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魏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冀0434刑初22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11-17
審理經過
河北省魏縣人民檢察院以冀魏檢一部刑訴(2020)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孔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獻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孔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孔某甲伙同李某甲、劉某甲、楊某甲、張某甲、房某甲(均已判)及苗某甲、劉某乙、郭某甲、馮某甲、張某乙、宋某甲、郭某乙、皇某(均另案處理)14人在魏縣房某甲家中開設賭場,以推牌九的方式抽頭營利,放貸人員有李某甲、李某甲、申某甲、李某丙、常某甲、田某甲(均已判)及張某丙、李某丁、謝某甲(均另案處理)等人,參賭人員有張某1、劉某、張某2、王某甲、張某丁、韓某甲、閆某甲、馬某甲、王某乙、張某戊、張某戌、任某甲等人。該賭場持續(xù)20余天,抽頭營利10余萬余元,其中被告人孔某甲和皇某兩人合算一股,在股時間四、五天,各分得抽頭漁利1500元左右。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張某1、劉某、張某2等人的證言、同案犯張某甲、皇某等人的印證、辨認筆錄、勘查筆錄、搜查筆錄、刑事判決書、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孔某甲伙同他人開設賭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孔某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某甲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孔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海嶺
審判員陳合強
人民陪審員靳連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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