搞一個“挖花”的場頭,提出來需要啟動資金,要向他和太子借錢搞場子,他和太子就同意借錢給薛某某2,薛某某2說到份子的時候,他和太子都說不要,然后說付利息就可以了,薛某某2說場頭賺了錢另外再分他們一點,當時他和太子什么都沒說,這個事情就當默認了。后來薛某某2場頭搞起來后,薛某某2說人手不夠,然后他就派了大偉、程某5、邱某某3去場頭幫忙,主要就是幫場頭記賬、跑腿、望風、端茶送水、發(fā)籌碼等事情,場頭開起來到結(jié)束這三個人基本上都在場頭幫忙的。另外他還叫江某去場頭送過幾次錢,叫他去場頭叫送飯、還有叫他去場頭拿賬單過來統(tǒng)計輸贏情況。薛某某2跟他和太子提出來要開場頭之后,他就向太子借了60萬元來,當時他跟太子說這個錢是給薛某某2開場頭用的,這個太子也知道,因為之前就商量過,當時他拿來之后就給了薛某某220王元做場頭的資金,另外40萬元他自己拿去放倒款了。場頭至少開了10多天,場頭的地點是在御道皇茶的包廂內(nèi)、九龍茶室的包廂內(nèi)、九龍大酒店的房間內(nèi),這三個地方是換著開的。場頭的獲利情況他不清楚,平時場頭都是薛某某2在管理的,具體賺了多少錢他不清楚,因為場頭有理賬的,后來有些賭博人輸錢,場頭給他們墊付之后錢都收不回來,所以場頭也沒有賺到錢。
2.被告人王永順的供認與辯解,供認2013年下半年的時候,當時是在江某某1的辦公室,當時江某某1、江某、薛某某2都在,其他人有沒有在他想不起來了,當時江某某1向他提出來說準備跟薛某某2一起搞一個場頭,準備在過年邊的時候多賺點錢,叫他借給江某某1開場頭。當時江某某1說叫他放心好了,利息給他高一點,一萬元30元一天,如果場頭賺的多就給他一萬元50元一天,他當時就同意了,當時這個錢后來一分錢都沒有拿到,后來向江某某1要錢,江某某1就不承認向他借過錢了,當時別人都勸他說算了,后來他就沒有說了。后來他從溫嶺市萬象城那邊的農(nóng)業(yè)銀行或者是聯(lián)合村鎮(zhèn)銀行里面取了一部分錢,當時他手頭剛好有現(xiàn)錢,一共是60萬元,他把60萬元放在兩個塑料袋里拿到江某某1在九龍大酒店九樓的辦公室內(nèi),他就把錢交給江某某1,他把錢交給江某某1的時候當時薛某某2、江某、還有跟著薛某某2搞裝潢的本地人也在。
3.被告人程某5的供述與辯解,供認2014年左右的時候,他經(jīng)老鄉(xiāng)寧長亮介紹到江某某1的投資公司上班,當時江某某1的投資公司開在九龍大酒店九樓的一個辦公室里面。一開始過去的時候,他就是給江某某1開車的,后來江某某1和薛某某2合伙開“挖花”的場頭,江某某1就派他到場頭幫忙,一開始場頭是開在御道皇茶的包廂內(nèi),這個地方大概開了一個星期左右,隔了1、2個月,場頭就開到了九龍咖啡還是九龍茶室的包廂內(nèi),場頭開了兩個星期左右,江某某1主要叫他送香煙、水果、飲料去場頭,跑腿的事情基本上都是他在負責的。他記得去兩個場頭幫忙加起來一個星期左右,場頭是江某某1和薛某某2合伙開的,平時場頭都是薛某某2在負責的,江某某1就是偶爾去場頭去看一下。除了他之外,還有“大偉”、“牛皮”、江某、還有薛某某2的手下小鬼都在那邊幫忙,“大偉”、“牛皮”、江某都在場頭記賬。場頭的具體抽頭情況他不清楚。
4.被告人邱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供認當時他在喝酒的時候和江某某1的侄子江某認識的,然后江某就介紹他去江某某1那邊工作,他就跟著江某某1了。江某某1最早叫他去場頭是開在御道皇茶的,江某某1就是叫他去幫忙,主要是幫場頭記賬、送水果、跑腿買飯、端茶送水,他第一次去御道皇茶的時候,程某5和“大偉”就在那邊了,他們也是江某某1派去幫忙的,他聽說他去之前場頭已經(jīng)開了一段時間了,具體開了多久他不清楚。他到這個場頭幫忙2、3天,在場頭就是送水果、記賬、幫賭博人訂飯,端茶送水,然后程某5和大偉跟他做的事情差不多。他在這個場頭做了2、3天之后,場頭就搬到了九龍咖啡還是九龍茶室的包廂內(nèi)他記不清楚了,反正就在這兩個地方的其中一個,他在這個場子幫忙了4、5天,之后他就沒有再去了。江某某1叫他們?nèi)鲱^幫忙,當時叫他去的時候說場頭賺了錢給他一點,還有江某某1偶爾會到場頭轉(zhuǎn)一下,然后給賭博人發(fā)煙,所以江某某1肯定是有股份的,還有就是薛某某2,他在場頭幫忙的這段時間,薛某某2基本都是在的,有可能賭博人就是他叫來的。場頭是以“挖花”的方式進行的,賭博人一般就只有四個,場頭不賭現(xiàn)金的,都是賭籌碼的,籌碼就是撲克牌,每賭兩圈為一羅,每羅開始的時候從籌碼里面先抽頭,一般每個賭博人的籌碼撲克牌中被抽取5作為抽頭,5代表500元,抽完頭之后再把籌碼發(fā)給賭博人,一般每羅抽頭2000元,一般一天賭10羅左右,一天抽頭大概20000元。
5.被告人管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稱大概是在2014年的時候,那個時候天氣比較熱,江某某1打電話給他,叫他去江某某1辦公室,之后他到了江某某1的辦公室,對方帶他去溫嶺市九龍咖啡里面的一個茶室,當時他看到幾個人在“挖花”,然后江某某1叫他給他們記賬,說這個場子他有股份,這個場頭搞了2、3天后,江某某1說他記賬記不好,就叫“牛皮”教他記賬,之后場頭開到了御道皇茶,他跟著“牛皮”一起在那邊記賬記了2、3天,兩個場子加起來他大概記了4、5天的樣子。
6.證人江某的證言,稱江某某1是他的親叔叔,2014年年初的時候,江某某1、薛某某2、王永順在九龍大酒店九樓的辦公室商量開場頭的事情,當時江某某1和薛某某2向王永順借60萬元用于開設賭場。后來過了幾天江某某1、太子、薛某某2就在御道皇茶一樓的一個包廂開了一個“挖花”場,他就去過3、4次,他一般沒有事情不去的,有的時候江某某1叫他去場頭拿賬單,然后把賬單匯總起來報給江某某1,也有幾次江某某1叫他去送現(xiàn)金到場頭去交給薛某某2。這個場頭大概開了3、4個月。后來他聽說江某某1、太子、薛某某2的“挖花”場頭又開到他們公司樓下的九龍茶室一樓的包廂里了,他也去九龍茶室的場頭拿過幾次賬單,也有幾次江某某1叫他把現(xiàn)金送過去給薛某某2。在包廂里都是薛某某2自己記起來寫在一張紙上,然后薛某某2或者牛皮、大偉會把每天的賬單送到江某某1處,然后江某某1再把每天的賬單交給他,叫他統(tǒng)計每個人每天的輸贏情況如何,然后他把統(tǒng)計出來的東西都記在賬本上,賬本交給江某某1。賬單是一天一張,上面寫著賭博人的名字,但是名字都是只寫一個字的,后面寫著每個人的輸贏情況,還有抽頭的情況,都是每輪記一次,一般每天下來都有十幾輪。他去御道皇茶的時候看到賭博人有“六羊”、“拉海”、“南泥寶”,在九龍茶室看到的賭博人有“六羊”、“拉?!?、“小白兔”、“南泥寶”,他在賬單上看到的一般輸贏都是在兩三萬,有的時候多的時候也有輸贏七八萬。他從賬單上面看每輪的抽頭都是一兩千,一般一天都有十幾輪,總共大概每天能抽1萬元多。他幫場頭送錢送過兩次,一次是送到御道皇茶的場頭,還有一次是送到九龍茶室的場頭,都是交給薛某某2的,錢都是江某某1叫他送過去的,兩次都是送了十幾萬現(xiàn)金。他在御道皇茶、九龍茶室兩個場頭都記過4、5天的賬,平均每天抽頭大概11000元左右,他記賬期間獲利大概有10萬元左右。
7.證人王某3的證言,稱2013年年底的時候,他在九龍大酒店大廳碰到了薛某某2,對方問他要不要去樓上房間里面玩一下,薛某某2說在樓上房間內(nèi)搞了一個“十三道”場子,然后他就跟著玩了一會兒,當時賭博人有葉某、應某1等人。這個場子他去了玩了幾次,沒有賭過,知道這個賭場大概開了2、3個月。然后到了2014年上半年的時候,薛某某2和江某某1才搞了“挖花”的場頭,薛某某2打電話叫他去場頭賭博,這個“挖花”的場頭在九龍茶室的包廂內(nèi)、九龍大酒店的房間內(nèi)、御道皇茶的包廂內(nèi)開過,這三個地方是換著開的。這個場頭他知道開了3、4個月,基本上每天都在開,他在那里賭了至少有15天,都是斷斷續(xù)續(xù)的。這個“挖花”場頭款結(jié)束的時候,薛某某2和江某某1又搞了一個“十三道”的長溝,也是開在九龍大酒店房間內(nèi),這個場頭他去過1、2次。場頭幫忙的人有“小歡”、“小龍”、“小偉”、江某某1的侄子江某、楊某1、王永順都在場頭幫忙。他去賭的時候“挖花”都是100元道的,一羅兩圈,每天基本上從下午1點開始到第二天凌晨2、3點鐘,一般下來一天15羅左右,一羅抽頭4000元,所以每天下來抽頭6萬元左右。
8.證人林某1的證言,稱他的綽號叫“拉?!保?014年的時候,當時他在溫嶺市龍大酒店的大廳里面喝茶認識薛某某2的,認識之后薛某某2偶爾打電話過來叫他去“挖花”,當時“挖花”賭博的地方是在溫嶺市的包廂里面,有時候會在九龍大酒店的房間里面,有時候會在御道皇茶的包廂里面,這三個地方是換著開的,他在這三個地方陸陸續(xù)續(xù)賭了20多天。一般賭博是在下午開始,因為賭博的時候是不用現(xiàn)金的,賭博的大小是100道和50道,賭100道的時候賭博場頭就會給他們每個賭博人一付撲克,從A到K,A代表100元、2代表200元、3代表300元以此類推到10就代表1000元,J、Q、K代表1500元,每個人再發(fā)3個圓形的籌碼,每個籌碼代表一萬元,賭50道的時候場頭發(fā)的撲克牌和100道的是一樣的,只是圓形籌碼只發(fā)1個。一般賭博都是下午1、2點開始到凌晨2、3點鐘的樣子。對外說這個場頭是薛某某2開設的,因為電話都是薛某某2給他讓他去賭的,并且這個場頭“小兵”、“太子”也有份子,因為“小兵”時常自己過來場頭,并且有時會帶錢將錢理給場頭,太子來場頭少一點,來也跟“小兵”過來轉(zhuǎn)下就走。在場頭幫忙的小鬼有“小歡”、“小龍”、“大偉”,都是端茶送水、跑跑腿,幫忙記賬。這個場頭是抽頭抽上前,就是每個人做兩次莊為一羅,賭100道的時候,每羅場頭從每個賭博人那邊抽頭1000元,就是從撲克牌里面把10抽走,二圈之后場頭將每個人的輸贏情況記下,然后再重新發(fā)籌碼和撲克給賭博人,賭50道的時候每羅從賭博人那邊抽頭500元,就是從撲克牌里面把5抽走。他知道有楊某2(綽號“六羊”)、蘇某1(綽號“阿某”)、應某2(綽號“老六”)、“南泥寶”。一般每天平均下來15羅多是有的,100道一羅抽頭算4000元,一天下來場頭抽頭6萬元左右,50道一羅抽頭算2000元,一天賭下來抽頭3萬元左右。
9.證人葉某的證言,稱他在薛某某2開在九龍房間里的場頭、開在濱江小區(qū)里的場頭都賭過,薛某某2還有個花場開在九龍茶室,他去玩過一兩次。九龍茶室里開的是“花場”,九龍房間里開的是“花場”,后來過了一段時間,薛某某2又在九龍房間里開了一個“十三道”場,這個賭場在房間里開了一兩天后又搬到了濱江小區(qū)里去了?!巴诨ā笔?00元、200元道的,在場頭里都是用籌碼結(jié)算的,場頭里每個人一輪領4萬的籌碼,撲克牌1-10分別代表100-1000元,J、Q、K都是代表1500元的,單單撲克牌加起來是1萬元,另外會有幾個圓的籌碼,每個代表1萬元,場頭兩圈為一羅,每羅開始的時候都重新發(fā)票,發(fā)牌的時候場頭會直接把每個人的撲克牌10拿掉,意思就是每輪每個人抽1000元。賭博人有楊某2(綽號“六羊”)、林某1(綽號“拉?!保ⅰ靶∨!薄ⅰ班w某”。當時薛某某2和江某某1、王永順在九龍九樓開了一家投資公司,所以他覺得薛某某2這邊的份子應該作為他們?nèi)齻€人合伙開的。
10.證人林某2的證言,稱2013、4年的下半年的時候,當時在溫嶺市的包廂里面有個賭博場頭,是賭十三道的,他聽別人說是薛某某2開的,他當時去場頭賭過一兩次。這個場頭大概開了半年左右,這個場頭好像有兩個地方,有的時候就在九龍茶室,有的時候在九龍大酒店的房間里。賭博人他認識的有“吳某”、“郭某2”。一般剛進場頭的時候先是領籌碼,要領多少籌碼,向里面的一個人說一下,然后就給你籌碼,領了多少籌碼會記下來,然后就用籌碼下注,坐著抓牌的就4個人,邊上就兩三個人下注,可以壓在門前、橫堂和角上,門前下注金額是有封頂?shù)?,具體是1000元還是2000元他記不住了。坐莊是輪流的。每把下1000元就抽100元,下2000元就抽200元,一般一天下來場頭總的能抽十幾萬元。
11.證人蘇某1的證言,稱在4、5年前薛某某2開了二個場頭,一個是“挖花”場頭,一個是“十三道”場?!巴诨ā眻鲱^他知道有三個地方,溫嶺市御道皇茶內(nèi)、溫嶺市九龍茶莊內(nèi)、溫嶺市九龍大酒店房間內(nèi)。“十三道”場他去過開在溫嶺市濱江小區(qū)的一個房間內(nèi)。去場頭賭博是薛某某2打電話給他的。場頭內(nèi)不用現(xiàn)金賭博,用籌碼及撲克代替,場頭先給每個賭博人4萬賭資,撲克就是A到K,A代表100元,2代表200元,以此類推到10,10代表1000元,J、Q、K代表1500元,單單撲克就1萬元,籌碼就圓形的塑料籌碼,一個籌碼1萬元,場頭會給每個賭博人3個籌碼,3個籌碼代表3萬。該場頭先抽頭,每羅每人抽頭1000元,一羅就是兩圈。場頭每天下午1點到第二天凌晨,并且有的時候是通宵,平均下來每天15羅,平均每天抽頭6萬元左右。場頭的賭博人有葉某、楊某2、林某1、薛某某2?!巴诨ā钡膱鲱^停了一段時間后,薛某某2給他打電話,說在溫嶺市濱江小區(qū)開了一個“十三道”場,這個場頭他去了兩次,場頭晚上7、8點開始到凌晨3、4點。場頭不來現(xiàn)金,用紙牌代替賭資,場頭會發(fā)不同顏色的紙牌給賭博人,不同顏色代表不同價格,有100元、500元、1000元、1萬元。場頭每副都要抽頭,但只對贏的抽頭,不管是莊家還是押注的人員,只要贏3000元抽頭就100元,贏6000元抽頭就200元,然后以此類推,一天抽頭大概10萬元是有的,場頭大概開了10多天。
12.證人楊某2的證言,稱他的綽號叫“六羊”。大概在4、5年前左右,他在江某某1、薛某某2的場頭賭博過。場頭開在九龍茶莊包廂內(nèi)、御道皇茶包廂內(nèi)、九龍大酒店房間內(nèi),這幾個地方是輪著開的,是以“挖花”的形式開的。挖花”是100元、200元道的,在場頭里都是用籌碼結(jié)算的,場頭里每個人一輪領4萬的籌碼,撲克牌1-10分別代表100-1000元,J、Q、K都是代表1500元的,單單撲克牌加起來是1萬元,另外會有幾個圓的籌碼,每個代表1萬元,場頭兩圈為一羅,每羅每個人抽1000元。場頭是下午1點鐘開始督導凌晨1、2點鐘,平均下來每天15羅,每天抽頭在6萬元左右。
13.辨認筆錄,證明江某某1辨認出邱某某3、管某某4、程某5;邱某某3辨認出程某5、管某某4、王永順;管某某4辨認出王永順、江某某1、程某5、邱某某3;江某辨認出程某5、管某某4、邱某某3、薛某某2、王永順;王某3辨認出江某某1、王永順、程某5、管某某4、邱某某3;林某1辨認出薛某某2、程某5、江某、管某某4、江某某1、王永順;楊某2辨認出江某、王永順、江某某1、薛某某2;應某1辨認出薛某某2、管某某4、程某5。
14.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扣押江某某1收縮棍一根、銀行卡十二張、購銷合同一份、記事本一本、蘋果手機一部;王永順蘋果手機二部、手包五個、賬簿三本、檔案袋一個、銀行卡十一張、身份證二張、房產(chǎn)證一本;薛某某2手機二部、銀行卡三張;管某某4手機一部。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能互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王永順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向被告人江某某1、薛某某2提供資金的時候并不知曉該款項用于開設賭場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明,被告人王永順在偵查機關中所作的筆錄中比較穩(wěn)定的供述稱其在被告人江某某1的辦公室,被告人江某某1、薛某某2提出要搞個賭場才向其借錢,在場的人員有江某等人,且能與被告人江某某1的供述、證人江某的證言相互印證,被告人王永順當庭作出前后不一的供述,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人王永順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江某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在該賭場不存在股份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明,首先從該賭場開設的起意來看,根據(jù)被告人王永順的供述、證人江某的證言,能夠證實在溫嶺市龍大酒店9樓江某某1公司的辦公室,被告人江某某1、薛某某2共同提出要搞個賭場而向被告人王永順借錢。故該賭場開設的起意是由被告人江某某1、薛某某2共同提出的。其次,從該賭場的管理來看,該賭場平時由被告人薛某某2負責管理,被告人管某某4、邱某某3、程某5在賭場里從事跑腿、記賬等工作。根據(jù)被告人管某某4、邱某某3、程某5的供述,能夠證實他們到賭場幫忙均是受被告人江某某1指使。證人江某的證言,能夠證實被告人江某某1指使江某多次從賭場里拿賬單匯總起來報給被告人江某某1,且在賭場需要錢的時候指使江某送現(xiàn)金給被告人薛某某2。故從被告人江某某1與薛某某2共同商量開設賭場、指使被告人管某某4等人到賭場幫忙、指使證人江某匯總賭場賬單、給賭場送現(xiàn)金等行為來看,被告人江某某1積極參與了該賭場的經(jīng)營管理,能夠證實被告人江某某1與被告人薛某某2結(jié)伙共同開設賭場的事實。被告人江某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該賭場的抽頭獲利金額為多少的問題。經(jīng)查明,證人王某3、楊某2、葉某、林某1等賭博人的證言,能夠證實王某3、楊某2、葉某、林某1等人在薛某某2開設的賭場里賭博過,以“挖花”的形式賭博,兩圈為一羅,每羅抽頭一次,賭博的時間為下午一、二點左右到凌晨一、二點左右,一天平均能賭十五羅左右,根據(jù)被告人邱某某3的證言,證實其在賭場從事記賬工作,每羅每人抽頭五百元,每羅抽頭共計人民幣二千元,故得每天抽頭獲利人民幣三萬元左右。根據(jù)被告人江某某1的供認,證實該賭場共開了十余天。故該賭場的抽頭獲利為三十萬元以上。
2.2018年3月22日至6月期間,戴某、鄭龍方(均另案處理)等人結(jié)伙在安徽省黃山市806包廂內(nèi)開設賭場,招募金玲均(已被判刑)、李鮮艷、金某、陳某、胡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賭場內(nèi)“掛熱線”,由“熱線”人員組建微信群添加賭客,拍攝現(xiàn)場賭博視頻上傳至微信群,賭客在群內(nèi)投注,“熱線”人員統(tǒng)計投注信息在上述賭博現(xiàn)場參賭押注,后幫助賭客與莊家結(jié)算賭資,從中賺取賭場及莊家的報酬,該賭場開設五十余天,獲利共計290萬余元,累計賭資數(shù)額達9120萬余元。被告人邱某某3在場頭記賬,并提供資金賬戶用于賭賬結(jié)算。
2018年9月15日,溫嶺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大隊民警在本市城西街道乾宮KTVB33包廂抓獲被告人江某某1,在本市橫峰街道下葉村一快餐店抓獲被告人薛某某2,在臺州市路橋區(qū)抓獲被告人王永順。2018年10月31日,溫嶺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大隊民警在本市城西街道王府大酒店附近一臨時搭建的鐵皮房內(nèi)抓獲被告人邱某某3。2018年9月14日晚,溫嶺市公安局民警在嘉興市秀洲區(qū)安博嘉興物流中心圓通快遞園區(qū)內(nèi)抓獲被告人程某5。2018年10月30日上午,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路東派出所民警在無錫市新吳區(qū)抓獲被告人管某某4。被告人管某某4、程某5歸案后,如實供述其涉案事實。
該節(jié)事實,被告人邱某某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邱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戴某、戚某、蔡某1、蔡某2、林永輝、林某4、蘇某2、蔡栽軍、胡某、徐某2、王某7等人的供述、辨認筆錄、銀行交易明細單、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某1、王永順、薛某某2、邱某某3、管某某4、程某5與人結(jié)伙,開設賭場進行聚眾賭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永順又與人結(jié)伙,持刀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順一人犯二罪,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江某某1、薛某某2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某某1有前科,被告人薛某某2有劣跡,被告人管某某4有劣跡,酌定分別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江某某1、薛某某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永順在尋釁滋事一節(jié)犯罪中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王永順、邱某某3、管某某4、程某5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管某某4、程某5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決定對被告人管某某4、程某5依法分別予以減輕處罰;決定對被告人邱某某3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決定對被告人王永順犯尋釁滋事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其犯開設賭場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管某某4、程某5的辯護人提出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提出對被告人管某某4、程某5適用緩刑的意見,根據(jù)被告人管某某4、程某5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等情形,不宜適用緩刑,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邱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對其予以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某3犯罪情節(jié)重,不予以減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江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薛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邱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王永順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程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管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郭定勇
人民陪審員李偉
人民陪審員**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陶禮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