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206刑初19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29
審理經(jīng)過
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甬侖檢公訴刑訴[2020]6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章祺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及其辯護人賀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19年1月至4月,被告人姜某以營利為目的,在“閑聊”APP上建立名為“萬事大吉”的聊天群,組織該群人員在“星悅浙江麻將”手機APP中固定房間內(nèi)進行賭博,收取每場人民幣3元的抽頭費用。截止案發(fā),被告人姜某共計抽頭獲利人民幣59328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姜某主動退繳贓款人民幣5940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姜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證人楊某、勵杰、方某、周某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陳述筆錄,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提取筆錄及游戲APP截圖,電子證據(jù),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被告人姜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并可宣告緩刑。辯護人賀芬以此為由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姜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姜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姜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9328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殷東偉
人民陪審員胡瑋亞
人民陪審員胡兆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俞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