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黔0502刑初15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12
審理經過
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七星檢刑訴[2020]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1、謝某某2、劉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1及其辯護人周旭,被告人謝某某2及其辯護人蘭繼超,被告人劉某某3及其辯護人詹俊宇、卯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楊某某1提出與被告人謝某某2合伙開設麻將館,供他人以打麻將的方式賭博,從中抽頭漁利,謝某某2以此償還之前向楊某某1的借款。謝某某2同意后利用其位于七星關區(qū)博泰仕府領地小區(qū)的住房開設麻將館,并在麻將館里主要負責抽取臺費、兌換籌碼等日常管理,楊某某1主要負責邀約賭客等。至2017年期間,二人還在七星關區(qū)傾城小區(qū)、招商花園城小區(qū)也開設了麻將館,以流動使用逃避公安機關打擊。后被告人謝某某2因欠債太多離開七星關區(qū),被告人楊某某1繼續(xù)在七星關區(qū)招商花園城小區(qū)、蘭喬圣菲小區(qū)開設麻將館數(shù)月,并以高額的報酬招用被告人劉某某3對麻將館進行管理、租房、邀約賭客、放哨等。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1、謝某某2、劉某某3及其委托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材料等書證,證人謝某、徐某、羅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1、謝某某2、劉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1、謝某某2、劉某某3提供場所及工具供他人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楊某某1首起犯意,并從始至終參與了開設賭場這一犯罪行為,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和完成起決定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謝某某2受邀參與開設賭場,之后又中途離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3接受高薪聘請參與賭場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楊某某1不是主犯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謝某某2、劉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某1、謝某某2、劉某某3均有劣跡,本院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1、謝某某2、劉某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1、謝某某2、劉某某3自愿認罪認罰,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予以從寬處罰。據(jù)此,綜合被告人楊某某1、謝某某2、劉某某3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前科劣跡及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謝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三、被告人劉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魏雪松
人民陪審員唐秀春
人民陪審員李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