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武勝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川1622刑初9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26
審理經(jīng)過
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公訴刑訴[2020]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1楊某2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4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軍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1楊某2及辯護人宋新民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被告人蔣某1陳紅菊組織開設賭場犯罪事實
2018年底侯某介紹被告人蔣紅與陳某3(已起訴)認識,以抽頭漁利為目的的組織人員賭博。由被告人蔣紅聯(lián)系打牌人員并選擇場地,陳某3負責抽水錢和放水。二人對抽頭盈利進行分紅。在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間,被告人蔣紅通過打電話組織邀約譚某、舒某1、張某1、楊某等人,先后在武勝縣,采取打150元、300元一顆不等的老廣麻進行賭博,從中每場抽取5顆牌錢。其中在2019年1月4日陳某3退出,不再參與賭場情況。被告人蔣某1陳某3二人共獲利2.4萬余元,蔣紅單獨獲利6000元。
2.被告人蔣某1楊某2組織開設賭場犯罪事實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楊某2、蔣紅二人多次組織譚某、“小文娃”、“哈哥”、“大趙”、“田婆”等人在武勝縣沿口鎮(zhèn)嘉陵閣茶樓、兩岸咖啡等茶樓,以打100元至500元一顆不等的“老廣麻”方式進行賭博,每場抽取4至5顆牌錢,除去消費,二人共非法獲利約七萬余元。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蔣紅在武勝縣沿口鎮(zhèn)人民南路XX號院內X幢武勝縣收藏家協(xié)會內被武勝縣公安局辦案民警抓獲歸案,并在現(xiàn)場依法扣押抽取的牌錢1500元,從蔣紅處扣押現(xiàn)金650元,到案后蔣紅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楊某2主動到武勝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投案自首,到案后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蔣紅退繳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6000元,2020年3月25日退繳個人非法獲利2萬元;被告人楊某2退繳非法獲利七萬元;2019年12月12日陳某3退繳蔣紅與其共同非法獲利人民幣2.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某1楊某2開設賭場并從中盈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紅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蔣某1楊某2自愿退繳非法所得,可以從寬處理,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蔣紅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罰金一萬元,法律適用上建議適用緩刑;對被告人楊某2判處拘役五個月至六個月,罰金一萬元,法律適用上建議適用緩刑。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舉出并已經(jīng)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強制措施材料,人身安全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一般繳款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轉賬流水,手機通訊信息,鑒定意見,證人侯某、舒某1、張某1、楊某、吳某、譚某、陳某1、劉某1、陳某2、夏某、陳某3、文某、張某2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卿某、舒某2、周某、劉某2、何某的證言,被告人蔣某1楊某2供述及辨認筆錄、調取證據(jù)通知書清單及光盤,蔣紅微信聊天截圖及微信交易記錄光盤,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jù)證實。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蔣某1楊某2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主要辯護意見,被告人楊某2具有自首、積極退贓,認罪認罰情節(jié),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請求對被告人楊某2免于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蔣某1楊某2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蔣某1楊某2共同開設賭場并從中盈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蔣紅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自愿退繳非法所得可以酌定從輕處罰、且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公訴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宋新民主張被告人楊某2系從犯,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2開設賭場時間較長,獲利金額較大,辯護人宋新民建議對被告人楊某2免于刑事處罰意見畸輕,本院不予以支持。
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蔣某1楊某2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蔣紅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考驗期一年六個月期滿之日止。)
二、被告人楊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考驗期十個月期滿之日止。)
三、追繳被告人蔣某1楊某2犯罪所獲贓款,上繳國庫(蔣紅已繳納2.6萬元、楊某2已繳納7萬元)。
四、涉案扣押的賭資人民幣21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手機由武勝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郭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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