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1973刑初250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11-03
審理經(jīng)過
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三區(qū)檢二部刑訴[2020]Z2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蘭海平(已判刑)先后于2018年9月18日、2018年12月9日,授意蘭秀耳(已判刑)租賃東莞市********************、鳳崗鎮(zhèn)竹塘浸校塘村環(huán)村一巷16號時代公寓803房,用于開設賭場并從中抽水漁利,該賭場以賭“三公”的形式招攬參賭人員進行賭博,每局從賭注中抽取50元至100元作為水錢。蘭海平雇傭蔡楚光、李寶?。ǘ艘雅行蹋┰谫€場充當荷手,負責發(fā)牌和抽水,每日工資300元;雇傭被告人陳某某和陳金惠、彭石良、范俊安、朱其利(后四人已判刑)在賭場內(nèi)放貸給參賭人員,彭石良等人每借出1000元可以從水錢中抽取50元作為好處費;雇傭韋航(已判刑)負責在賭場外望風,每日工資100至300元;雇傭覃勛(已判刑)在賭場內(nèi)維持秩序,每日工資100至300元。2019年8月1日20時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在鳳崗鎮(zhèn)竹塘浸校塘村環(huán)村一巷16號時代公寓803房抓獲蘭海平等人以及參賭人員胡永懷等17人,查獲水錢1900元、撲克牌4副。
2020年3月9日10時30分許,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到案經(jīng)過等物證,査某等證人的證言,蘭海平等同案人的供述及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法,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在法庭上,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未提出辯解意見。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是從犯、初犯,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對其適用緩刑或三個月以下拘役等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律,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經(jīng)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并與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適應,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經(jīng)查基本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本案被告人陳某某的身份問題。根據(jù)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況,經(jīng)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發(fā)函核實,至今未得到回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的有關規(guī)定,本院依法對本案被告人陳某某以其自報身份予以判決。
視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羈押的1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3月8日,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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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長余志球
審判員高平平
審判員陳永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睿