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岳池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川1621刑初16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7-16
審理經(jīng)過
岳池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檢二部刑訴[2020]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劉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蔣某某6、唐某某7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由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岳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劉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蔣某某6、唐某某7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告人劉某某3患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對本案中止審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恢復審理。
一審請求情況
岳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以來,被告人蒲某某5、被告人蔣某某6伙同被告人王某某1、被告人徐某4、被告人劉某某3、被告人廖某某2租用岳池縣九龍鎮(zhèn)師范街49號門市開設麻將館,以打點炮30元自摸60元的“岳池戳麻”方式聚眾賭博。該麻將館規(guī)定,參賭人員自摸后麻將館就抽30元牌錢,并發(fā)給該桌一個籌碼用于記數(shù),每桌共抽取180元牌錢,抽夠180元后獎勵該桌打8把牌不抽錢,并發(fā)撲克牌記數(shù),而后再繼續(xù)抽牌錢,以此循環(huán)抽取牌錢。6個股東分成兩組輪流值班,每組三個股東同時上班,上班的股東輪流負責抽取牌錢、“湊腳腳”打麻將及麻將館的日常管理,麻將館當天抽取的牌錢除去開支后由6名股東平分。為招攬參賭人員,麻將館聘請專門人員負責煮飯并免費提供飲食給參賭人員。2019年7月21日至8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7在徐某4外出旅游期間頂替徐某4作為股東,負責在麻將館內“湊腳腳”、抽牌錢并參與分紅,這期間,唐某某7個人共分得5000元左右。該麻將館從開業(yè)至2019年9月20日被查獲期間,通過聚眾賭博抽取牌錢,非法獲利50萬元左右。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劉某某3、蒲某某5、蔣某某6分別退繳違法所得80678元;被告人徐某4退繳違法所得73395元;被告人唐某某7退繳違法所得7283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徐某4、劉某某3從案發(fā)現(xiàn)場被抓獲歸案;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蒲某某5、蔣某某6、唐某某7主動到岳池縣公安局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罪行。
2019年9月20日岳池縣公安局扣押徐某4持有的賭資人民幣1500元,5張麻將桌,84個籌碼牌,14張撲克。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通知書、釋放證明書、微信交易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戶籍證明、檢查證、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查詢證明、繳款書、到案經(jīng)過、認罪認罰具結書、視頻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劉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蔣某某6、唐某某7租賃房屋,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工具,并獲取非法利益,妨害了社會的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當依法懲處,岳池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上述七名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某5、蔣某某6、唐某某7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劉某某3、徐某4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劉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蔣某某6、唐某某7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劉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蔣某某6、唐某某7認罪態(tài)度較好,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上述七名被告人宣告緩刑。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劉某某3、徐某4、蒲某某5、蔣某某6、唐某某7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廖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蒲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蔣某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唐某某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八、對被告人王某某1、廖某某2、劉某某3、蒲某某5、蔣某某6退交的違法所得80678、被告人唐某某7退交的違法所得7283元、被告人徐某4退交的違法所得73395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九、對被告人徐某4賭資人民幣一千五百元,作案工具麻將桌5張、籌碼牌84個,撲克牌14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歌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