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蒼南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327刑初45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7-03
審理經(jīng)過
蒼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蒼檢刑檢刑訴〔2020〕14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游某某1、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曾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蒼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德星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蒼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9年2月至6月底,葉信科(已判刑)建立微信賭博群,在網(wǎng)絡上利用“拱趴游戲”APP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取頭薪,并由被告人曾某某5及李丕生、萬丁柏、曹妍(后三人已判刑)為該賭場理包,共結算賭資910萬余元,曾某某5、李丕生、曹妍、萬丁柏分別結算賭資20萬余元、740萬余元、64萬余元、89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某5明知葉信科開設賭場,仍使用自己的支付寶賬戶為該賭場理包約10次,結算賭資20萬余元;被告人黃某某2明知其丈夫李丕生受雇為該賭場理包,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出借給李丕生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175萬余元;被告人林某某3明知其妻曹研受雇為該賭場理包,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出借給曹研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24萬余元;被告人萬某某4明知其弟萬丁柏受雇為該賭場理包,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出借給萬丁柏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41萬余元。
2.2019年6月27日至7月11日,萬丁柏、葉信科建立微信賭博群,以上述方式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取頭薪,并由萬丁柏、李丕生、曹妍為賭場理包,共結算賭資43萬余元,該三人分別結算賭資20萬余元、20萬余元、3萬余元。其中,被告人萬某某4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出借給萬丁柏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12萬余元;被告人黃某某2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出借給李丕生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7萬余元。
3.2019年6月30日至8月6日,江祖蒼(已判刑)建立微信賭博群,以上述方式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取頭薪,并由江祖蒼、李丕生、曹妍為該賭場理包,共結算賭資845余萬元,江祖蒼、李丕生、曹妍分別結算賭資119萬余元、533萬余元、112萬余元。其中,被告人黃某某2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出借給李丕生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33萬余元;被告人林某某3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出借給曹研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112萬余元。
4.2019年8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人游某某1和游寶石(另案處理)出資3萬元入股江祖蒼開設的微信賭博群,其中游某某1和游寶石分別占股25%,江祖蒼、游某某1、游寶石在網(wǎng)絡上利用“拱趴游戲”APP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取頭薪,并由江祖蒼、游寶石、李丕生為該賭場理包,共結算賭資123余萬元,該三人分別結算賭資16萬余元、66萬余元、40萬余元。經(jīng)查,被告人游某某1非法獲利約2000元。
為證明指控之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游某某1以營利為目的,與他人結伙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曾某某5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中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的犯罪情節(jié)嚴重,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曾某某5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游某某1、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建議本院對被告人游某某1、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曾某某5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0元、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對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曾某某5均可適用緩刑。
五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游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對指控的事實和定性無異議,被告人游某某1雖涉案金額比較大,但是其他情節(jié)較輕,作用小,參與時間短,并非是原始股東,股份只有25%,沒有參與賭場日常經(jīng)營,獲利數(shù)額只有2000元,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已退贓,希望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對指控的事實和定性無異議,但被告人黃某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從犯,沒有獲取暴利,主觀惡性不大,已退出違法所得,并交納罰金。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其丈夫李丕生已被判實刑,懇請減輕處罰并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對指控的事實和定性無異議,但被告人曾某某5在本案中系從犯。其因朋友關系才幫忙參與,涉及金額較小,認罪認罰,無獲利,也繳納了罰金,系初犯,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9年2月至6月底,葉信科(已判刑)建立微信賭博群,在網(wǎng)絡上利用“拱趴游戲”APP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取頭薪,并由被告人曾某某5及李丕生、萬丁柏、曹妍(后三人已判刑)為該賭場理包,共結算賭資910萬余元,曾某某5、李丕生、曹妍、萬丁柏分別結算賭資20萬余元、740萬余元、64萬余元、89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某5明知葉信科開設賭場,仍使用自己的支付寶賬戶(13×××11)為該賭場理包約10次,結算賭資20萬余元;被告人黃某某2明知其丈夫李丕生受雇為該賭場理包,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254×××@qq.com)出借給李丕生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175萬余元;被告人林某某3明知其妻曹研受雇為該賭場理包,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13×××85)出借給曹研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24萬余元;被告人萬某某4明知其弟萬丁柏受雇為該賭場理包,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13×××14)出借給萬丁柏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41萬余元。經(jīng)查,葉信科非法獲利約2萬元,李丕生非法獲利約2萬元,曹妍非法獲利約2000元。
2.2019年6月27日至7月11日,萬丁柏、葉信科建立微信賭博群,在網(wǎng)絡上利用“拱趴游戲”APP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取頭薪,并由萬丁柏、李丕生、曹妍為賭場理包,共結算賭資43萬余元,萬丁柏、李丕生、曹妍分別結算賭資人民幣20萬余元、20萬余元、3萬余元。其中,被告人萬某某4明知萬丁柏為該賭場理包,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13×××14)出借給萬丁柏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12萬余元;被告人黃某某2明知李丕生受雇為該賭場理包,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254×××@qq.com)出借給李丕生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7萬余元。經(jīng)查,萬丁柏非法獲利約1880元。
3.2019年6月30日至8月6日,江祖蒼(已判刑)建立微信賭博群,在網(wǎng)絡上利用“拱趴游戲”APP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取頭薪,并由江祖蒼、李丕生、曹妍為該賭場理包,共結算賭資845余萬元,江祖蒼、李丕生、曹妍分別結算賭資119萬余元、533萬余元、112萬余元。其中,被告人黃某某2明知李丕生受雇為該賭場理包,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254×××@qq.com)出借給李丕生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33萬余元;被告人林某某3明知曹研受雇為該賭場理包,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13×××85)出借給曹研使用,為該賭場結算賭資112萬余元。經(jīng)查,江祖蒼非法獲利約2萬元,李丕生非法獲利約8000元,曹妍非法獲利約4000元。
4.2019年8月7日至8月13日,被告人游某某1、游寶石(另案處理)出資3萬元入股江祖蒼開設的微信賭博群,其中游某某1和游寶石分別占股25%,江祖蒼、游某某1、游寶石在網(wǎng)絡上利用“拱趴游戲”APP開設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取頭薪,并由江祖蒼、游寶石、李丕生為該賭場理包,共結算賭資123余萬元,江祖蒼、游寶石、李丕生分別結算賭資16萬余元、66萬余元、40萬余元。經(jīng)查,被告人游某某1非法獲利約2000元。
綜上,2019年3月至8月13日期間,被告人黃某某2通過支付寶賬戶(254×××@qq.com)共為葉信科、江祖蒼等人的賭場結算賭資215萬余元;被告人林某某3通過支付寶賬戶(13×××85)共為葉信科、江祖蒼等人的賭場結算賭資136萬余元;被告人萬某某4通過支付寶賬戶(13×××14)共為葉信科、萬丁柏等人的賭場結算賭資53萬余元,且為萬丁柏代理包1、2次;被告人曾某某5的支付寶賬戶(13×××11)為葉信科賭場結算賭資20萬余元。
本院認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游某某1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
因五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五被告人從寬判處。五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五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犯葉信科、江祖蒼、李丕生、曹研、萬丁柏、游寶石的供述,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發(fā)還清單、刑事判決書、交易流水、情況說明、歸案經(jīng)過說明,身份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游某某1以營利為目的,與他人結伙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曾某某5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中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的犯罪情節(jié)嚴重,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游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曾某某5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又鑒于被告人游某某1、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五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游某某1已退贓,綜合考慮以上法定和酌定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游某某1、曾某某5從輕處罰,對黃某某2、林某某3、萬某某4減輕處罰。又根據(jù)五被告人的量刑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適用緩刑。辯護人從輕、減輕處罰及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五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自覺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組織的管理教育。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游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黃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三、被告人林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四、被告人萬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五、被告人曾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六、未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6部手機,均予以沒收。
七、暫扣于本院的違法所得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春雪
人民陪審員吳圣潘
人民陪審員湯世環(huán)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